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邦人,外國人
(Foreigner)
非以色列血統的人,外邦人。希伯來語nokh·riʹ(諾克里)或ben-ne·kharʹ(本-內卡)的字面意思是「外(國)之子」。(申14:21;出12:43,Rbi8 腳注)住在希伯來人當中的外邦人包括雇工、商人、戰俘、沒有被處決或沒有從應許之地被趕走的迦南人,以及各式各樣的過客。(書17:12,13;士1:21;撒下12:29-31;王上7:13;尼13:16)
雖然律法之約規定,外邦人的權利是受限制的,但只要他們不罔顧法紀,仍會受到歡迎,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對待。外邦人和以色列人之間沒有什麼真正聯繫,因此外邦人的身份有別於受了割禮的歸信者。歸信者由於完全接受律法之約所帶來的義務,得以成為以色列會眾的成員。外邦人跟寄居的人也不同。寄居的人雖然不是應許之地的永久居民,但長期住在那裡,所以在法律上受到若干限制之餘,也享有若干權利和福利。(見僑居的人)
以色列人在迦南和埃及寄居期間,許多非以色列人成為了雅各子孫家中的一分子。他們有的是雇來的僕人,跟以色列家庭同住;有的是買來的奴隸,按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必須受割禮。(創17:9-14)有的跟以色列人結親,並生下兒女;後來跟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大群不同族裔的人,就有他們在裡頭。(出12:38;利24:10;民11:4)
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住下來後,就要跟外邦人相處,包括那些沒有被趕走的迦南人。(士2:2,3)外地的商人和工匠也開始來到以色列地。(結27:3,17;撒下5:11;王上5:6-18)隨著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逐漸富裕起來,外地的雇工很可能也越來越多。(參看申8:11-13;利22:10)外邦人加入以色列軍隊後,對他們的希伯來領袖漸生敬意,也對以色列人的宗教心存崇敬。這些外邦軍兵有迦特人、基利提人、比利提人。(撒下15:18-21)
律法之約的規定 耶和華在律法之約中列明了基本的法規,一方面指示以色列人怎樣跟外邦人相處,一方面保障以色列全國,以至公民及其家屬在經濟、宗教和政治上不受損害。以色列人不可跟外邦人建立交情,尤其不可在宗教方面跟他們聯合(出23:23-25;申7:16-26;書23:6,7),也不可跟外邦人或他們的神立約(出34:12-15;23:32;申7:2)。耶和華屢次強調,以色列人絕不可跪拜外邦人的神(出20:3-7;23:31-33;34:14),也不可探究他們的宗教,或對他們的宗教活動產生興趣(申12:29-31)。
律法嚴禁以色列人跟外邦人結親締盟,主要是為了防止純正的宗教受到腐化。(出34:16;申7:3,24;書23:12,13)迦南七國各城的所有居民都要滅盡。(申7:1;20:15-18)除了這七個必須消滅的迦南國族外,以色列士兵攻取某城時,如果喜歡該城的一個處女,就可以在她過了潔淨的期限後,娶她做妻子。既然女子的父母在城破後被殺,跟這樣的女子成婚不算是跟外邦人的部族或家族結親締盟。(申21:10-14;民31:17,18;申20:14)
沒受割禮的外邦人還受到另一個限制,就是不可吃逾越節的晚餐。(出12:43)不過,外邦人看來可以通過祭司獻上祭牲,只要祭牲符合上帝的標準就行了。(利22:25)當然,外邦人絕不可進入聖所(結44:9),但他們可以來到耶路撒冷,向上帝的殿禱告;顯然他們不會空手而來,必帶祭牲獻給上帝(王上8:41-43)。
在政府架構上,外邦人沒有政治地位,也永不可成為君王。(申17:15)以色列人、僑居或寄居當地的人如果犯了誤殺罪,都可以逃到庇護城避難,但律法沒有說外邦人可以得到這種庇護。(民35:15;書20:9)
