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中履行基督徒的獻身
“耶和華的靈在哪裏,哪裏就有自由。”——哥林多後書3:17。
1.耶和華見證人獻了身給誰?他們為甚麽運用若干法人機構?
耶和華見證人相信他們的宗教會永遠長存。因此,他們期望“用靈和真理”事奉上帝,直到永遠。(約翰福音4:23,24)這些基督徒具有自由意志;他們毫無保留地獻身給耶和華上帝,並且決心要切實履行這個決定。他們倚賴上帝的話語和聖靈幫助他們貫徹始終。見證人在上帝所賜的自由裏,盡心竭力履行基督徒的獻身。他們對政府裏“在上的當權者”表現應有的尊重,並且適當運用法律上的各種工具和安排。(羅馬書13:1;雅各書1:25)例如,見證人運用守望台社作為法律上的工具(在其他國家還有别的法人組織),使他們能够執行造益同胞的善工,特别是予人屬靈的幫助。但是,見證人獻身的對象是上帝而不是任何法定機構。他們對耶和華的獻身是直到永遠的。
2.為甚麽守望台社和類似的法人機構深受耶和華見證人賞識?
2 耶和華見證人既然是上帝手下獻了身的僕人,他們有義務要執行耶穌的吩咐,“使所有國族的人成為門徒,奉父親、兒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教導他們”。(馬太福音28:19,20)這件工作會延續到事物制度的終結,因為耶穌也説:“這個王國的好消息會宣講開去,遍及世人所住的全地,對所有國族作見證;到時終結就會來到。”(馬太福音24:3,14)每年,守望台社和類似的法人機構轄下的印刷廠印製了億萬本聖經、書本、册子和雜誌,供耶和華見證人在普世的傳道工作上使用。因此,這些法定機構對上帝手下獻了身給他的僕人深具價值,可以幫助他們履行對上帝所作的獻身。
3.耶和華見證人以往所用的“社方”一詞是指甚麽而言?
3 也許有人説,見證人談及守望台社的時候(時常只是簡稱為“社方”),他們的口吻顯示,在他們看來,這個機構不只是法律上的工具而已。在跟崇拜有關的事上,他們豈不是把這個機構視為最高的權威嗎?《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澄清了這個問題,解釋説:“每逢[《守望台》]雜誌[1938年6月1日刊]提及‘社方’一詞,所指的並非僅是一個法律機構,而是指建立並運用這個法律機構的受膏基督徒群體。”因此,“社方”一詞所指的乃是“忠信睿智的奴隸。”a(馬太福音24:45)見證人使用“社方”一詞,通常所指的都是這個意思。當然,這個法人機構的名稱跟“忠信睿智的奴隸”並不是可以互相調換的同義詞。守望台社的董事是選舉産生的,組成“忠信……奴隸”的見證人卻是耶和華的聖靈所膏立的。
4.(甲)為了避免引起誤會,許多見證人採用甚麽説法?(乙)在所用的措辭方面,為甚麽我們也應當平衡合理?
4 為了避免引起誤會,耶和華見證人小心留意所用的措辭。例如,與其説,“社方的主張是”,許多見證人寧願向人指出,“聖經説”,或者説,“據我所知,聖經的主張是”。這樣,他們強調每個見證人都自行決定他們接受甚麽聖經教訓,同時也避免給人錯誤印象,以為見證人的信仰是受某個教派所支配的。當然,我們絶不應當讓有關措辭的建議引起爭議。畢竟,我們之所以考慮措辭問題,只是為了防止誤解罷了。我們需要表現基督徒平衡合理的態度。聖經勸我們“不要為言詞爭鬥”。(提摩太後書2:14,15)聖經也提出這條原則:“你們用舌頭所説的話要是不容易理解,别人怎麽知道説的是甚麽呢?”——哥林多前書14:9。
有上帝的靈,就無需很多規條
5.哥林多前書10:23的話是甚麽意思?
