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我的過錯!」
你能夠總是這樣說嗎?人們會受到別人的言論和行為所影響。有時,他們有理由因為他們交往的人的行為或言論而感覺惱怒或沮喪。
也許你曾有過這樣的經驗。可是,你能夠肯定別人的忿怒、沮喪或痛苦不是你所造成的嗎?的確,你能夠總是說,「這不是我的過錯」嗎?
殘忍和過犯使人受擯棄
通常人都渴望至少與別人有愉快的交往。事實上,人若受到別人所忽視,便時常會感覺苦惱。他們甚至認為那些看來規避他們的人缺乏體貼或愛心。
可是人若受到朋友或同工所「忽視」,這可能並非完全是後者的過錯。上帝所感示的一句箴言說:「仁慈的人,善待自己;殘忍的人,擾害己身[使自己受人擯棄,《新世》]。」(箴言11:17)不錯,我們若對別人殘酷不仁,便可能害了自己。最後,我們所惡待的人可能不想再與我們來往,即使他們「忽視」我們僅因為他們不想再受我們的殘忍對待所傷害之故。
我們也可能由於犯過而受人擯棄。在古代以色列國中,家主若不聽從上帝的誡命,便可能使自己的一家受人擯棄。例如亞干偷竊了屬於上帝的東西,妄自取了一件來自示拿的袍服、二百舍客勒銀子和一條金子。但是當亞干的罪行被人揭發出來時,『耶和華使他受人擯棄』,結果他和他的一家均被人用石頭擲死。(約書亞記第7章)今日,一個基督徒家庭的家主和其他家人可能故意犯過,以致從基督徒的小組被開除。其實,這個違反上帝的道,並且縱容家人行惡的男子『使自己的家受人擯棄』。(箴言11:29,《新世》)忠心的基督徒有正當理由要擯棄這人及其家人,由於他們不肯悔改而與之斷絕來往。(哥林多前書5:11-13)這樣的一個男子若遭受到犯過的惡果,便無疑不能說,「這不是我的過錯!」
沒有予人適當的幫助
當然,基督徒長老應當盡力幫助由於不小心而犯錯的信徒同工。使徒保羅論及這件事說:「弟兄們,如果有人偶然犯了過錯,你們這些屬靈的人就要用溫和的方法糾正他。同時你們自己要小心,免得也受引誘。」(加拉太書6:1,《現譯》)可是,受任命的小組長老若在適當的時候未能予人屬靈的幫助,以致犯過者最後對引誘屈膝,長老可說是完全沒有罪責嗎?
在另一方面,提出援助的方式也有很大影響。保羅說具備屬靈資格的人應當『懷著溫和的精神』糾正犯過者。但是假設一位長老沒有溫和地向人提出勸告,結果他所勸誡的人變成非常沮喪、憤怒或受到困擾。由於受到不仁慈的對待,犯過者也許不願接受「糾正」,或甚至蓄意繼續行走錯誤的途徑。在這種情形之下,不仁慈的長老真正可以說,「這不是我的過錯」嗎?——可參閱路加福音17:1,2;哥林多後書6:3。
當有壓迫存在時
此外,一個有權管轄別人的人若暴虐不仁,那又如何呢?由於他的苛刻暴戾,有些人可能發覺無法享有內心的安寧,事實上,甚至必須作出極大努力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聖經告訴我們說:「壓迫可以使智者行事顛狂。」——傳道書7:7,《新世》。
長期的壓迫的確可以甚至使一個睿智的人行事魯莽。例如他可能失去自制而做出不對的事來。他若如此行,壓迫他的人可以不負責任地說,「這不是我的過錯」嗎?
在另一方面,傳道書7:7可能是指智者自己所施的壓迫而言;他可能行事不近人情,對受壓迫者的苦況視若無睹。他可能由於容許一種暴虐的精神支配他而行事顛狂,他甚至可能以大恩人自居,認為他有權將任何膽敢批評他的方法的人踩在腳下。(可參閱歷代志下16:10)但是壓迫者的錯誤想法無疑不會免除他的罪咎。
需要表現愛心和信任
自然,罪咎的問題與生活的許多方面有關。例如,我們可以考慮一下婚姻關係。愛心、溫柔和彼此的關注是婚姻幸福的必需條件。但是婚姻中的一方若沒有表現這些品質,那又如何呢?丈夫或妻子若蓄意和長期地拒絕滿足對方的性需要,那又如何呢?
被拒絕的配偶若得不著性的滿足,同時對方又沒有對之表現愛心、溫柔和真摯的關注,他便很可能對試探屈膝而犯姦淫了。若有這樣的事發生,沒有表現愛心的配偶可以否認負有任何責任,聲稱「這不是我的過錯」嗎?自然不能!
為了防止這樣的事發生,使徒保羅寫道:「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性的滿足],除非為了要專心禱告,雙方才可以同意暫時分房。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的時候誘惑你們。」——哥林多前書7:1-5,《新譯》。
無論基督徒對待自己家裡的人抑或家外的人,他均應當以一種能夠贏得別人信任的方式行事。一個人若只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理會別人的福利,就可能受到引誘要採用不正直的手段;他會認為只要達到目的,便可以不擇手段。但是當別人發現他「口中的舌頭是詭詐的」時,時常會有什麼情形發生呢?(彌迦書6:12)他們很可能不再信任這個奸詐的人而與他保持距離。他很可能會發覺這並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但是他若為自己招致這樣的待遇,他能夠說「這不是我的過錯」嗎?
一件嚴重的事
被舌頭詭詐的人所騙倒的人可能並不察覺他所做的事。但有一位卻對此瞭如指掌,而且他知道罪咎應當歸於誰身上。聖經向我們提出保證說:「乖僻人[奸詐的人,《新世》]為耶和華所憎惡,正直人為他所親密」(箴言3:32)誠然,在言行方面詭計多端的人可能騙倒自己,甚至認為他有理由運用奸詐的舌頭和可疑的手段。在這方面,別人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向他提出責備』。(路加福音17:3)但是這樣的人若不改過自新,他在耶和華面前的地位就毫無希望了。耶和華將奸詐的人視為可憎,惟獨正直的人才能夠與上帝親近。
因此,歸根究底說來,人人都必須對至高者負責。(羅馬書14:10-12)這有力地表明我們必須服從上帝的靈以及他所感示的道的指引,同時不斷禱告祈求上帝幫助我們避免殘忍的行為、犯過、不負責任、採用苛刻暴戾的方法,待人沒有愛心和虛偽詭詐。不錯,在許多種情形之下,一個人可能無法僅是說「這不是我的過錯!」便擺脫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