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必須守安息嗎?
一位正統派的拉比(猶太律法師)從紐約的甘乃迪機場步行了七哩回到在布洛克林的家。何以故呢?因為飛機在星期五日落之後著陸,而在安息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則違反了他的宗教法規。在以色列國有人堅持不許公共汽車在安息日走,消防車亦無例外。這些正統派的猶太人許多時列隊躺在街上橫過馬路以期阻止在安息日的一切交通。當然,並不是所有正統派的猶太人都將安息日看得如此認真。
猶太人宣稱遵奉的律法便是十誡中的第四誡,這條誡命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埃及記20:8-10)這條安息日律法基督徒也必須遵守嗎?抑或僅限於對以色列人(後來稱為猶太人)有效而已?
只限於以色列人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見於介紹十誡的序言中:「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出埃及記20:2)耶和華將誰從埃及領出來呢?雅各(以色列)的子孫。請留意第四誡在申命記5:12-15如此說:「要守安息日為聖日,……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
事實上,安息日的律法是耶和華與什麼人之間的一個證據呢?僅是以色列人。出埃及記31:13寫道:「要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務要守我的安息日,因為這是你我之間世世代代的證據,使你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你們成為聖的。』」(請參看以西結書20:10-12)雖然有些人聲稱安息日律法從伊甸園的日子一向都有效,摩西卻坦率地對民眾說:「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裡存活之人立的。」——申命記5:2。
但安息日豈不是耶和華上帝與他子民之間一個「永遠」的證據嗎?(出埃及記31:17)不,因為被譯作「永遠」的希伯來字是『奧藍』(oh-lam),這個字的意思僅是指一段未確定或不定的時期而已。因此,英文《新世界譯本》將『奧藍』譯作「直至沒有限定的時期」。是故安息日會在一段沒有限定的時期中有效,可能直至永遠,也可能不是。聖經曾用這個字來描述律法中的其他許多規定,而這些規定顯然都已成為過去了。這件事實表明『奧藍』一字未必是指永遠而言。——出埃及記12:14,17,24;27:21;28:43;29:28。
耶穌與使徒又如何?
耶穌有守安息日嗎?當日的宗教領袖在這方面想找耶穌的錯處,但事實上他既是一個生於律法之下的猶太人,他的確有守安息日。(加拉太書4:4)他守安息是為了服從上帝的律法(不是法利賽人)。他在受到指摘時並沒有聲辯安息日的律法對他不適用,反之他只是說「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馬太福音12:12)可是,他也說他來是要「成全」律法。(馬太福音5:17)這對他的門徒有何影響呢?
在耶穌受死、復活及升天之後,門徒有繼續守安息嗎?沒有。但他們卻利用當時的習慣在安息日向敘集在會堂裡的人傳道。例如我們讀到保羅和同工在安息日進入會堂。為什麼呢?因為民眾在那裡聚集。(使徒行傳13:14-16)他們的聽眾既慣於在安息日敘集一處,遂請他們在下個安息日再次向他們傳道。(使徒行傳13:42-44)使徒行傳所提及的安息日都是與非基督徒的崇拜有關的,不論是在會堂裡抑或其他禱告的地方。——使徒行傳16:11-13;17:1-3;18:4。
在另一方面,聖經提及基督的門徒曾經在一週的第一日敘集起來。(約翰福音20:19,26;使徒行傳20:7)雖然這並沒有授權給基督徒將一週的第一日定為聖日,基督教希臘文聖經對此也沒有作任何吩咐,這卻無疑暗示早期的基督徒不再感覺一定要以第七日為特定的崇拜日子。
「在法律之下」嗎?