5 使徒保羅指出:“凡事都可以做;但不是樣樣都有益處。”他又説:“凡事都可以做;但不是樣樣都能建立人。”(哥林多前書10:23)保羅的意思顯然不是説,甚至上帝話語明令禁止的事也可以做。上帝賜下六百多條律法給古代以色列人遵守,相比之下,他要基督徒在生活上謹守的明確規條卻少得多。因此,有許多事都可以讓個人憑良心決定。由於受上帝的聖靈所指引,獻了身給耶和華的人享有這件事所帶來的自由。基督徒把真理銘刻在自己心上,行事為人與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一致,同時全心倚賴上帝通過聖靈予人指引。獻了身的基督徒這樣做,就能够決定甚麽事對己對人“都有益處”,“能建立人”。他意識到自己既獻了身給上帝,所作的決定就會影響到他跟上帝的個人關係。
6.在基督徒聚會裏,我們可以怎樣表明真理已深印在我們心裏?
6 見證人樂於在基督徒聚會裏參與評論,這樣做足以表明真理已深印在他們心裏。起初他也許只是把研讀刊物裏的資料讀出來。可是隨着他逐漸進步,他不久就能够用自己的話把聖經道理表達出來了。這樣,他表明自己正在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不是僅把别人的話加以複述而已。人能够用自己的話去構思,然後衷心地把真理正確表達出來,不但是一件樂事,同時也顯示他真心相信所説的話。——傳道書12:10;參閲羅馬書14:5下。
7.耶和華的僕人自由地作出甚麽決定?
7 耶和華見證人愛戴上帝,也深愛同胞;這種愛成為他們生活上的推動力。(馬太福音22:36-40)誠然,他們是個普世的弟兄團體,懷有與基督相若的愛心而緊密團結起來。(歌羅西書3:14;彼得前書5:9)但是,既然他們具有自由意志,他們每個人都自行決定要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在政治上嚴守中立,禁戒血,避免某些類型的娛樂,在生活上謹守聖經標準。沒有人強迫他們作出這些決定。他們獻身成為見證人之前能够自行選擇所喜歡的生活方式;同樣,他們後來所作的決定也是完全出於自願的。
要向治理機構交帳?
8.我們需要澄清甚麽問題?
8 聖經清楚表明,真基督徒事奉上帝絶不是被迫的。聖經説:“耶和華就是靈;耶和華的靈在哪裏,哪裏就有自由。”(哥林多後書3:17)但是,既然基督徒受一個“忠信睿智的奴隸”和治理機構所管理,又怎樣同時享有自由呢?——馬太福音24:45-47。
9,10.(甲)首領權的原則怎樣在基督徒會衆裏應用出來?(乙)為了實行首領權的原則,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會衆有甚麽安排?
9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記住有關首領權的聖經原則。(哥林多前書11:3)以弗所書5:21-24把基督稱為“會衆的頭”,是會衆所“順服”的。耶和華見證人承認,耶穌的屬靈弟兄構成了忠信睿智的奴隸。(希伯來書2:10-13)上帝委任這個忠信的奴隸階級在“適當的時候”把靈糧分發給他的子民。在現今這末世,基督已委派這個奴隸去管理他的“一切財物”。既然奴隸持有這個職位,他配受所有自稱為基督徒的人尊重。
10 設立首領權的目的是要保持團結,務求“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經過安排才做”。(哥林多前書14:40)在公元1世紀,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上帝從忠信睿智的奴隸階級,揀選了若干位受膏基督徒去代表整個群體。後來的事態發展充分表明,治理機構在公元1世紀施行的督導,是得蒙耶和華嘉許和祝福的。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很樂意接受這個安排。不錯,他們對此大表歡迎,同時為事情所産生的良好結果感謝上帝。——使徒行傳15:1-32。
11.我們對於現代的治理機構應當有甚麽看法?
11 這樣的安排在今天仍然深具價值。目前,耶和華見證人的治理機構由十位受膏基督徒組成,每一位都在作基督徒方面有數十年的經驗。像公元1世紀的治理機構一樣,他們負責對耶和華見證人作屬靈的督導。(使徒行傳16:4)像早期的基督徒一樣,今天的見證人很樂於向治理機構的成熟弟兄尋求指引,在與崇拜有關的事上給他們所需的訓示。雖然治理機構成員跟他們的基督徒同工一樣,是耶和華和基督的奴隸,聖經卻吩咐我們:“要服從在你們當中帶頭領導的人,也要順從他們;因為他們是要交帳的人,時刻看守你們的魂。你們要叫他們做得喜樂,不用歎息;不然的話,你們就有損了。”——希伯來書13:17。
12.每個基督徒都必須個别地向誰交帳?
