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
定義:又叫人工流產,意思是把脫離母體之後通常無法生存的胚胎或胎兒強行抽出母體。人類遺傳的缺陷或意外也可能造成流產,但這不是人工流產。為了避免生下不想要的孩子就蓄意墮胎,這樣做等於故意奪去人命。
人的生命既然是造物主賜的,我們對墮胎該有什麼看法?
使徒行傳17:28:「我們活著、行動、存在,都有賴於他[上帝]」。
詩篇36:9:「你[耶和華上帝]是生命的源頭」。
羅馬書14:12:「我們各人都要為自己的事向上帝交賬。」
即使孩子還在胚胎發育早期,上帝也珍視他的生命嗎?
詩篇139:13-16:「我在母親腹中,你[耶和華]就一直覆庇我。……我還是胚胎的時候,你的眼睛就看見我了。……我百體受造的日子都已經記在你的冊上了。」
上帝的律法有沒有表明,上帝會向傷害胎兒的人追究責任?
出埃及記21:22,23:「假如有人彼此爭鬥,傷了懷孕的婦人,孩子早產,卻沒有鬧出人命,傷人的就必須照婦人的家主所要求的賠償,按審判官的裁定辦理。如果鬧出人命,就要以命償命」。(在某些聖經譯本裡,這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看來只關心母親,而沒有理會胎兒。但在希伯來原文裡,這裡指的是母子任何一方所受的致命傷害。)
沒有上帝認可的理由就故意奪去人命,後果有多嚴重?
創世記9:6:「誰殺人流血,都要被人殺掉流血,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約翰一書3:15: 「凡殺人的, 都沒有永生留在他裡面。」
出埃及記20:13:「不可殺人。」
如果醫生認為讓胚胎發育下去就會危害母親的健康,這是接受人工流產的正當理由嗎?
醫生的意見有時候是錯的。如果我們因為某人可能會 傷害別人,就把這個人殺死,這樣做合理嗎?孩子出生的時候,如果必須作出抉擇,要就保全母親的性命,要就保全孩子的性命,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可是在許多國家,由於醫學技術進步,這種情況已經十分罕見。
假如有人說
「這件事只關係到我的身體,我有權決定怎樣做」
你可以說:「我理解您的感覺。今天我們的權利時常受人侵犯,很多人對別人的遭遇漠不關心。可是,聖經提出的指引能保護我們。我們想從中得益,就要承擔一些責任。」然後說:(1)「今天的確有許多母親被孩子的父親拋棄。可是在一個家庭裡,丈夫和妻子都按照聖經的標準生活,丈夫就會真心愛護妻兒,留在家人身邊,維持家人的生活。(提摩太前書5:8;以弗所書5:28-31)」(2)「我們想受人所愛,受人尊重,就要按照聖經的標準對待配偶和兒女。聖經說我們該對兒女有什麼看法呢?(比較詩篇127:3和以賽亞書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