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使徒保羅是否在有關吃祭過偶像的肉這問題上與第一世紀的治理機構意見相左,正如有些人將使徒行傳15:28,29與哥林多前書第8章作一比較之後所得的結論一般?
不然,因為證據表明保羅完全同意眾使徒和長老所定的條規。
在公元49年,保羅與巴拿巴去到耶路撒冷向長老團及眾使徒提出究竟歸信的外邦人是否必須受割禮的問題。基於聖經及上帝處事的方式,並在聖靈引導之下,會議決定歸信者不需守這律法,但除了其他幾件事之外,他們的確要「禁戒祭偶像的物」。——使徒行傳15:1-29。
大約公元55年,保羅致書哥林多人,論及吃祭過偶像的食物的問題。他說偶像其實算不得什麼。因此基督徒可以吃曾用以祭過偶像,後來卻作為剩餘,拿出來在肉市場或廟宇鄰近公共食店售賣的肉。可是,倘若有人過往曾崇拜那偶像以致可能因該基督徒吃這樣的肉而跌倒的話,保羅勸告基督徒們最好避免如此行,以求別人的信心不致受損。——哥林多前書8:7-13;10:25-33;羅馬書14:1-4,19-23。
有鑑於此,有些聖經評釋家認為保羅拒絕附和會議所定的條規,或當時對於這問題仍繼續存有意見的分歧,舉例說,E.布拉各教授說:「在哥林多前書第八章保羅公開採納一種比條規所立下的更寬大的態度。」海涅A.梅雅撰文聲稱保羅採取「我行我素的立場——完全脫離其他一切使徒的權柄而獨立。」梅雅博士並評論說,在哥林多前書第八章保羅「並無在這裡或別處提及眾使徒所定的條規,這點是與他所具有的自主獨立使徒尊嚴之意識一致的。……此外,這一章,連同第十章,明顯地表示,憑著他身為一位使徒的獨立地位,他已趁早使自己與在耶路撒冷達成的臨時協議所作一切執行無關。」
如此的推理是詭詐、危險 並與上帝所感示的道相違的。它所反映的主張是,聖經各書提供個人與互相矛盾的人為意見,因此,並非全部受感示和有益的。(提摩太後書3:16,17)此外,最少在若干例子上,它反映一種意欲,要將使徒行傳15:28,29的條規指為臨時性的,現在已屬不必要了。然而,這不但與聖經衝突,也和表明第二世紀及其後的基督徒承認該條規為應當遵守的歷史性證據有所抵觸。
對於「禁戒祭偶像的物」這個問題,保羅其實持有怎樣的立場呢?
非但沒有反對那項條規,保羅與巴拿巴有份參與達成該項決定的會議。然後他們將這決定廣為宣揚,正如使徒行傳16:4報導說:「他們經過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長老所定的條規,交給門徒遵守。」這事對各小組有很大造就。
到保羅執筆寫哥林多前書(約公元55年)或羅馬書(約公元56年)之時,他是否已改變了立場呢?絕不然。事實上,他是在寫成這兩封書信之後才最後一次上耶路撒冷的。(哥林多前書16:8;使徒行傳19:1;羅馬書15:25)在逗留期間,他與雅各及眾長老相聚,而他們則再提及使徒行傳15:28,29的條規對基督徒仍然生效及應當遵守。保羅並無異議。——使徒行傳21:17-26。
因此,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在會議的條規與保羅所寫的話之間,任何表面上的衝突均可以被解答。事實的確這樣。
使徒行傳15:28,29所禁止的乃是基督徒參與正式的宗教儀式或犯了崇拜偶像的行為。那些向偶像獻祭牲畜的人得到部分的肉來吃,他們如此行顯然是一種宗教舉動,被視作與異教的神分享筵席。(出埃及記34:15;申命記32:17;哥林多前書10:18-21)基督徒絕不可以作這事。基督徒的治理機構所定的條規曾加以禁止,保羅完全同意這點,他寫道:「我所親愛的弟兄啊,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哥林多前書10:14;帖撒羅尼迦前書1:9。
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8和第10章及羅馬書第14章所寫的話並非授權給人參與尊榮偶像的崇拜偶像行動或筵席,像以色列人曾經所為而招致上帝的憤怒那般。(民數記25:1-4;啟示錄2:14)反之,他所討論的只是可否將從拜偶像的廟宇中取來售給大眾的肉作為慣常的膳食之用的問題。這樣的肉並不會僅因其出處而變成不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