欺詐
(Fraud)
蓄意用狡猾奸詐、歪曲事實等手段,誘使別人放棄某些屬於他的財物或合法權利。譯做「欺詐」的希伯來語ʽa·shaqʹ(阿沙克;利6:2),基本的意思是對別人濫用權力或能力。因此,這個詞也譯做「壓迫」。(傳4:1;賽52:4)希臘語動詞a·po·ste·reʹo(阿波斯泰雷奧),意思是「虧負;欺詐;剝奪」。(林前7:5;可10:19;提前6:5,呂譯)希臘語名詞doʹlos(多洛斯)也可以譯做「欺詐」。(可7:22;徒13:10)
聖經所說的欺詐,一般都跟商業往來有關。上帝的律法禁止不誠實的商業行為。以色列人必須以誠實相待。雇工的權利特別受律法保障。(利19:13;申24:14;另見雅5:4)耶穌列舉上帝的「誡命」時,提到「不可欺詐」。(可10:19)律法之約規定,誰欺詐同胞,後來悔改認罪,除了要全數歸還之外,還要向受害人額外賠償五分之一,又要向耶和華獻贖愆祭。(利6:1-7)
聖經也說錯誤的宗教等於欺詐。巫師以呂馬慣行欺詐和奸惡,「歪曲耶和華的正道」,保羅就強烈譴責他,結果以呂馬被上帝打擊,就瞎眼了。(徒13:8-11)此外,哥林多的基督徒彼此訴訟,保羅就糾正他們,說他們鬧上法庭,在不義的人面前解決,而不在會眾的聖民面前解決,就是虧待弟兄,欺騙弟兄。他們本該情願受騙,也不讓事情鬧到世人面前。(林前6:1-8)
聖經屢次警告人不要欺詐,並譴責欺詐的行為。聖經說,上帝會審判欺詐人的,救他的子民脫離欺壓人的騙子。(詩62:10;72:4;103:6;箴14:31;22:16;28:16;彌2:1,2;瑪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