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申命記14:21說:「凡自死的動物,你們都不可吃。」利未記11:40則說:「誰吃了屍體,都要洗淨衣服,不潔淨到日落」。這兩節經文是不是有點自相矛盾呢?
這兩節經文並沒有自相矛盾。申命記14:21重申上帝的規定:不可吃自死的動物。也許那是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出埃及記22:31;利未記22:8)利未記11:40則表明,萬一以色列人違反了規定(也許是無心之失),就該怎樣做。
事實上,即使下了禁令,也不代表沒有人會違反法令。在上帝的律法裡,有些條文明令禁止偷竊、謀殺、作假見證等,而另一些條文則列出違法者該受的懲罰。這些懲處違法者的條文加強了律法的效力,表明人絕不能把律法視作等閒。
因此,要是有人違反了律法,吃了自死的動物,他在耶和華眼中就變成不潔,必須按規定的指示自潔。不按規定自潔的,就要「擔當罪過」。(利未記17: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