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一個人必須履行他在未成為一個獻了身的基督徒之前向上帝所許的一切誓願嗎?
誓願不是一件可當作兒戲的事,正如聖經在傳道書5:4-6說:「你向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不可任你的口供肉體犯罪。也不可在使者面前說是錯許了」。
一個人向上帝立一個嚴肅的誓時,他是自願而非受別人強逼的。所以他應該甘心履行他的誓言。鑑於這件事的嚴重性,聖經吩咐我們在未發誓之前應該先仔細考慮清楚我們在發誓之後必須負起什麼義務。箴言20:25說:「人冒失說,『這是聖物』。許願之後才查問,就是自陷網羅」。因此,向上帝發誓不是一件兒戲的事,這不應該是因一時的感情衝動而應該是經過事先仔細思量之後才做的事。
婚姻的誓約可以說明這點。一個人可能決定要結婚;過婚姻生活乃是他自願的事。如果他是明智的話,他會將這件事預先考慮,清楚和認識婚姻所帶來的各種責任,然後,當他在上帝和證人之前作婚姻的誓願時,他應該視之為嚴肅的事而對自己的配偶保持忠實。(馬太福音19:4-6)無論婚姻由誰主持,只要婚姻是合法的,他便受到這項誓言所約束;在他成為一個獻了身的基督徒之後也無二致。
一個人可能在未成為一個獻了身的基督徒之前自動發過一些私人的誓。這些誓願並不僅是他在心理或對朋友表示的願望和計劃;反之它們是對上帝所作的嚴肅誓願。他並不是被逼去作這些誓願的。可是現在他卻希望解除它們,他可能問其他的人這誓是否仍有效。但是他應該知道其他的人是沒有權替他解除他由於向上帝作下嚴肅誓願而帶來的責任的。這乃是負有義務的人與上帝之間的事。——羅馬書14:4。
或者這個誓不是聖經要求人所作的誓。可是,如果它與聖經沒有抵觸的話,遵守這個誓願是適當的,即使它在以後的生活中引起難題。
但是,一個人在未認識上帝的道之前可能發了一個與耶和華的旨意有抵觸的誓。他可能在開始研讀聖經之後知道有這種衝突存在。現在他對這個聖經表示與上帝的旨意不符的誓願應有什看法呢?他必須作一項決定,但是他若決定,按照上帝清楚表明的旨意而行。那便會是忠心的一個證據。他需要採取積極的行動,例如革除某種行為或除去在上帝眼中看來不潔和不正當的交往等。這種忠於耶和華的表現會帶來祝福。(哥林多後書6:16-18)一個人若不把一個這樣的誓作廢,他便不能通過基督獻身給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