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有些耶和華見證人受雇,要在一些宗教建築物裡工作,聖經對這類工作有什麼看法?
提摩太前書5:8強調,基督徒必須供給家人在物質上的需要。基督徒實踐這個勸告時,也許會碰到以上的問題。不過,基督徒聽從這個勸告,並不等於說,不論工作屬於什麼性質和類型,他們都可以接受。基督徒看出,敏於留意上帝旨意的其他方面也同樣重要。舉個例,雖然男子有養家的願望,他卻沒有理由因此違反聖經就不道德和殺人所定的律法。(可參看創世記39:4-9;以賽亞書2:4;約翰福音17:14,16。)此外,基督徒行事與上帝的命令一致,離開偽宗教的世界帝國大巴比倫,也是同樣重要。——啟示錄18:4,5。
在世界各地,上帝的僕人面對許多跟職業有關的情勢。我們沒有權,也沒有必要把所有情勢逐一舉出,就此定下明確的規條。(哥林多後書1:24)不過,讓我們討論一下,基督徒決定接受某份工作之前,應該考慮的幾個因素。1983年1月15日刊《守望台》刊登了一篇談及從上帝賦予人的良心得益的文章,這篇文章簡略地列出這些因素。文章的附欄提出兩個關鍵性的問題,還列出其他可供考慮的因素。
頭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這份世俗工作本身是否受聖經所譴責呢? 關於這點,《守望台》評論指出,聖經譴責偷竊、濫用血和拜偶像。基督徒應當避免一切直接助長這些惡事的世俗工作。
第二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做這份工作會使人成為一種受譴責活動的從犯嗎? 如果一個人受雇於賭場、墮胎診所或妓院,他就顯然是一種違反聖經教訓的行業的從犯了。即使他每天的職責只是掃地、接聽電話,他的工作仍然助長一門受上帝話語所譴責的行業。
許多要在職業問題上作出抉擇的基督徒發覺,只要分析一下這些問題,就足以幫助他們作出個人決定了。
例如從以上兩個問題,基督徒已經能夠看出,為什麼真正敬拜上帝的人,不能直接受雇於偽宗教的組織或教堂。啟示錄18:4發出這個命令:「我的人民啊,你們要是不想分擔她的罪,……就從她裡面出來吧。」如果一個人經常受雇於一個提倡謬誤崇拜的宗教組織,他就得分擔大巴比倫的罪責了。不管他是個園丁、清潔工人、維修人員,還是會計員,他的工作仍然助長一種跟純真宗教背道而馳的信仰。此外,別人看見這個雇員致力於美化、維修教堂,或執行其他宗教性質的事務,他們把他當作這個宗教的成員,也是無可厚非的事。
如果一個人不是教堂或宗教團體的固定 雇員,那又怎樣?或者教堂只是請他做點緊急維修,例如修理教堂地下室的破裂水管。他做這樣的工作,豈不有別於他承包例如貼牆面板或在教堂房頂鋪上絕緣材料等工程嗎?
我們還可以想到許多不同的情況。因此讓我們溫習一下《守望台》所列出的五個額外因素:
1.工作本身是否純屬服務性質,同時跟聖經沒有任何衝突呢?我們且以郵差的工作為例。郵差被指派送遞郵件。如果他負責送信的地區有某幢樓宇是一所教堂或墮胎診所,我們絕不能說他有分促進上帝所譴責的活動。上帝供應的陽光也透過這些樓宇的窗戶,射進教堂和這類診所裡去。(使徒行傳14:16,17)當郵差的基督徒可以把自己的工作視為,周而復始地向所有人提供的服務;同樣,一個提供緊急援助的基督徒,不論他是被召到教堂修理爆裂的水管,還是到教堂急救一個在禮拜時昏厥的人,也可以把自己的工作視為僅是偶爾向人提供的協助。
2.做工的人在這件事上操有多大自主權? 做店主的基督徒絕不會售賣偶像、通靈術的護身符、香煙和用血製成的香腸。身為店主,他有權決定售賣什麼東西。別人可能慫恿他售賣香煙、偶像等有利可圖的貨品,但他仍然可以根據自己那基於聖經的信念,作出最後決定。在另一方面,一個受雇於一家大食物店的基督徒可能被派操作收銀機、擦亮地板或記錄帳目。對於公司定購或賣出的一切貨品,即使其中有些是違反聖經的,例如香煙或與宗教節日有關的物品,他都無權過問。a(可參看路加福音7:8;17:7,8。)這個情況跟我們接著提出的論點有很密切的關係。
