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尊重正當的婚姻!
有若干經文將耶和華對屬人的婚姻所懷的看法清楚顯示出來,例如「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以及「我[耶和華]恨惡離婚。」(馬可福音10:9;瑪拉基書2:16,《現譯》)在另一方面,大仇敵魔鬼撒但反對一切潔淨公義的事。在現今這「末世」,「作惡的……必越久越惡。」撒但正極力企圖為耶和華的一切仁愛安排,包括婚姻制度在內,帶來羞辱。(提摩太後書3:1-5,13;啟示錄12:9,12)鑑於時勢的險惡,耶和華見證人應當比以前更決心忠貞地擁護上帝所作的婚姻安排而使其保持純潔。——創世記2:24;箴言27:11;希伯來書13:4。
婚姻的難題
誠然,只要人一日是不完美的,婚姻便會有難題發生。(哥林多前書7:28-34)可是,夫婦雙方若都是信徒,他們便有良好的基礎使婚姻關係保持鞏固,因為他們顧慮到耶和華。基督徒的婚姻好像「三股合成的繩子,不容易折斷。」(傳道書4:12)基督徒夫婦若有若干不協調或其他任何難題,他們可以在禱告中向耶和華傾訴而堅信能夠獲得他的幫助。時常,他們若平心靜氣地按照例如哥林多前書13:4-8;以弗所書5:21-33和歌羅西書3:12-14,18,19一類的經文將事情商討一下,便可以找著解決的方法。因此,人若聽從聖經的勸告『只與主內的人結婚』,他們就有一個良好的基礎幫助他們按照聖經的勸告解決各種難題。——哥林多前書7:39。
夫婦若未能私下使問題獲得滿意的解決,他們可能希望從基督徒小組裡的長老獲得忠告。由於具有耶和華的觀點,夫婦應當能夠保全婚姻及培養上帝原本定意要夫婦所具有的團結和愛心。——創世記2:24;箴言31:10-12,28,30;馬太福音19:4-6。
具有不信的配偶
夫婦的一方若成為信徒,而另一方卻對王國訊息沒有反應,情形便可能有點不同。即使如此,婚姻仍然可以十分成功,夫妻雙方均彼此表現愛心。正如使徒彼得說,基督徒妻子的『貞潔品行和敬畏的心』可能在後來將不信的丈夫感化過來。類似地,新近歸信的丈夫也可以在後來感化妻子。(彼得前書3:1-7)若有更深的難題存在,信徒可能需要技巧地加以處理及保持忍耐,時刻結出「聖靈的果子」。——加拉太書5:22,23。
在有些事例上,難題可能牽涉到口頭上和身體上的虐待、恐嚇和毆打。但是這意味到基督徒配偶應當離開不信者嗎?使徒保羅勸告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如果離開了,就不可再嫁,不然,就要跟丈夫復合。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正如保羅指出,保全婚姻會對兒女的靈性有益。此外,在切合實際的方面,這可能也對相信的一方和兒女有益。仍然,虐待若變成無法忍受,或一方的生命受到威脅,相信的配偶可能決定「離開」。但是他應當設法在以後與配偶「復合」。(哥林多前書7:10-16,《新譯》)可是,「離開」配偶一事並沒有形成離婚和再婚的聖經根據;但法律上的離婚或分居則可能給予受害的一方若干保護,使其不致受到進一步的虐待。
合乎聖經的離婚
有任何情況容許基督徒進一步與配偶離婚而有再婚的自由嗎?要記得耶穌勸告說,「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但是他接著表示離婚可以有正當的理由,因為他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6,9;也可參看5:32。
這意味到基督徒若對配偶感覺厭倦或『愛上』另一個人,他可以隨意利用某種牽涉到淫亂的情況去另覓新歡嗎?很不幸地,有時雖然夫婦雙方都自稱是基督徒,他們卻利用犯淫亂(通常是姦淫)的方法蓄意破壞合乎聖經的婚姻關係。這樣的人難道愚蠢到以為耶和華不知道人「心中的思想和意念」嗎?(希伯來書4:12,13,《新譯》)這些人看來以為他們能夠蓄意犯不道德,被開除一兩年,然後帶著新的配偶表示「悔改」而得以重返小組。
可是,在這樣的事例上,長老必須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能夠考慮犯過者申請重返組織的請求。謹慎的長老絕不會魯莽行事。他們需要看見很清楚的證據,顯示犯過者的確有與悔改的心相稱的行為才行。即使這樣的一個罪人在後來得以重返組織,他也必須等許多年然後長老才能夠推薦他在小組裡享有特別的權利(或甚至永無這樣的可能)。無論如何,這必須等到清白的配偶再婚或去世之後才行。(提摩太前書3:2,12)我們可以體會到在耶和華上帝面前這種預謀的通姦的嚴重性,因為我們記得在古代以色列國中,上帝的公義的律法規定要將通姦者用石頭擲死。(申命記22:22)今日,無論小組決定怎樣行,耶和華才是最高的審判者。「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4a
