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
(Abortion)
指胎兒未足月就產出,一般不能成活。墮胎 和流產 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前者是指用人工方法蓄意終止妊娠,後者是指妊娠因意外或異常情況中斷,以致胎兒不保。希伯來語sha·khalʹ(沙卡勒)的意思是「流產」(出23:26;何9:14),也可譯作「殺」(申32:25),「奪去……兒女的命」(利26:22),以及「不結[果實]」(瑪3:11)。詩篇144:14中譯作「流產」的希伯來語yoh·tseʼthʹ(約采特),源自本義為「出來」的詞根。(參看創27:30,和合)譯作「流產」或「流產的胎兒」(詩58:8;傳6:3)的希伯來語neʹphel(內費),源自詞根na·phalʹ(納法勒),意思是「敗落」。(參看賽26:18,和合)
流產的成因很多,也許是意外、傳染病、身心勞累、承受壓力、精神緊張,以及母體的缺陷,都可導致流產。耶利哥城的水含有致死的毒素,令流產的事常常發生,後來耶和華的先知以利沙治好了那裡的水。(王下2:19-22)
用藥物或手術等人為手段蓄意終止妊娠,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打掉非意願懷上的胎兒,這種行為在上帝眼中是極嚴重的罪行。生命是上帝的寶貴恩賜,是神聖的。因此,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包含保障胎兒生命的條例,不僅禁止人墮胎,還鄭重申明:如果有人爭鬥時令懷孕的婦人或胎兒死亡,就要「以命償命」。(出21:22-25)當然,審判官作出判決之前,會考慮環境因素,以及當事人是否蓄意行兇。(參看民35:22-24,31)蓄意傷人是嚴重的罪行,J.格倫醫生評論說:「子宮內正在發育的胎兒是一個活人,所以殺死胎兒就是違反第六條誡命。」(《聖經與現代醫學》,1963,176頁)
一個正確的觀點是,腹中的胎兒是上帝的賞賜。(利26:9;詩127:3)因此,上帝應許以色列人必興旺時,保證以色列的婦人必能懷孕,也必能順利生產,說:「你境內必沒有婦人流產,也沒有婦人不育。」(出23:26)另一方面,上帝卻垂聽義人的禱告,使敵人的母腹流產,使他們彷彿婦人那流產的胎兒,不見天日。(詩58:8;何9:14)
約伯飽受折磨,所以認為自己若在胎兒期暗中流產要好得多。他痛苦地呻吟說:「我怎麼沒有死在母腹中?」(伯3:11-16)所羅門也說,人就算活了許多年頭,卻不因美福而滿足,那麼流產的胎兒比這樣的人還好。(傳6:3)
一種傳染病可能會在牛、馬、綿羊、山羊等牲畜中爆發,這種傳染病的特徵是導致牲畜流產或早產。從族長雅各和約伯的日子起,人們就已經知道牲畜會因疾病或疏忽而意外流產。(創31:38;伯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