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小孩沒有人權?
在英國,賽夏郡的一名主婦想墮胎,但她的丈夫反對,申請法庭禁令來阻止她。但法庭裁定該丈夫『沒有任何合法權利……制止他的妻子進行墮胎。』她墮了胎。因此,在法律的眼中,那被殺的孩子也無合法權利。
在賓雪法尼亞州,一位法官裁定一名仍在母腹的九個月大胎兒之被刺斃不可以被視為謀殺,由於那胎兒『並無獨立生存』。可是,在數天內那孩子原本便會被生下來,這種死法到時在法律眼中便會是謀殺。
那些赦免謀殺未出生嬰孩的罪的人可以問問他們自己,他們中有多少人豈不高興自己並非屬於那些被墮胎的未出生嬰孩之列呢?
上帝的律法說明這原則:「不可殺無辜」。(出埃及記23:7)無疑,未出生的嬰兒可以藉此而確立地位。上帝並不視屬人的胚胎或胎兒僅為一片身體組織,卻視之為一個發育中的人,其權利應當受到保護的。——詩篇139:13-16。
事實上,取去未出生無辜嬰孩的性命是被上帝視為有罪的,而那些表明堅要輕視生命的人必要向他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