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教會對墮胎有什麼看法?
1973年一月廿二日,美國最高法庭宣布放寬墮胎的禁令。其他國家也紛紛採取相同步驟。
你對這項變更有什麼看法呢?你認為毀滅一個雖未出生,但已在發育中的嬰兒性命是對的嗎?你的教會支持這種觀點嗎?
不少教會均贊成這件事。例如,美國浸信會於1968年五月卅一日所作的決議中敦促政府「制定法律准許:終止妊娠……在當事人要求之下如此行,並視之為一項可以自由選擇的醫療方法。」
同時,加拿大聯合教會總會強調「在某種醫學、社會和經濟的環境之下,墮胎在道德上說來是無可厚非的,它應被視為婦女與醫生之間的私人事務。」
有數以百計的教士率先要求政府解除墮胎的禁令。例如美國密芝根州傑克遜市的《愛國公民報》在1972年十一月六日刊登一項呼籲促請市民投票贊成改革墮胎法例。這項由178位教士署名的呼籲說:
「我們認為墮胎像宗教一樣是一項個人的選擇,國家不應阻止一名婦人跟從自己良心的指揮。」
隨著一長串的教士署名之後,該報報導說:
「上列的教士代表十四個教派,這些教派的全國總部均已發表宣言擁護改革墮胎法例。」
在許多簽署贊成解除墮胎禁令的教會中包括基督聯合教會,聯合長老會,美國路德會和聯合循道會。由二十三個教派組成的紐約市教會委員會在所辦的《大都市教會新聞報》中說:
「最高法庭判決婦女有權決定要不要墮胎的新聞的確受到教會委員會同人的衷心讚賞。」
誠然,羅馬天主教的最高領袖對此表示不滿。但有些天主教教士卻贊成墮胎。《美國天主教記者報》在1972年九月十五日刊說:「根據最近的蓋洛普民意測驗,美國天主教人士有百分之五十六在墮胎問題上認為終止妊娠應該『完全由當事的婦女和醫生去決定。』」
為了替這項革命性的決策辯護,美國最高法庭聲稱未出生的胎兒「在完整的意義上說來尚未被法律承認為人。」因此法庭准許終止二十八個星期以下的胎兒生命。
可是,大多數墮胎都是在較早階段執行的,通常是在懷孕未到十三個星期的時候。因此最高法庭宣布在婦女懷孕十三個星期內,一切禁止或限制墮胎的州立法律都歸為無效。法庭辯稱這種墮胎對婦女是相當安全的。
可是,這樣母腹內在茁長中的嬰兒便當然被殺害了。未出生的孩子究竟是由什麼構成的呢?它僅是模糊不清的一團血肉嗎?
關於這點,卡雲諾醫生在《婦產科醫學新聞》指出:
「在[妊娠]第二星期之末,胚胎的心臟血管和神經系統始有所分別。六個星期之末[婦人通常在這時候確定是懷了孕]胎兒已經五臟俱全。……
「在八個星期之末,胚胎的骨骼已開始形成,眼目、手指和足趾也出現了,現在的胚胎可以稱為胎兒。……八個星期之後,不會再有新的主要器官增加,這時胎兒的現成體格繼續成熟茁長而不會出現任何新的東西。」
歌斐醫生則在多倫多的《每日星報》寫道:
「未出生的胎兒與已出生的嬰兒在生物學上並無基本差別,例如以兩三個月大的胎兒和新生嬰兒而言,除了一個比另一個較為成熟之外並無其他區別。」
顯而易見地,被毀滅的胎兒並不僅是模模糊糊的一團血肉!有些在法律許可期內用墮胎手術取出的胎兒己能活動和呼吸;有些甚至能渡過墮胎手續而活下去。1972年二月一日的《紐約時報》指出:
「在產房服務的護士慣於盡力挽教嬰兒的性命,即使嬰兒僅有三磅重;但護士們有時發現她們用『鹽水泵出』[墮胎]的嬰兒竟比她們設法挽救的嬰兒還大。……最近發現有一個用鹽水泵出的嬰兒仍然是活生生的。」
因此,文寧格醫生聲稱墮胎其實是「謀殺,與故意停止保育室的暖氣以殺害一名一磅半重的早產嬰兒無異。」他的話豈不是不無理由嗎?有些人擔心這可能導致什麼進一步的行動。正如皇家婦產科學院院長皮爾爵士提出質問說:
「倘若社會贊成在某種環境下毀滅生命而稱之為造福社會,那末何不贊成殺害不正常的新生嬰兒、精神有缺陷者、犯罪者、患不治之症者和老弱者呢?」
你贊成殺害無助的新生嬰兒嗎?殺害未出生的嬰兒豈不是同樣不對嗎?上帝通過摩西所頒布的律法將人的胚胎或胎兒視為一條人命,而上帝的律法是保護人命的。(出埃及記21:22,23)我們豈不應該對未出生的嬰兒具有同樣的關懷嗎?可是今日有許多教會所採取的立場卻與上帝的道的主張背道而馳。你的教會站在哪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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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庭贊成墮胎而容許人將這麼大的嬰兒殺死時,許多教會均擁護這項決定。你認為上帝對這些教會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