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之一奉獻
(Tithe)
這是指獻出十分之一的財物,尤其是撥作宗教用途的。
關於人將財物的十分之一獻給上帝或上帝的代表,聖經記載了兩個發生於律法之約訂立以前的事例。第一個事例是:亞伯拉罕戰勝基度勞瑪和這王的盟友之後,把戰利品的十分之一給了麥基洗德。(創14:18-20)使徒保羅舉這事為證,說明基督按照麥基洗德的模式做祭司,比利未的祭司職位更優越,因為利未還在他祖先體內,已通過亞伯拉罕繳納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了。(來7:4-10)第二個事例跟雅各有關,他在伯特利起誓要將自己所有的十分之一獻給上帝。(創28:20-22)
但這兩個記載都只提及人自願拿出十分之一的財物。聖經從沒有說亞伯拉罕和雅各將「十分之一奉獻」立為宗教習俗或規定,要求後代加以遵守。如果雅各早已有義務要奉獻十分之一,那麼他起誓要這樣做就多此一舉了。因此,早期的希伯來人顯然沒有「十分之一奉獻」的習慣或規定。這個規定並非在律法之約訂立以前就有,而是在律法之約訂立以後才有的。
摩西律法規定奉獻十分之一 耶和華規定以色列人奉獻十分之一,有明確的目的。看來以色列人要拿全年的收入分兩次 奉獻十分之一;安息年則不必交納,因為他們在安息年不會有收入。(利25:1-12)有些學者認為,以色列人只是一次 奉獻十分之一。他們不但有義務要將最早的收成奉獻給耶和華,還必須奉獻一次十分之一。(出23:19;34:26)
以色列人每年第一次奉獻十分之一時,要把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包括地上所出產、樹上所結果、牛羊所生產(看來是指增添 的牛羊)的十分之一,帶到聖所交給利未人,因為利未人在聖所供職,沒有在以色列人當中承受產業。(利27:30-32;民18:21,24)利未人又要把所得奉獻的十分之一,交給亞倫世系的祭司,維持他們的生活。(民18:25-29)
看來奉獻十分之一以前,奉獻的人要先把穀物脫粒,把葡萄和橄欖製成酒和油。(民18:27,30;尼10:37)以色列人若想用錢財代替產物,可以付出物價,另加五分之一。(利27:31)但獻牛羊的安排卻不同。牛羊從欄裡逐一出來時,物主會拿著牧杖站在門口,不經查驗或挑選,將每個第十頭撥作「十分之一奉獻」。(利27:32,33)
以色列人看來還有另一次「十分之一奉獻」。他們每年第二次奉獻十分之一時,要把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撥作別的用途,而非直接用來維持利未族祭司的生活,雖然利未人也可以享用。以色列人第二次奉獻的十分之一,通常是供以色列家庭慶祝全國節期使用的。如果耶路撒冷離家太遠,路途太長,不便把收成的十分之一帶到那裡,奉獻的人可以將物品換成銀錢,與家人前往耶路撒冷出席聖會,吃喝歡樂。(申12:4-7,11,17,18;14:22-27)在七年一個安息年的周期中,每逢第三年和第六年的年底,以色列人第二次奉獻的十分之一,不會用來給家人慶祝全國節期,而會分給當地的利未人、僑居的人和孤兒寡婦。(申14:28,29;26:12)
對以色列人來說,「十分之一奉獻」的法例並不苛酷,而且他們若謹守遵行這些法例,上帝應許他必定會「打開天上的水閘」,將福分傾注給他們。(瑪3:10;申28:1,2,11-14)但以色列人要是忽略「十分之一奉獻」,祭司職責就會無人擔當,因為祭司和利未人都不得不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出外謀生。(尼13:10)以色列人的不忠曾令正確的崇拜日趨式微。十部族轉拜牛犢之後,就將出產的十分之一用來維持這種錯誤的崇拜。(摩4:4,5)不過,每逢以色列人忠於耶和華,受正義的統治者管理,他們就再將出產的十分之一交給利未人,使利未人衣食無缺,耶和華也就實現他的應許,使以色列人一無所缺。(代下31:4-12;尼10:37,38;12:44;13:11-13)
上帝的律法並沒有說,以色列人不奉獻十分之一會受到什麼懲罰。耶和華使全以色列都負有道義上的責任要奉獻十分之一。每三年的最後一年,以色列人奉獻全年收入的十分之一時,要在耶和華面前宣認自己確已把全部出產的十分之一交出來了。(申26:12-15)以色列人若沒有充足理由而把當奉的十分之一留下一部分不獻上,上帝就視之為搶奪了他的東西。(瑪3:7-9)
到公元1世紀,猶太宗教領袖(尤其是抄經士和法利賽派的人)喜歡炫耀所奉獻的十分之一或其他表面上的善工,視之為聖潔虔誠的崇拜行動,其實他們的心卻遠離上帝。(太15:1-9)耶穌譴責他們自私自利、虛偽裝假,說他們一絲不苟地把薄荷、蒔蘿、孜然芹,交納十分之一(都是他們應該做的事),但「律法上更重大的事,就是公正、慈悲、忠信」,反而漠視了。(太23:23;路11:42)耶穌說了個比喻去闡明這種情形:法利賽派的人自以為義,誇耀自己經常禁食和奉獻十分之一;但他們所輕視的收稅人卻謙卑自抑,承認自己是個罪人,懇求上帝寬恕。(路18:9-14)
基督徒不用奉獻十分之一 上帝從沒有吩咐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奉獻十分之一。上帝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人奉獻十分之一,主要是為了維持聖殿和祭司的運作。基督死在苦刑柱上之後,律法之約的目的就已達到,這個約也就終止了。(弗2:15;西2:13,14)誠然,利未族祭司繼續在耶路撒冷的聖殿供職,直到聖殿於公元70年被摧毀為止。但從公元33年起,基督徒組成了一個新的屬靈祭司團,是不用靠「十分之一奉獻」去維持的。(羅6:14;來7:12;彼前2:9)
基督徒受到鼓勵要全力支持傳道工作,熱心參與見證活動,並以財物支援傳道工作。他們無需定期捐出固定金額去支付會眾的開銷,而是「照自己所有的」隨意捐獻。「各人要照心裡所決定的去做,不要勉強,不要作難,因為上帝喜愛捐得快樂的人」。(林後8:12;9:7)基督徒所遵循的原則是:「善於督導的長老,尤其是在講話和教導上辛勞的,配受加倍的尊重。因為聖經說,『牛踩穀的時候,不可套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錢是應該的。』」(提前5:17,18)不過,使徒保羅樹立好榜樣,盡量避免為會眾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徒18:3;帖前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