雖然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吃自死而沒有放血的動物,但賣給外邦人不算違法。(申14:21)安息年期間,以色列人不可向同胞追討欠款,但外邦人卻不在豁免之列,因此以色列人可以向外邦人追討欠款。(申15:1-3)雖然以色列人不可向同胞收取利息,卻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申23:20)
為患無窮 在約書亞的日子和接著的士師時期,境內眾多的外邦人常常為以色列人製造麻煩。(書23:12,13)以色列人征服應許之地後,遺留下來的迦南人被迫做奴隸,服勞役。(書16:10;17:13;士1:21,27-35)可是,由於以色列人沒有聽從耶和華的命令趕走迦南人,也沒有鏟除他們的崇拜(士2:1,2),迦南人就大都繼續崇拜偶像,進行墮落的宗教儀式。結果,以色列人不斷受到引誘去崇拜假神(詩106:34-39),特別是崇拜巴力神和亞斯他祿像(士2:11-13)。大衛及所羅門在位期間,這些迦南人仍然住在以色列,為聖殿和所羅門其他建築工程服勞役。(王上9:20,21;見服勞役)
所羅門違背上帝的吩咐,娶了許多外邦妻妾。這些妻妾逐漸誘惑他的心,使他偏離耶和華的純正宗教,轉而崇拜外邦神祇。(王上11:1-8)政府最高領導層被錯誤的宗教滲入,招致災難性的惡果。首先,國家分裂為二;後來,由於猶大國和以色列國歷代君王帶領人民崇拜假神,結果國破家亡,國民被擄到巴比倫去。這個可悲的結局應驗了律法上預告的咒詛,就是違犯律法的人必不能逃過懲罰。(王上11:9-11;王下15:27,28;17:1,2;23:36,37;24:18,19;申28:15-68)
忠心的以色列遺民從巴比倫獲釋回鄉後,不少以色列人娶了外邦女子為妻。(拉9:1,2;尼13:23-25)以斯拉和尼希米果斷地糾正這種錯誤的行徑,下令遣走外邦妻子和她們的兒女。(拉10:2-4,10-19,44;尼13:1-3,27-30)外邦人其他不正當的行為也給杜絕了。(尼13:7,8,16-21)
耶路撒冷被摧毀時,入侵的巴比倫人以兇殘的手段對付猶太人。(哀2:5-12,19-22)獲釋回鄉後,猶太人跟應許之地的四鄰時常發生衝突,尤其是被希臘裔的敘利亞統治者侵擾。當時安條克四世(伊皮法尼)企圖迫使猶太人希臘化,猶太人為了保存復興的純正宗教,必須竭力抵禦敘利亞王的猛烈迫害。回鄉後的多個世紀裡,以色列人一直爭取獨立,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對猶太教的熱忱,一些以色列人更養成了強烈的愛國情緒。這些因素,再加上害怕跟外邦人通婚而混雜了純正的血統,看來使以色列人對外邦人的態度改變了。《希伯來語經卷》本來強調要寬待外邦人,但以色列人已不再這樣對待外邦人了。(參看王上8:41-43;代下6:32,33;賽56:6,7)
公元1世紀 公元1世紀,猶太人在宗教領袖的熏染下,養成了一種孤高自傲、極端排外的精神,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他們對撒馬利亞人的態度。撒馬利亞人是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通婚所生的後代。一般來說,「猶太人跟撒馬利亞人沒有來往」,甚至不願意向撒馬利亞人要水喝。(約4:9)可是,耶穌清楚指出,這種極端的態度是要不得的。(路10:29-37)
由於基督犧牲生命,獻出贖價,確立了新約,猶太人不可跟外邦人來往的律法規定就終止了。(弗2:11-16)可是,即使在公元33年五旬節之後,早期的門徒還遲遲未能領會這一點。彼得向外邦人哥尼流表達了猶太人一般的看法:「你們清楚知道,猶太人跟異族人結交來往,是不合例的。」(徒10:28)約翰福音18:28顯示,猶太人認為進外邦人的家會帶來禮儀上的不潔。其實,摩西律法並沒有明確的條文禁止以色列人進外邦人的家,但這是猶太人(特別是宗教領袖)的普遍觀點。早期的猶太裔基督徒需要時間才能逐漸擺脫這些流行的看法,不再規避外邦人。他們承認使徒保羅所強調的事實:凡穿上基督徒新品格的人,「就不在乎是希臘人還是猶太人,是受割禮的還是沒有受割禮的,是外國人還是西徐亞人,是奴隸還是自由人。基督就是一切,也在一切之內」。(加2:11-14;西3:10,11)
譯作「外邦人」的希臘語是barʹba·ros(巴巴羅斯),基本上是指不說希臘語的人。(見非希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