保全婚姻
為了保護上帝的百姓,並且希望任何在道德上有難題的人會仰賴基督徒組織給予指引以便對耶和華所確立的婚姻制度表現尊重,我們會在這裡將關於淫亂一事的若干方面坦率地討論一下。這樣行是與聖經一致的,後者甚至在論及一些屬於私人性質而不易啟齒的事時也十分坦白率直。——可參閱利未記20:10-23;申命記31:12;馬太福音5:27,28;羅馬書1:26,27;猶大書7。
與其為離婚找尋藉口,結了婚的人應當盡力設法保全婚姻。配偶的一方若犯了不道德而衷心悔改,清白的配偶可能決定寬恕對方以求保持上帝所作的婚姻安排。清白的一方可以效法耶和華的偉大品德而表現慈悲。——出埃及記34:6;可參閱尼希米記9:17。
可是,犯過的配偶若不肯悔改,被小組開除而甚至繼續犯嚴重的不道德,那又如何呢?或者清白配偶的個人健康和靈性健康受到危害又如何呢?雖然只要是可能,清白的配偶不想無視聖經吩咐人要設法保全婚姻的勸告,以上所引耶穌在馬太福音19:9所說的話卻表示有一個理由可以容許人離婚——唯一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那便是淫亂。
「淫亂」的定義
這裡所用的「淫亂」(英文fornication)一詞是什麼意思呢?這節經文所用的希臘字是波尼亞(porneia)1973年6月15日(382,383頁)的《守望台》討論這件事時表明波尼亞「來自一個意思是『售賣』的字根。」這個字與賣淫有關,例如在第一世紀許多異教廟宇和今日的「妓院」中所行的一般。
誠然,波尼亞一字有時被用在一種狹窄的意義上,例如用來指未婚(獨身)的人之間所發生的性關係。這種狹義的用法的一個例證是哥林多前書6:9,該節經文除了提及一些從事其他不法性行為如姦淫和同性戀等的人之外分別提及『淫亂者』。但在此之前,在哥林多前書5:9-11,保羅勸告基督徒不要與「淫亂的人」相交時也運用同一個字。認為保羅在這裡只是指不道德的未婚者而言是一種合理的想法嗎?當然不是,因為第6章提出多種不法的性行為是基督徒必須避免的,包括通姦和同性戀在內。類似地,猶大書7和啟示錄21:8表明上帝判決不肯悔改的『淫亂者』配受永遠的毀滅,這無疑不可能僅是指發生性關係的未婚人士而言。耶路撒冷的治理機構在使徒行傳15:29的訓示吩咐人要「禁戒……淫亂,」這裡所說的「淫亂」一詞必然是指廣義而言。b
因此,在廣義上,例如在馬太福音5:32和19:9的用法,「淫亂」一詞顯然是指範圍相當廣泛的不法性關係。波尼亞牽涉到至少一個人以嚴重的不道德的方式運用性器官,(不論以自然或變態的方式)。此外,這種性不道德也必須有一個對手——一個男子、女子或獸類。c因此,自瀆(雖然這件事非常不智,並在靈性上相當危險)並不是波尼亞。但是直至今日,波尼亞一詞仍包括可能在妓院中發生的各種性活動;在這樣的地方人們從事著賣淫的勾當。一個人若光顧男妓或妓女,他便犯波尼亞的罪了。——可參閱哥林多前書6:18。
已婚的基督徒
夫婦在婚姻關係之內的性活動又如何呢?長老們並沒有責任要窺探已婚基督徒的性生活。可是,聖經無疑對夫婦的生活有影響。希望凡事「順著聖靈而行」的人不應當將聖經所顯示的上帝思想置之不理。他們最好對一切在耶和華眼中看來不潔的事均養成恨惡之心,包括一切顯然屬於變態的性行為在內。夫婦的行事方式應當使他們能夠保持良心清白,從而能夠不受阻礙地留意培養「聖靈的果子」。——加拉太書5:16,22,23;以弗所書5:3-5。
可是,夫婦的一方若希望或甚至要求配偶從事一種顯然是變態的性行為,那又如何呢?以上提出的事實表明波尼亞牽涉到婚姻安排之外的不法性行為。因此,配偶的一方若強迫對方在婚姻之內參與變態的性行為,例如口交或雞姦,這並不會構成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而使雙方有再婚的自由。d即使情形使相信的配偶大感苦惱,這人力圖緊守聖經的原則卻會帶來耶和華的祝福。在這樣的事例上,也許夫婦雙方坦白地將難題提出來討論會有所幫助,他們應當特別記得性行為應是光明正大的,這應當是溫柔的愛的一項表現。這無疑應當禁止他們做出任何可能使配偶感覺痛苦或受到傷害的事來。——以弗所書5:28-30;彼得前書3:1,7。
正如上述,長老沒有責任要「偵察」或「管制」小組中夫婦的私事。可是,小組的一個分子若被人知道在婚姻之內從事或公開提倡變態的性行為,這樣的人無疑不是無可指責,因此他沒有資格享有任何特別的權利,例如作長老、助理僕人或先驅。實行和提倡這樣的事甚至可能導致犯過者從小組被開除。為什麼呢?
