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經營商業時
真正的基督徒「不屬這世界」,他們不參與其中的宗教或政治事務。可是,他們既生活在這世界之內,就必須與之有所接觸。(約翰福音15:19;哥林多前書5:9,10)但從耶和華的立場看來,他們生存的主要目的便是在生活的每一方面為他的名和王國作見證。——腓立比書2:15。
為了這緣故,真正基督徒必須「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耶和華]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這樣。」(哥林多後書8:21)他們體會到每個人都應該工作,有家庭責任的人則應該維持家人的生活。這是一種「傳道工作」,是他們對上帝所作的崇拜的一部分。——帖撒羅尼迦後書3:10;提摩太前書5:8。
因此,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在經濟上自給自足;他們或者從事手藝、專業或出賣勞力,有時也經營商業。
對耶和華的僕人說來,經營商業的目的何在呢?他這樣行的目的是要在上帝眼中適當地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因此,他應該控制自己的業務以求達到正當的目的而非讓業務控制了他。
不錯,基督徒經商時必須特別留意保持警覺和平衡。(彼得前書5:8)有些家庭將成功的商業看作傳統和家庭的光榮。他們把商業置於首位。另外有些人則熱衷於在商業上發大財。這些人都成為他們的業務的奴隸。
基督徒很容易墮入這些陷阱中。使徒保羅警告說:「那些想要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裡,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耶穌的同母弟雅各論及有些人不依靠上帝和他的指導而自作主張。雅各以比喻描述這種態度,說:「你們有話說:『今天明天我們要往某城裡去,在那裡住一年,作買賣得利,』其實明天如何,你們還不知道。你們原來是一片雲霧,出現少時就不見了。」——提摩太前書6:9;雅各書4:13,14;比較路加福音12:16-21。
因此真正的基督徒不會熱衷於擴展業務超過所需的程度,否則俗務便會逐漸侵佔他必須用在某種傳道工作上的時間了,例如:他作個人研讀、與家人共處及教導家人、參加基督徒敘會、宣揚王國好消息、準備演講及照料與基督徒組織有關的各種責任及權利等。
商業帶來責任
打算經營商業的基督徒必需考慮到所要負起的繁重責任。最重要的是,身為一個基督徒,他在所作所為上必需不致為基督徒的傳道工作帶來羞辱。(哥林多後書6:3)他對顧客或委託人負有責任。他若製造商品則必須是良好的出品,他若經營服務工作則必須作良好的服務。在宣傳或售賣方面他不能說謊、冒牌、詭詐或欺騙。他必須認識到,對基督徒說來,從事商業意味到勤懇的工作而非一味靠花言巧語。上帝憎恨說謊者和欺騙者。——啟示錄21:8;箴言6:12-15。
此外,商人對雇員也負有責任。不論雇員是基督徒同工抑或不信者,都應該獲得公正無偏的待遇,他應該付給雇員預先議定的工價。——利未記19:13。
在這個事物制度裡從事商業需要特別小心。當事人必須保存詳細的記錄,因為要遵守政府的規例,如繳納售貨稅,社會安全稅、入息稅等。基督徒應該為一切商業往來保存正確的記錄以免由於懶惰或疏忽,沒有將『該撒之物還諸該撒』以致惹起困難而為傳道工作帶來羞辱。——馬可福音12:17。
隱伏的危險
鑑於聖經對追求財富的人提出警告,基督徒應該對暴利的投資計劃深具戒心。即使一位基督徒相信某種性質的企業是誠實的而決定投資,明智之舉是不要將其他基督徒或甚至外界人士牽涉在其中。這種事情往往帶來困難,特別以無利可圖和虧本時為然。基督徒若犯了欺騙罪便無疑犯了得罪上帝的嚴重罪過。即使他以為一種生意是忠實的,但後來卻發現含有欺騙的話,他也要分擔部分罪責。——彌迦書2:1,2;詩篇72:4;62:10;箴言22:16。
上帝對於此類事情的觀點可以從他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看出來。一個人若欺騙了別人或偷竊別人的財物,被查出就必須加倍或數倍償還。即使他悔改而自動認罪,他也必須將贓物加上百分之二十償還,而且要在聖所獻上一隻公綿羊(對以色列人說來相當昂貴)給上帝作為贖罪祭以求赦免。(出埃及記22:1,4,7;利未記6:1-7;比較路加福音19:8)即使一個人發現自己在無意中干犯了上帝的律法,他也算是犯了罪而必須將事情解決。——利未記4:27,28;5:15-19。
基督徒絕不想分擔「大巴比倫」偽宗教世界帝國的罪責。(啟示錄18:2,4)他也想在互相衝突的政治派系中保持中立。因此經商的基督徒要留意不與這些人聯同一氣,避免捲入支持他們的漩渦中。
為了上述的種種理由,基督徒應該認真實行使徒保羅的訓示「不要與不信者同負一軛。」(哥林多後書6:14)基督徒若在商業上與這些人合股便可說是違反上帝的勸諭了。他必定會遇到多種情況使他被誘妥協以期取悅或附和不信的股東。他可能被迫違反公義的原則而招致上帝不悅。
