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者干犯己身
箴言的執筆者所說的話就像父親勸告兒子一樣,箴言6:30-35說:「賊因饑餓偷竊充饑,人不藐視他。若被找著,他必賠還七倍,必將家中所有的,盡都償還。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因為人的嫉恨,成了烈怒。報仇的時候,決不留情。什麼贖價,他都不顧。你雖送許多禮物,也不肯干休。」
這裡把姦淫者和竊賊拿來比較。一個賊因為饑火中燒而偷竊,人可能同情他。不過有幾部譯本這樣寫道:「人不藐視竊賊麼?」不管竊賊有沒有受人藐視,捉到他就會加以懲罰。在摩西律法之下,竊賊要按照環境和所偷的東西,雙倍,四倍甚至五倍償還。(出埃及記22:1,4,7)在箴言第6章這裡,『七倍』很可能是指完全償還的意思,這要視乎法官怎樣估定,因「七」字常常用來象徵完全。意思也可能是,竊賊為了使受害者滿意而且跟他和好,要付出一切所有的作為代價。
另一方面,姦淫者是「無知」的(英文作「滿心貪念」)——他的動機使人沒有同情他的餘地。別人藐視他,比藐視竊賊更甚。此外,姦淫者並不只是送掉財物,而是在敗壞自己的「魂」——他的生命。律法規定,犯姦淫的人必須處死。(利未記20:10)就算在現代,犯姦淫的人未必要受死刑,可是他的羞恥卻是抹煞不了的——留在他自己、他的配偶、家人和友誼上的創傷,永遠不能完全除掉。他還可能染上了傷身的性病。
再者,犯姦淫的人要面對嫉恨填胸的丈夫的暴怒。丈夫一旦發覺,他一怒之下可能不會接納什麼辯詞和藉口。竊賊可以賠償損失而與事主重歸於好,但什麼贖金賠款都不能令受辱的丈夫滿意,也不能保護犯者不受報仇所傷——參考箴言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