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在創世記9:5耶和華說他必向殺人的獸「討回他的血」,這究竟是什麼意思?
基本來說,這意味到如果一隻野獸殺害了一個人,他一定要被殺。因為他取去一條人命,他必須失去自己的生命。洪水之後,耶和華上帝首次容許人屠殺動物當作食物,但卻規定人不能吃血。(創世記9:3,4)然後上帝指出人的生命高於動物的生命,因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的。耶和華說: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9:5,6。
所以,雖然人可以殺動物當作食物,卻不能殺人。如果一個人殺害另一個人,取去一條他無權取去的性命,他便犯了流人血的罪而要喪失自己的性命。甚至殺了人的動物也可以用同一方式處理。當然,動物殺人時並不知道自己違反了上帝的律法。但這項規定無疑使人對生命的寶貴獲得深刻的印象,甚至一隻不能思想的動物也不能夠奪去人命而免受懲罰。
後來在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中耶和華賜下一條與殺人的動物有關的律例。根據出埃及記21:28-32,一隻觸死人的牛要用石頭打死。一般人都明白這律法並不限於指牛而言,在一個農業社會中,以觸死人的牛為例很易為人了解。這條律例足以說明當有任何動物殺死人時應該如何處理。如果它奪取人命,殺人的生物一定要失去自己的生命。
從挪亞後代所形成的很多社會都實行這種律例。舉個例來說,《國際野生物百科全書》評論說:「一隻老虎一旦變成吃人或殺害牛群,無論為了什麼理由,所有的人都會視之為仇敵。整個村落的人都會出動,直至殺死老虎為止。甚至在老虎受到律法保護的地區也是如此。」
有些人可能將此僅視為一種自衛的措施,但是,在創世記9:5,6的話應該深深體會到人的性命的寶貴。凡是奪取人命的都不能免受懲罰。因此,我們應當盡力避免犯流血罪,而且要用我們擁有的寶貴生命來榮耀生命的賜予者耶和華上帝。——使徒行傳20:26,27;詩篇36:7,9。
● 馬太福音27:52,53的話是不是意味到耶穌死亡時有些在墳墓裡的人復活過來?
很多聖經評論家覺得這段經文含有這樣的意思。然而學者們承認要了解這段經文的意思而加以正確翻譯通常十分困難。其實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段經文的意思是,在耶穌死時發生的地震震開了耶路撒冷附近的墳墓,以致將屍體暴露給過路者看見。
馬太福音27:52,53說「墳墓也開了。已睡聖徒的身體多有起來的。到耶穌復活以後,他們從墳墓裡出來,進了聖城,向許多人顯現。」
但是如果當耶穌死時有一場復活發生,正如這本和其他譯本所暗示一般,難道復活的人竟等到耶穌自己復活之後,即他們復活之後第三日,才離開他們的墳墓嗎?既然耶穌是「從死裡首先復生的」,為什麼上帝要在這時復活這些聖徒呢?(歌羅西書1:18,哥林多前書15:20)再者,受膏的基督徒或「聖徒」要等到基督臨在時才獲得第一次的復活。——帖撒羅尼迦前書3:13,4:14-17;啟示錄20:5,6。
請留意,嚴格地說來,聖經的記載並沒有說「聖徒」的「身體」復活過來,它只是說身體「起來」了或是因地震被拋出墳墓之外而已。一九六二年曾有類似的事在哥倫比亞的桑桑小鎮內發生。《時代報》1962年七月三十一日報導說:「一場猛烈地震將這鎮的墳場內二百個屍體拋出墳墓之外。」過路的人或穿過墳場的人看見這些屍體,結果桑桑鎮的許多居民不得不再次將他們死去的親人埋葬起來。
一位翻譯家可以不用歪曲希臘文的文法將馬太福音27:52,53譯成意指耶穌死時所發生的地震造成一種將屍體暴露的相似情況。例如,約拿丹、居爾伯的譯本(1973)將這段經文譯為:「墳墓打開,很多葬在那裡的屍體被拋起直立。他們以這種姿勢突出墳墓之外,很多人在返回城市的歸途中經過那地看見這些屍體。」——可參閱《新世界譯本》。
這場將屍體暴露以致讓過路者看見將消息帶回耶路撒冷的地震與聖所和至聖所之間的幔子突然裂開一事同是額外的證據,證明耶穌絕非僅是一個因過犯被處決的罪人。反之,他乃是彌賽亞和不久之後即從死裡首先復生獲得屬天生命的那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