羅馬書6:14對基督徒說:「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可是有些堅要守安息目的人卻聲稱,只有破壞上帝律法的人才可以說是「在律法之下」,一切遵守律法的人則「不受律法所約束」但這種論據絕不受上帝的道所支持。反之,聖經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羅馬書3:19。
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3:23的話也反駁他們的主張,因為保羅說:「因信得救的道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耶穌當然不是一個破壞律法的人,可是聖經卻論及他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這節經文本身表明,聲稱僅是破壞律法的人才可說是「在律法之下」的主張何等荒謬。——加拉太書4:4。
警告提防墨守節期
基督徒雖然不在律法之下,聖經卻勸勉他們要按照十誡所含的原則行事。因此他們受到警告不可崇拜別神、不可拜偶像、不可褻瀆上帝的名、不可殺人、姦淫、偷竊、作假見證和不可貪婪;他們也受命要孝敬父母。可是我們從馬太福音到啟示錄均見不到有任何要人守一週中的第七日為安息日的命令。
相反地,聖經吩咐基督徒說:「在飲食上或關於節期、守月朔或安息,沒有人可以批評你們,因為那些事都是未來的事的影像。」(歌羅西書2:16,17,《新世》)加拉太的基督徒由於墨守某些節期而受到責備:「現在你們……既被上帝所認識,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它們作奴僕呢?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我為你們害怕,唯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加拉太書4:9-11。
早期的基督徒並沒有義務守安息,這從羅馬書14:5可以見之:「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倘若基督徒仍然受十誡約束,使徒保羅對這件事就不能如此說了。在這方面令人深感興趣的是,早期教會的作家,如殉道者賈士丁和透得連,都將守安息視為與割體的規定同類。
上帝通過基督使律法終止
聖經清楚地表明上帝已通過基督使律法終止。(以弗所書2:14-18;歌羅西書2:13,14)有些人聲稱上帝所終止僅是所謂的儀文律法而不是十誡。但聖經並沒有作這種劃分。在登山寶訓中,耶穌一視同仁地引述十誡和所謂儀文律法中的規定而沒有將兩者劃分。——馬太福音5:21-42。
進一步支持這點的是保羅在上帝感示之下於羅馬書7:4-12所寫的話。他指出基督徒「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結果他們「脫離了律法」。脫離什麼律法呢?僅是脫離所謂的儀文律法嗎?絕不是,因為受感示的執筆者繼續引述十誡說,「不可起貪心」,由此表明他所引述的「律法」並非僅指所謂儀文律法而是指上帝通過摩西所頒佈的全部律法,包括十誡在內。
律法與恩典的對照
整本基督教希臘文聖經均將摩西律法與耶穌基督所帶來的「恩典」作一對比。例如我們讀到:「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翰福音1:17)不錯,「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總結」並不是僅指律法的目標而是指律法的終止。因此聖經勸勉基督徒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10:4;6:14。
律法本身有其目的,是要幫助以色列人準備接納他們的彌賽亞,正如我們讀到:「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道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拉太書3:24,25)律法是什麼人的師傅呢?僅是猶太人。因此當保羅在雅典向非猶太人傳道時,有些人成為基督徒,雖然他們從未在摩西律法之下而以之為師傅。——使徒行傳17:22-34。
愛的「律法」
這一切是否意味到,既然基督徒不在十誡之下,就可以任意妄為呢?絕不是。「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拉太書5:13,14)倘若基督徒僅是脫離了所謂儀文律法,這樣的自由便不會被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論據的意思顯然是,雖然他們不再在包括十誡的摩西律法之下,他們也沒有自由去對人任意妄為,因為他們仍然有義務遵守愛的律法。
羅馬書13:8-10表明這種愛人如己的義務代替了十誡中的誡命(不僅是所謂儀文律法),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竊』、『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由於愛的重要性,耶穌在有人問他誡命中最大的一條是什麼時,並沒有引述十誡中的任何誡命,反之他指出最大的誡命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馬可福音12:29,30。
可是,第四條誡命對基督徒並不是全無意義的。他們的確有守安息,但不是在七日中守一日而是守一個連續的安息,即上帝完成了地上的創造工作時所進入的安息。(詩篇95:8-11;希伯來書3:7至4:8)不錯,「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保羅寫道。「所以我們務必竭力進入那安息。」藉著什麼方法呢?藉著對上帝所作的救恩安排懷具信心;藉著停止自私的工作,反過來以我們的生命來榮耀上帝。「因為那進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自以為是和自私的工作],正如上帝歇了他的工[創造的工作]一樣。」(希伯來書4:9-11)你有這樣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