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與基督徒的愛心
前些時候,一個農夫的女兒病重。她急需治療,但是農夫很窮,沒有錢帶她去看醫生。在他們的鎮上——像在國內大部分的市鎮上一般——有一個放債者以借5還6的利息借錢給人。你借五塊錢,然後下個月還六塊錢。這個放債者很樂意將所需的錢借給農夫,但是當然,下個月農夫就必須開始償還利息了。
你對這項安排有什麼看法呢?在這種情形之下,基督徒借錢給人收取利息是對的嗎?
使徒約翰告訴他的基督徒同工,他們不應當「看見弟兄窮乏,卻硬著心腸不理。」(約翰一書3:17,《新譯》)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明文規定:「倘若在你們中間有窮困的人,你們就不應硬著心腸,不加以援手;他所需要的,你們要充充足足的借給他。」——申命記15:7,8,《當代聖經》。
因此,放債者將錢借給生病的女孩醫病是好的。至少她可以獲得所需的診治。但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還有另一項規定。這項規定說:「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出埃及記22:25,《現譯》)為什麼猶太人不可在彼此之間放債收取利息呢?
要記得最初大部分猶太人都是農夫而非商人。一個耕種自己祖傳土地的農夫若要舉債,便很可能是因為他窮乏的緣故。律法假定借錢的人是「窮人」。也許他遭遇意外,農作物失收或為了某個原因需要有錢維持生活直至下一次收穫。在這種情形之下索取利息便是利用弟兄的困境自肥了。這樣行絕非表現愛心,而上帝吩咐以色列人說:「要愛人如己。」——利未記19:18。
雖然今日基督徒並不處於以色列的古代律法之下,他們仍然有義務要彼此相愛。耶穌說:「你要愛別人,像愛自己一樣。」(馬太福音22:39,《現譯》)因此,基督徒也不應當希望利用弟兄的不幸自肥,當弟兄窮乏而需要舉債時向之索取利息。
事實是,在遭遇艱難的時候,基督徒彼此相助並非僅限於借錢給別人而已。他們也予以饋贈。在第一世紀,保羅和巴拿巴奉派將小亞細亞基督徒的捐款帶給猶太的弟兄,因為後者當時遭遇饑荒而生活艱難。(使徒行傳11:29,30)同樣地,今日若有災難發生,基督徒很樂於捐出財物協助弟兄。
耶穌懷著同一的精神勸勉人說:『若有人要向你無息借貸,不可推辭。』(馬太福音5:42)因此,基督徒將弟兄暫時遭遇的困難視為表現愛心的機會。他應當盡力予以幫助,甚至予以饋贈或給予無息貸款。無疑,上述的貸款者若應用基督徒的原則,他便會對事情懷有這樣的看法。
償還債務
在這方面,借款者也並非沒有義務。保羅勸勉基督徒說:「不要欠人的債,但在彼此相愛的事上,要覺得是欠了人的債。」(羅馬書13:8,《新譯》)因此,借款者應當記得自己有義務要盡快償還債務。他不應當覺得,因為借錢給他的人比他富有,他就無需償還債務了。同樣地,他不應當期望基督徒同工,例如醫生或律師,免費為他服務。
耶穌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馬太福音5:37,《新譯》)換句話說,基督徒應當守信。他若借了錢而答應償還,或者負了債,就應當盡力償還債務。為了在這方面幫助他,並且確保雙方不致發生任何誤解,有一項文字記錄註明所借的數目,要怎樣償還等乃是明智之舉。
放債收息
索取利息是否就一定意味到缺乏愛心呢?不一定。值得留意的一點是,雖然猶太人不可向以色列同胞索取利息,向外人卻可以。「借給外族人可以計算利息。」(申命記23:20,《現譯》)為什麼有這樣的分別呢?因為以色列國中的外族人很可能是個商人,他們借錢很可能是為了經商的理由。因此,貸款者與他們分享所得的利潤是很合理的;他可以藉著索取利息而這樣行。
耶穌並不反對放債收息的原則。他在所說的一個比喻中表示這點。他說有一個貴胄到遠地去一段時期,留下一筆錢給僕人。他回來時與僕人算賬,他發覺大部分的僕人均將錢用來投資而獲得利潤。這些僕人受到稱讚。可是有一個奴僕卻沒有將錢用來投資,因此並沒有獲得任何利潤。他甚至沒有將錢放入銀行裡——在實際上等於將錢借給銀行做生意——以期收取利息。這個奴僕受到主人的責備。——路加福音19:11-24。