加拉太書5:19-21列出許多屬於波尼亞的惡行,而這些惡行可以導致犯過者失去承受上帝王國的資格。這些惡行包括「污穢」(希臘文akatharsia,亞卡他西亞,意指不潔、墮落、淫猥)和「邪蕩」(「放蕩的行為」,《新世》;希臘文aselgeia,亞賽爾基亞,意指好色、淫蕩、無恥的行為)。像波尼亞一樣,這些惡行若變成嚴重,便可以成為將人從基督徒小組開除的理由,但卻不是獲得合乎聖經的離婚的理由。一個人若厚顏無恥地提倡令人震驚的可憎性行為,便會犯了行為放蕩之罪。當然,懷有這種態度的人甚至可能實際犯波尼亞的罪,於是這便構成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了。e所有忠心的基督徒應當多麼留意避免和抵抗一切『屬肉體的行為』!——加拉太書5:24,25《新譯》。
耶和華手下所有的百姓,不論已婚抑或獨身,都應當避免任何形式的不道德。他們應當忠貞地支持耶和華的一切安排包括婚姻制度在內。(詩篇18:21-25)已婚的人既已成為「一體」,他們應當努力為耶和華增光,在婚姻中培養真正的愛心和尊重。(創世記2:23,24;以弗所書5:33;歌羅西書3:18,19)以這種及其他方式,他們可以表明他們「不屬世界」——一個被魔鬼拖進不道德和腐敗的泥淖中而『行將消逝』的世界。要記得,「實行上帝旨意的人要永遠生存,」所有人都應當努力遵行上帝在他所作的寶貴婚姻安排方面的「旨意」。——約翰福音17:16;約翰一書2:17,《現譯》。
[腳注]
b 值得留意的一點是,英文《韋氏新大學辭典》將「淫亂」一詞的第一個定義列為:「除了夫婦間之外的性交。」論到「性交」(兩性之間的性交、雞姦、口交)的定義,字典說事情牽涉到「至少一個人的性器官」。因此英文的「淫亂」(fornication)是希臘字波尼亞的一個適當翻譯。
c 被強姦的男子或女子並沒有犯波尼亞的罪。
例如《新約神學新國際辭典》說,波尼亞的意思是「不貞、賣淫、賣笑、淫亂」。這本字典也說:「[牽涉到波尼亞的]字群可以描述各種婚外的性行為,因為它們偏離了為人所接納的社會和宗教標準(例如同性戀、雜交、淫辱兒童和特別是賣淫)。」因此波尼亞一詞包括通姦(希臘文moikheia,慕依基亞),同時可以包括範圍較廣大的其他婚外不道德行為,例如口交、雞姦和獸交等。
大受讚譽的《新約及其他早期基督教著作希英字典》的1979年版(Bauer、Arndt及Gingrich合編)為波尼亞所作的定義是「賣淫、不貞、淫亂,每一種不法的性交。」
d 這是對於在1975年5月1日《守望台》286,287頁及1978年2月15日(英文)《守望台》30-32頁所刊登的資料的一項澄清和調整。但是根據當時這項了解而採取行動的人不應當受到批評。一個人在以往若相信配偶在婚姻中反常的性行為是波尼亞,並且以此為理由與配偶離婚及在事後再婚,他們在小組裡的地位並不會受到影響。
[第27頁的圖片]
婚姻必須保持清白而不沾染俗世的不道德
「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拉基書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