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耶和华见证人对于购买偷窃得来的物品有什么看法?
基督徒会避免购买任何他们知道是偷窃得来的商品用具。
偷窃无疑是不对的。上帝颁布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斩钉截铁地说:“不可偷盗。”(出埃及记20:15;利未记19:11)律法规定,窃贼若被发觉,就要按环境作出两倍、四倍或五倍的赔偿。
自古以来,窃贼均设法尽快将偷来的物品出售取利,以免被人发觉赃物在他们手上。因此他们往往会以许多买家难于抗拒的低价卖出赃物。我们在出埃及记22:1所读到经文便可能牵涉到这样的行为:“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犹太教师亚伯拉罕·奇尔意识到这些律法有其进一步的含意,他写道:“律法禁止人购买或接受偷来的财物,即使这件物品尚未被人鉴定是赃物。是故,不应从牧人手中买一只山羊,因为牧人很可能未得雇主同意便将羊出售以中饱私囊。”——《诫条——诫命及其理论基础》。
可是,上帝的律法其实并没有规定,人仅因为怀疑对方会侵吞雇主的金钱,就不可‘从牧人手中购买一只山羊’。但在问题的另一面,如果卖主显然不是货品的物主,或该项物品可能是对方偷来的,耶和华的仆人就不应当参与这宗交易(无论物品是山羊或任何其他东西)。上帝的律法表明他承认财产的私有权,但窃贼却从物主手中将财物夺去。人若买了明知是偷来的东西,即使他不致因此便成为窃贼,但他所作的交易却减低了物归原主的可能性。——箴言16:19;可参看帖撒罗尼迦前书4:6。
众所周知,购买者——不论是家庭主妇抑或是商号的采购员——均力求以最廉宜的价格购入商品。世界各地的妇女通常都希望购买价廉物美的东西,所以她们会等到减价的季节才购物,以及在批发市场或管理费用低的商店购物,因为这些地方的货品较廉宜。(箴言31:14)然而,这种购买平价货品的兴趣应当有其道德上的限制。在尼希米的日子,忠贞的人拒绝在安息日购物,即使他们在这些日子可能购得廉宜的物品。(尼希米记10:31;可参阅阿摩司书8:4-6。)基督徒的处境也与此类似。既然他们不愿偷窃,这项决心可以帮助他们控制任何想购买显然是偷来的廉价物品的引诱。
有时,某些商人以出售偷窃得来的货物为人所知。或者一个私下提出的价格低到异乎寻常的程度,以致任何正常的人都会怀疑货品很可能是借非法手段得来的。甚至国家的法律也承认人需要表现这样的合理态度。一本法学著作评论说:
“人无需确知财物是谁偷的及物主是谁,也无需知道是在何时何地偷的,或在什么情况下偷的;相反,只要他知道物品是偷来的便够了。……有些法庭认为,一个人是否对犯罪知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一个有普通智力和头脑的人会认为物品是偷来的情况下接受该物品。”
这使基督徒有进一步的理由要避免购买任何偷窃得来的物品。购买这类货品可以使买者以身试法。许多人认为,只要自己能够逍遥法外,便可以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但是‘顺服较高权威’的基督徒却绝不会这样行。遵守法律可以保护他们不致遭刑事起诉,也使他们能够在耶和华面前享有清白的良心。——罗马书13:1,4,5。
上帝的朋友亚伯拉罕在保持良心清白方面立下优良的榜样。在他的日子,四位东方的统治者战胜了罗得所住之地的几个王,掠去了许多财物作为战利品。后来亚伯拉罕率兵追赶敌人,将他们制服,得回他们所夺去的物品。所多玛王对亚伯拉罕说:“财物你自己拿去”作为酬报好了。但亚伯拉罕并没有这样行;相反,他将财物归还原主,说:“凡是你的东西,……我都不拿,免得你说:‘我使亚伯兰富足!’”——创世记14:1-24。
基督徒对于任何可能借偷来的物品而得的利益均不感兴趣。耶利米写道:“那不按正道得财的,好像鹧鸪抱不是自己下的蛋。”(耶利米书17:11)基督徒不但明智地小心避免违反凯撒有关赃物的法律,更决心拥护上帝的公平,因此他们拒绝在任何方面与偷窃的不公勾当有关。大卫说得不错:“一个义人所有的虽少,强过许多恶人的富余。”——诗篇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