3.對於所做的事,當事人參與到什麼程度? 我們再看看剛才商店的例子。老闆可能指派一個工人操作收銀機,或把貨物放在貨物架上,這人的工作偶爾會跟香煙或宗教物品有關,但這只是他全部工作的一小部分而已。他的情況跟另一名在櫃台售賣香煙的工人顯然有很大差別!在櫃台售賣香煙的人,每天都專注於一件違背基督徒信仰的事。(哥林多後書7:1)這個例子足以說明,在決定職業問題時,何以一個人的參與和接觸程度是個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4.薪酬來自哪方面?工作地點在哪裡? 請想想兩個情況。墮胎診所為了改善大眾的觀感,也許請人清潔附近的街道。雖然清潔工人的薪酬來自這家診所,但他不在那裡工作,別人也不會看見他整天在墮胎診所裡。別人只把他的工作視為公眾服務;不管誰支付他的薪酬,他的工作並沒有抵觸聖經的教訓。現在請想想另一個情勢。在一個娼妓合法化的國家裡,公共衛生當局雇用護士在妓院進行衛生測試,目的是盡量減低性傳染病的蔓延。雖然護士的薪酬由公共衛生機構支付,但她整天都在妓院裡,她的工作是幫助妓院的人以一種更安全、更容易接納的方式進行不道德的勾當。這些例子足以說明,何以一個人的薪酬由誰支付,工作的地點在什麼地方,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5.這份工作導致什麼結果?它會損害當事人自己的良心或引致別人跌倒嗎? 良心是個應當考慮的因素;不論是自己的良心還是別人的良心,情形都是一樣。即使大多數基督徒認為可以接受的工作(包括工作地點和薪酬來源),個別的人仍可能會感到良心不安。使徒保羅為我們立下優良的榜樣,他說:「我們自信有誠實的良心,願意行事為人盡都誠實。」(希伯來書13:18)一切使我們感到良心不安的工作,我們都不應當做。可是,別人的良心容許他們做的工作,我們也不應當加以批評。反過來說,一個基督徒可能認為自己的工作沒有抵觸聖經的教訓,但他看出這份工作使會眾或社區裡許多人感到不安。保羅的話表現出正確的態度,他說:「我們凡事都不使人絆倒,免得有人挑剔我們的服事職務。相反,我們在各方面推薦自己,表明自己是上帝的服事者。」——哥林多後書6:3,4。
現在我們重提在教會建築物裡工作——例如安裝新窗戶,清潔毯子,維修暖爐等——這個主要問題。上文討論的各個因素可以怎樣加以應用?
記得我們提過自主權的因素。基督徒是否店主或經理,可以有權決定是否替教堂工作呢?如果基督徒在這件事上有自主權,他會願意為倡導謬誤崇拜的教會效勞,以致要分擔大巴比倫的罪責嗎?這跟一個人在自己的商店售賣香煙或偶像豈不是一樣嗎?——哥林多後書6:14-16。
如果基督徒本身只是雇員,沒有權決定接受什麼工作或不接受什麼工作,我們就得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工作地點以及參與的程度。雇主是否僅吩咐雇員送貨、擺設幾張新椅子,或作一項服務,例如消防員趁教堂的火警蔓延之前,把火勢撲滅?許多人認為,這個情況跟受雇的工人用很長時間為教堂塗上油漆,或經常照料教堂的園藝,美化這個地方,並不一樣。如果一個基督徒經常接觸這個地方,在這個地方出入,即使他聲稱自己跟這個教堂沒有任何關係,許多人卻可能把他當作教堂裡的人,最後甚至可能會令別人跌倒。——馬太福音13:41;18:6,7。
關於職業,我們已經提出若干值得考慮的重要因素,這些因素都環繞著一個跟偽宗教有關的具體問題。但所有因素都同樣可以用來衡量其他類型的職業。然而在每個不同的個案,當事人都應當懷著熱切禱告的態度,仔細考慮每個獨特的情況。以上提出的各個因素已經幫助了許多基督徒作出謹慎的決定;從他們的決定可以看出,他們的確渴望在耶和華面前行事正直。——箴言3:5,6;以賽亞書2:3;希伯來書12:12-14。
[腳注]
a 有些在醫院工作的基督徒不得不考慮這個跟自主權有關的因素。醫生有權為病人開藥,指示他要接受什麼醫療程序。即使病人沒有異議,身為基督徒的醫生,既然清楚知道聖經對輸血和墮胎的看法,他怎可以運用醫生的職權,跟病人輸血或墮胎呢?在另一方面,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就沒有這個權力了。護士每天執行例行工作時,醫生可能指示她為病人抽血作某些試驗之用,或吩咐她照料一個前來墮胎的病人。鑑於聖經在列王紀下5:17-19所載的事例,她可能認為自己既然不是出主意替人輸血或墮胎的人,因此可以把這件事看作只是為病人執行一項服務。當然,她仍要顧及自己的良心,這樣她才可以「在上帝面前,……本著良心行事為人」。——使徒行傳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