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為什麼上帝授給摩西律法規定了見證人要先下手將一個被定死罪的人治死?這對我們今日的人有任何意義或教訓嗎?
關於在以色列國被法庭判處死刑的人,申命記17:5-7說:「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用石頭將他打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不只法官和國中的長老有責任將惡事清除,而且所有的以色列人都要熱心地維護純真的崇拜,留心不使上帝的名受到污辱,使組織保持潔淨,以免集體受到懲罰。見證人必須領先執行判決以表示出他們的熱心。當利未人在西乃山採取行動懲罰他們作牛犢崇拜的以色列同胞時便曾表現出這種熱心;利未人非尼哈殺死西緬人心利時也表現了這種熱心,當時有二萬四千名以色列人由於犯了與巴力毗珥有關的不道德行為而滅亡。(出埃及記32:25-29;民數記25:6-9)律法規定父母當將他們頑惡不悛的兒子帶到法官面前,不可袒護他免判死刑。假若一個人變成了一個假先知或變節者,他的父母對耶和華上帝的愛心,對他和他組織的忠誠應當勝過最親密的骨肉關係,例如兒子或女兒的關係。——申命記21:18-21;13:6-11。
這又牽涉到另一原則。在法庭中指證某人的罪是一件事,作一個行刑的劊子手,實際地流出人的血則又是另一回事。這會使證人在作證供時先十分慎重地考慮過。一個見證人若明知自己必須先下手處死一個男子或女子而仍作偽證,則必然是一個十分冷酷無情的人。
所以今日,如果基督徒小組內有任何人行了惡事,小組的司法委員會有責任要查究和執行開除的處分以摒除惡事。但是小組裡的每個人都應該熱心維護小組的潔淨使其在耶和華面前有一個良好的地位,縱使犯罪的人是自己至親的兒女。每個知道內情的人都應熱心作證人,不要為了友好或家族關係而將有關的資料或證據隱瞞起來。他應當贊同小組委員會的判決和支持它的行動。——撒迦利亞書13:3。
這事對我們還有另外一個教訓。我們應該十分謹慎作真確不誤而非虛假或可疑的證供。我們不應讓偏見或成見使我們給出虛偽,草率,粗心或不確實的證供。我們都站在偉大的審判官耶和華上帝面前向他負責。因為我們必須記得上帝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對作假證的懲罰是以其欲加害弟兄的方法來處罰他。——申命記19:18-20。
因此,從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這條律法中我們可以將其中的原則應用於我們今日,就是要熱心維護耶和華正義純真,潔淨的崇拜,同時要十分真實,謹慎地作證供,深知我們乃站在偉大的審判官耶和華面前,他會在這種時際審判我們所說的話。——馬太福音12:36,37。
● 一個基督徒是否可以玩魔術遊戲純粹作為娛樂性的嗜好?
有的人可能喜歡耍弄一些與真正的魔術或交鬼巫術毫無關係的玩意和戲法。有的人可能只是藉用靈巧熟練的手法或障眼法來變戲法。如果他僅是表演自己的手法如何巧妙敏捷而沒有假托用了什麼魔術,則聖經並沒有反對這種娛樂。可是基督徒卻應當慎重地考慮一下他是否涉足於這種性質的事情中。一個人在最初可能只是耍弄一些簡單的戲法,但這卻可能會使人不知不覺間模仿起魔術來。他可能用巧妙的手法來彷做真正為鬼魔所行的魔術技藝,例如身懸於半空中,神祕地移動物品,只有原形外質的化體等。這些事會牽涉到邪惡的鬼靈力量,因為這樣乃是玩弄鬼魔所實際做的事。
倫敦一位女子的經歷可以釋明模仿任何與鬼魔活動類似之事的危險。福多爾在《受鬼附的心靈》一書中將她的經歷描述出來。這個女子對魔術和催眠術著了迷,她藏有相當大量的有關魔術的書籍。該報導說:
「我有一個小男孩與我一起,他是施催眠術的一個好對象。我畫一個魔術圈,將他放在裡面,將他催眠入睡。然後我命令他將魔鬼帶上來!孩子便打滾和啼哭。他很驚怕……在頭五次的催眠中沒什麼事發生。但是在第六次便有事了,嚇得我神智失常。在魔術圈中有一團光出現。兩夥凶光閃爍的眼睛——如雞蛋般大——凶惡地盯看我,顯得非常可怕。我聲音嘶啞地問它是什麼。孩子以一種完全不同的聲音回答說『你所召的鬼魔現在向你說話。』……我驚駭萬分地尖叫說,『回去吧,永遠不要再來!我不准你,我不要你!』隨著一陣急退的響聲,光消失了,一切又回復正常。但我已臉色灰白如粉而且在以後幾天中我感到混身無力。那男孩子也是一樣。有四五次他感覺到有一股力量曾企圖控制他。」
玩弄魔術的事,甚至只是有裝腔作調,乃是極度危險的事,並且會招惹來鬼魔的實際出現,好像有一個人曾假裝被鬼附身結果卻發現有的時候他實際地作出一些交鬼的現象。——《無指針之鐘》。
有的時候那些玩戲法的人喜歡使人相信他們在做一些超自然有魔術的事。這樣事實上他們很可能招來鬼魔而惹上真正的麻煩。當然基督徒絕不會想聲稱具有神奇的魔力,或留下任何印象令人以為他是一個施行受上帝譴責之巴比倫魔術的人。(申命記18:10,14)一個基督徒同時應當記得那些認識他和知道他是一個上帝的傳道員的人可能厭憎類似魔術般的戲法;有些人可能因此而跌倒。所以基督徒會明白在所謂「魔術的」戲法的嗜好是無益的。——腓立比書1:10;哥林多前書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