借款和貸款
借錢是一件應該盡量避免的事,因為正如使徒勸諭:「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羅馬書13:8)聖經同時說:「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言22:7)欠債者的確陷於一種奴役中,因為他對債主負有責任。他必須依照合約還款給債主。同時,他若考慮作進一步的商業投資或消費,便必須考慮到他對債主的義務而不能像沒有債務的人那麼自由。再者,他手上有錢時也不能隨意用來作樂或用在家人身上。他必須先行清還債務。——詩篇37:21。
可是,若有舉債的必要,而另一弟兄又有力量貸款的話,則應該寫下合約,列明借款數目、利息率、還款的方式和時間等。
這樣行是否因為我們不信任基督徒朋友、弟兄呢?不。此舉是由於我們都是不完美之故。僅憑口頭的說話可能令人發生誤解和忘記。這可能促成誤解與不和,甚或造成紛爭以致影響到小組。耶和華上帝了解到我們的不完美,並知道這可能導致什麼結果。詩篇執筆者說:「因為他知道我們的本體,思念我們不過是塵土。」——詩篇103:14。
為了這緣故,使徒保羅吩咐將各小組捐贈給耶路撒冷受迫害的基督徒的錢交由一個以上的人處理.以免惹起任何誤會或嫌疑。保羅解釋說:「這就免得有人因我們收的捐銀很多,就挑我們的不是。『我們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耶和華]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這樣。』」——哥林多後書8:16-21。
為了這些理由,同樣的原則對於訂立預算或合約也適用。當然,許多基督徒彼此饋贈或贈送禮物給別人而並不期望投桃報李。(路加福音6:31-36;加拉太書6:10)但是若有商業往來,則應該以書面方式,每次均有一紙為據。聖經贊成這樣的作法。以色列人的書面商業文件很普遍,這是上帝所嘉許的。他吩咐耶利米在買地時立下契約。——耶利米書32:8-14。
至於債權人,在貸款給別人之前他應該認真作過考慮。弟兄姐妹若真正有急需,他也許樂於自願饋送,或貸款不取利息。(出埃及記22:25)不錯,他若力所能及便有義務幫助別人,而耶和華也會因為他的仁愛而祝福他。——雅各書2:14-16;箴言28:27。
在另一方面,倘若借債作為商業用途,則打算放債的人應該考慮他是否有能力借錢給人;不錯,欠債人若因環境不利以致虧蝕,他甚至可能無力償還。同時,債主應該記得,太容易貸款給人也許會鼓勵欠債人踏上不智之途,特別以沒有抵押品,或已經負有債務的人為然。貸款給一個玩忽業務或懶於還錢的人會對他的靈性健康害多於利。
聖經肯定地勸人不要為別人作保以致令自己的經濟情況陷於險境,例如簽名保證別人借債之類。它警告我們:「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你若沒有什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床呢?」這樣行的人顯示他缺乏良好、正當的動機:「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乃是無知之人。」——箴言22:26,27;17:18。
鑑於可能惹起的種種複雜難題,希望舉債的人最好明智地問問自己:「這宗債務在我的生活上真正是必需的嗎?」也許在自我檢討之後,他發現自己其實想過著超乎自己能力的生活。有時他找一份工作做勝於經營一門不穩的生意。懷著『既然別人有錢,我何不利用一點呢?』這種態度無疑是不對的。
有些人藉著商業往來在基督徒弟兄中取利,因為弟兄以他們為基督徒而加以信任。使徒保羅曾論及一些思想錯誤,「以敬虔為得利[在地位或物質上]的門路」的人。他說:「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然後使徒對一般想發財的人提出警告。——提摩太前書6:5-10。
信賴耶和華的照顧
保羅以自己為例說:「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立比書4:11-13。
使徒保羅和信靠耶穌的話的基督徒弟兄為我們立下多麼美好的榜樣,耶穌說:「要先求他[上帝]的國和他的義,這些東西[衣食必需品]都要加給你們了。」他們的行為帶來了良好的結果,他們的信心乃是我們想要效法的。——馬太福音6:33;希伯來書13:7。
我們應對耶和華的照顧保持堅強的信心,意識到他「在你們沒有祈求以先,早已知道你們所需用的,」這樣我們便不致被誘要積蓄太多的財富,也不會恐懼自己和家人衣食不足。我們從使徒在上帝感示之下所說的話獲得保證:「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耶和華]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所以我們可以放膽說:『主[耶和華]是幫助我的;我必不懼怕。人能把我怎樣呢?』」——馬太福音6:8;希伯來書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