今日又如何呢?有兩個基督徒女子作了一項業務安排。一個女子每天將約值20美元的錢借給另一個。借方用錢購買食物,在市場出售。在一天結束時她會賺得大約25美元;於是她將21美元還給貸方,自己留下4元。在這個國家裡,4元美金是頗常見的每日工資。
在世界的另一部分,一個基督徒男子經營一門家庭生意。由於科技的進步,他深知自己的業務不久便會落伍。當時他有個機會向其他方面發展。唯一的難題是他需要更多資本。因此他向一位基督徒同工借貸,並且答應每個月付出若干利息。
既然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規定他們不應當向同胞索取利息,上述的兩項安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精神嗎?絕沒有!一個人若沒有急需,但卻希望借貸——也許為了業務的理由——貸方就沒有理由不索取利息。多少利息呢?除了其他事之外,這視乎貸款的性質,雙方同意的條件和當地的法律而定。在上述一項安排中,一天百分之5的利息可能看來頗高。可是借方卻實際每天獲得百分之25的利潤,而樂於將利潤的一部分與貸方分享。
當然,後來若有難題發生,而借方是自願同意按某個利率納息的,他若埋怨利息太高就看來不合理了。再次地,在這方面將借貸的條件用書面寫下來乃是明智之舉,因為這樣行可以避免日後引起誤解。
表現愛心的機會
這樣的安排若進行順利,可以對所有人均有益。但是我們生活在一個不穩定的世界裡,事情時常會發生差錯。例如,上述每天借20美元的女子若被人搶劫,那會有什麼事發生呢?或者,假設在兩個男子所作的業務安排中,結果事與願違而借方無力付出雙方議定的利息,那又如何呢?
聖經並沒有訂下規條指定這樣的難題應當怎樣處理,但是雙方仍然有義務要實行這項命令:「要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39)雙方若對彼此的利益懷有真正的關注,並且表現切合實際的智慧,以現實的眼光去看情勢和接受合理的推薦,這樣便通常可以用良好的方式解決事端。
使徒保羅無疑不贊成基督徒為了錢債的理由與弟兄在法庭上訴訟。他說:「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哥林多前書6:7。
負債的基督徒若是「不貪不義之財,」就應當真正渴望償還債務。(提摩太前書3:8)聖經告訴我們,「惡人借貸而不償還。」(詩篇37:21)即使有意料之外的困難發生,他仍然不想被視為「惡人」。反之他應當希望除了愛心之外「不要欠人的債」。(羅馬書13:8,《新譯》)因此,他應當行事正直而不應當找尋法律漏洞以圖避免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另一方面,貸款人需要在所懷的期望方面合乎現實。他意識到借錢給人牽涉到若干程度的冒險。因此他不應當對負債者大施壓力。可能負債者實在沒有錢償還。有許多處於這種情況之下的基督徒表明他們不是「貪財」的人;他們同意延長償還的時期或接受合理的解決方法。(提摩太前書3:3)有些人甚至乾脆將債務取消。
提到借貸所可能導致的難題,這引起了進一步的問題:「這樣行真的有必要嗎?」聖經並沒有譴責必需的借貸。但時常人們借貸並不是必需的。許多時「眼目的私慾」強過人的經濟能力,推使人借錢去購買一些他們其實並不需要的奢侈品。(約翰一書2:16,《新譯》)但債務是終必要償還的。因此聖經很率直地警告說:「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言22:7。
可是,在基督徒當中若必須有借貸發生,這時常予人表現基督徒品質的機會。例如,這些品質包括履行義務的衷誠願望,對別人的福利懷有深切的關注以及避免貪財之心。表現這些品質有助於使人懷著基督徒的愛心從事借貸。這樣他們便可以聽從聖經的命令:「凡你們所作的,都要憑愛心而作。」——哥林多前書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