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宗教與法律同兼顧
在離婚及子女監護權的訴訟上,宗教有時成了爭論焦點,使問題更形複雜。比方説,宗教可能引起以下的問題:
離婚父母因為另一方所信奉的不是主流宗教,就以對方的宗教信仰為藉口,聲稱對方不宜撫養孩子。法官有理由聽取這樣的證詞嗎?法官是否應該審查父母雙方的信仰和宗教活動,然後按他本人的意見,裁定哪個宗教對孩子最合適?他可以下令孩子接受某個宗教的教育,而同時禁止孩子接觸别的宗教嗎?
今天,信仰各異的夫婦越來越多,異族通婚也日見普遍。在這些夫婦離婚以前,他們的子女也許已經同雙親所屬的宗教團體相當熟稔。有時候,父母一方在離婚前不久改變了宗教信仰。改信的家長加入新教會後,生活日趨穩定平衡,覺得跟這些宗教朋友交往很有價值。但對於父母一方改信的宗教,子女倒有“人地生疏”的感覺。這引起了另一個問題:只因為父母一方改變了宗教信仰,法庭就可以禁止改信的家長帶同子女參加宗教活動嗎?
以上提出的問題相當棘手。法官既要周詳地考慮孩子的需要,也要顧及父母雙方的權益。
父母子女的基本權利
老實説,法官多少總會受個人的宗教見解所左右。儘管這樣,在大多數國家,法官卻很少會完全漠視父母或子女的宗教權利的。這些國家的憲法可能不容許法官限制家長的基本權利;父母基本上有權決定怎樣教養子女,安排子女接受怎樣的世俗和宗教教育。
反過來,孩子也有權選擇,接受不接受父母所作的有關安排。法官必須有可靠的證據表明,“某個宗教的活動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構成即時而實在的威脅”,才能依法干預孩子的宗教教育。(楷書自排。)國家不能僅因為離婚父母對宗教各持己見,或仇視宗教,就貿然插手干預。
在美國内布拉斯加州,一個離了婚的耶和華見證人女子,在女兒監護權的訴訟上,一直顯得通情達理。這個事例可以説明上述的法律條文怎樣保障父母及子女的權益。女兒的父親不是見證人,也不想女兒參加耶和華見證人在王國聚會所舉行的聚會。下級法院裁定父親得直。
女兒的母親向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她指出沒有證據表明,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活動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構成即時而實在的威脅。她作證説:“讓女兒有機會出席並參加父母雙方的宗教活動……是好的,等待女兒長大而有足够的判斷力,到時她就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宗教。”
上級法院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下級]法院濫用了酌情權,不該對負責撫養的母親施加限制,她有權監管未成年孩子的宗教教育”。毫無證據表明,耶和華見證人在王國聚會所舉行的宗教活動對孩子有害。
非撫養一方的權利
離婚父母有時利用宗教分歧為藉口,企圖爭取子女的監管權。且以美國新墨西哥州的“哈爾薩對哈爾薩”案為例。父母還是夫妻的時候,雙方都信奉錫克教。離婚後不久,做母親的改信了天主教,並勸子女不要奉行錫克教。
做父親的當然感到不高興,於是提出起訴,以求取得法院指令,規定子女要受錫克教薰陶。初審法院怎樣回應父親的要求?他的要求不獲批准。初審法院裁定,“子女跟[他]一起的時候,不可違反本意地參加錫克教的活動,包括任何教堂活動、錫克教的夏令營或日間託兒站所舉辦的活動在内”。
子女的父親不服法院判決,把案件移交新墨西哥州上訴法院審理。上級法院裁定父親上訴得直,撤銷了初審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説明:“法官應該公正無私,不可偏袒任何宗教。除非有明確迹象表明,某個宗教對孩子有害,法官才可以介入這個受憲法保障的敏感問題。在宗教問題上施加管制危險非輕:法院判處的限制有違憲法,侵犯父母的崇拜自由,又或者為當事人造成相若的負面效果。”
上述判決是遵照一長串的原則而裁定的;在多個國家,這些原則早已得到確認。家長要是通情達理,就會思量這些原則。此外,基督徒家長還會深入細緻地考慮孩子的需要,例如孩子需要同雙親往來接觸,也要盡自己的本分尊重父母。——以弗所書6:1-3。
庭外調解
庭外調解雖不像法院審訊那麽拘謹,家長卻不該對事情掉以輕心。在談判過程中,離婚父母就子女監護權所達成的協議或協定,一經法院批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所以,家長宜向精通家庭法的律師請教,務求秉公辦理一切有關子女監護權的事項。
父母雙方應該為庭外調解作妥準備。調解期間,離婚父母的態度和行為可大大影響談判結果。事實表明,在離婚訴訟上,夫妻雙方常常因為情緒太過激動,往往忽略了一些重要問題:甚麽安排對孩子最為有益?怎樣滿足子女的需要,好讓子女能够在心智、感情和身體上茁壯成長?
别忘記,從法律觀點看,要優先調停解決的不是宗教分歧,也不是私人爭執,而是父母雙方可以怎樣取得共識,為孩子的利益着想而達成協議。離婚父母可能因宗教或别的理由遭受歧視,也可能要面對料想不到的盤問,應付旨在使人激動不安、心慌意亂的質詢。離婚父母有時也會互相指責,彼此誇大對方的弱點。當事人總要通情達理,大家才能找出解決的方案來。
有時候,調解程序看來曠日持久,令人灰心喪氣。另一個選擇就是漫長的法律行動。由於公開審訊,當事人不但感到難堪,還要擔負高昂的訴訟費。長時間的訴訟也對子女造成損害。這個選擇無疑不足取。基督徒家長應該懇切祈求上帝的指引,認真對待調解程序,像應付日常生活的種種困難一樣。他們時刻記住上帝所靈示的勸勉:“你要把你的道路交託耶和華,並倚靠他,他就必成全。”——詩篇37:5,《新譯》。
要是雙方不能和解,法官又把孩子判給另一方照管,那又怎麽樣?離婚父母有一方給基督徒會衆開除了,另一方該怎麽辦?該單獨撫養還是共同撫養子女,離婚父母有甚麽準則可依從?下篇文章會討論這些問題及相關的聖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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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優點
家庭法院一位法官接受《儆醒!》訪問,他指出家長要獲得監護權,就必須在為人方面具有若干優點,包括以下三個:
通情達理——願意讓另一方隨意探望孩子(如果對孩子的身體健康和道德無害的話)
關懷備至——體貼孩子的情感需要
自制——在生活上保持平衡,使家庭彌漫安謐的氣氛,好讓孩子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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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準則
有些法官制定裁決準則,以免離婚父母利用對方的宗教信仰挑起不必要的紛爭。例如:
1.離婚父母應該鼓勵孩子,跟雙親培養骨肉親情。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約翰·索平卡指出,父母雙方都有權“參與有益身心的德育活動[包括宗教活動在内]。在探視子女期間,非撫養的一方不該裝模作樣,也不該弄虛作假”。
2.禁止探視的家長把自己的宗教信仰灌輸給孩子,就是侵犯該家長的宗教自由,除非有確鑿不移的證據表明,這樣做對孩子有迫切而實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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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監護權的訴訟上,法官負有沉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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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人員能够幫助離婚父母化解分歧,無需面對漫長的審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