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年
(Sabbath Year)
每七年為一個周期的第七年。古代以色列人會在這一年全年休耕,讓土地安息;也會豁免同胞所欠的債,不向同胞追討欠款。
以色列人於公元前1473年進入應許之地。從這一年起,他們就在「每七年的最後一年」,即每個周期的第七年守安息年。(申15:1,2,12;對照申14:28)安息年看來是從贖罪日那天,也就是以他念月(提斯利月)十日,角聲響起後開始的。不過有些人認為,禧年是從贖罪日開始,而安息年則是從提斯利月一日開始的。
律法規定,土地要在那一年完全安歇;以色列人不可撒種耕田,不可修整葡萄樹,也不可收割莊稼。凡地上自生的穀物,田主、奴隸、雇工,以及僑居的人,都可以隨意吃。這個安排既恩待窮人,也寬待家畜走獸,讓人和畜在安息年可隨意享用地上的出産。(利25:1-7)
安息年也可以稱為「豁免年」(希伯來語hash·shemit·tahʹ哈謝米塔)。(申15:9;31:10)在這一年,以色列人要讓土地休耕不種,完全安歇。(出23:11)凡以色列債主都要豁免同胞所欠的債。他們「要宣告豁免年,好尊崇耶和華」。一些評注家有不同的看法,認為以色列債主不是要把同胞的債項取消,而是不可追討同胞的欠款,因為農夫在這一年沒有收入,不能還債;但債主可以向外邦人追討欠款。(申15:1-3)有些拉比則認為,以色列債主必須豁免的,是生活貧窮的弟兄所欠的債,做生意的弟兄所欠的債不在其列。這些拉比説,在公元1世紀,希勒爾定下程序,讓債主在法庭上宣誓,就可以討回欠款。(《摩西五經與哈弗他拉》,J.赫茲編,倫敦,1972,811-812頁)
豁免年免去債務的安排,跟奴隸恢復自由的安排不同。不少奴隸是因為負債纍纍而賣身為奴的,但希伯來男女在做奴隸的第七年或禧年那年(不管哪年先來)就可以自由離去。(申15:12;利25:10,54)
人必須有信心才能守安息年,視之為耶和華跟以色列人所立的約的一部分。人切實履行這個約,就必大大蒙福。(利26:3-13)上帝應許以色列人,在第六年的耕種期内,土地出産的作物必够三年食用,即從第六年到第八年有收成以前,他們都必有存糧可吃。由於以色列人在第七年不可撒種,他們要等到第八年撒種之後才有收成。(參看利25:20-22)以色列人在約書亞帶領下進入應許之地,有六年的時間在迦南地南征北討和分配土地。那段時間,他們甚少耕種,卻可以吃迦南人的儲糧。(申6:10,11)第七年是安息年,他們必須顯出信心,服從命令,耐心等候第八年才有的收成。憑着上帝所賜的福,他們得以存活。
每個豁免年的住棚節,全體以色列人,包括男女和孩童以及僑居的人,都聚集起來,聆聽獲授權的人將上帝的律法朗讀出來。(申31:10-13)
以色列人要是謹守上帝的律法,被擄到異地之前就已享有121個安息年和17個禧年了,可惜他們並沒有慣常遵守安息年的規定。他們被擄到巴比倫之後,土地荒涼了70年,「直到這個地方清還了所欠的安息年」。(代下36:20,21;利26:34,35,43)這並不等於聖經説,猶太人有70次不守安息年,耶和華只是讓土地荒涼70年來抵償所欠的全部安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