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贖,購贖者
(Repurchase,Repurchaser)
希伯來語動詞ga·ʼalʹ加阿(意即「救……脱離」)首次出現於創世記48:16,也包含「買回或贖回」的意思,指一個人為近親贖回生命、産業或土地;相關的詞也指報血仇的人。(詩74:2;賽43:1)有義務為近親行使購贖權的人(希伯來語go·ʼelʹ戈埃),按親疏論先後,就是:(1)兄弟,(2)叔伯,(3)叔伯的兒子,(4)任何一個男性親屬。(利25:48,49;可比較民27:5-11中的排列次序;見報血仇的人)
摩西律法規定,以色列人要是因貧困而賣了身或賣了祖傳的田産,他的近親(購贖者)可以為他贖身(利25:47-54),或者把賣掉的祖業買回來(利25:25-27)。可是,凡「永遠奉獻的」以及「撥出來當滅的」,無論是人是物,一概不可贖回。(利27:21,28,29;見當滅的,永遠奉獻的)
路得記有一段記載,可以説明「戈埃」是怎樣行使購贖權的。拿俄米聽見媳婦路得在波阿斯的田裏拾麥穗,就興奮地説:「他是我們的親戚,是有權購贖我們的人之一。」(得2:20)波阿斯等那個比他血緣更近的親戚放棄購贖權以後,就履行他的購贖義務,並為此在審判官和各位見證人面前正式立約。(得3:9,12,13;4:1-17)
耶和華是人類的購贖者 憑着他的獨生子獻出的生命,人類的購贖者耶和華付出代價,讓人類擺脱罪和死亡,擺脱墳墓的魔掌。因此,上帝的這個兒子必須降世,「在各方面跟他的『弟兄』相同」,成為血肉之軀,藉此成為人類的近親。(來2:11-17)使徒保羅在寫給基督徒的信中説:「我們藉着這位愛子,靠着他的血獲得救贖」。(弗1:7;另見啟5:9;14:3,4;詳見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