12 既然聖經表示治理機構居於督導的地位,這是不是説,每個耶和華見證人都必須為自己所做的事向治理機構交帳呢?從保羅對羅馬基督徒所説的一番話看來,他們無需這樣做。保羅説:“你為甚麽審判你的弟兄呢?又為甚麽小看你的弟兄呢?我們所有人都要站在上帝的審判座前;……我們各人都要為自己的事向上帝交帳。”——羅馬書14:10-12。
13.耶和華見證人為甚麽要為他們的傳道活動填交報告?
13 可是,個别的見證人不是要為自己的傳道活動提交報告嗎?不錯,但是見證人的一本手册,把他們這樣做的目的清楚解釋出來,説:“耶穌基督早期的跟從者對於傳道工作進展的報告深感興趣。(馬可福音6:30)隨着工作的發展,聖經除了叙述參加宣揚好消息的人的傑出經驗之外,還提出統計的報告。……(使徒行傳2:5-11,41,47;6:7;1:15;4:4)關於這些增加的消息,無疑為門徒帶來多大的鼓勵!……類似地,現代耶和華的組織設法為所做的工作保持精確的記錄;這件工作應驗了馬太福音24:14的預言。”
14,15.(甲)哥林多後書1:24怎樣對治理機構適用?(乙)個别的基督徒必須根據甚麽作個人的決定?他們必須承認甚麽事實?
14 治理機構是上帝的仁愛安排,其中的弟兄在信心方面立下了值得我們效法的榜樣。(腓立比書3:17;希伯來書13:7)他們緊緊跟從基督,以他為典範,因此能够像保羅一樣説:“我們不是主人,不是要管轄你們的信心,而是同工,要促進你們的喜樂,因為你們站立得住,是靠着你們的信心。”(哥林多後書1:24)治理機構留意觀察各種趨向,向人指出聽從聖經勸告的益處,提出建議教人怎樣實行聖經的律法和原則,警告人提防潛在的危險,並且給“同工”所需的鼓勵。這樣,治理機構努力執行基督徒管家的職責,幫助同工保持喜樂,強化他們的信心,使他們能够站立得穩。——哥林多前書4:1,2;提多書1:7-9。
15 每逢見證人根據治理機構提出的聖經勸告作決定,他這樣做完全是出於自願的,因為他自己對聖經所作的研究使他深信,他所走的是正路。每個見證人都受到上帝的話語所打動,努力把治理機構提出的優良聖經勸告實行出來。他們承認,既然自己獻了身給上帝,所作的決定就會影響到他們跟上帝的個人關係。——帖撒羅尼迦前書2:13。
學生與士兵
16.雖然與品行有關的決定是個人的私事,為甚麽有些人遭受開除的處分?
16 但是,如果人的品行是個人的私事,為甚麽有些耶和華見證人被組織開除呢?究竟人犯了甚麽罪就得受開除處分,事情並不是由任何人自行決定的。相反,惟獨會衆的成員犯了嚴重的罪,例如哥林多前書第5章所列舉的罪,不肯悔改,會衆才會按照聖經的規定把犯過者開除。例如,一個基督徒可能因為屢次犯淫亂罪而被開除,但惟獨這個人不願接受仁愛牧人的屬靈幫助,他才會遭受開除的處分。世上並不是只有耶和華見證人才採納基督教的這種措施。《宗教百科全書》指出:“在任何社區裏,如果有分子不守規矩,危害大衆的福利,社區就會聲稱有權採取處分行動,以求保護自己。在宗教方面,由於相信[開除的]處分會影響到犯過者在上帝面前的地位,這種權柄時常更受人重視。”
17,18.我們可以以甚麽為例,説明開除的做法是適當的?
17 耶和華見證人是聖經學生。(約書亞記1:8;詩篇1:2;使徒行傳17:11)我們可以把治理機構提供的聖經教育,比作地方教育委員會所制訂的學校課程。雖然委員會本身並不是教科書資料的來源,這個機構卻負責擬定課程,決定授課方法,提供必需的指引。如果有學生蓄意不理會學校的規條,為其他學生製造麻煩,或為學校帶來羞辱,就可能招致開除的處分。學校當局有權採取行動,維護全體學生的利益。
18 耶和華見證人是學生,也是耶穌基督的精兵,奉命“為信仰作美好的爭戰”。(提摩太前書6:12;提摩太後書2:3)基督徒士兵如果行為不檢,不合基督徒的體統,就會招致上帝的不悦。基督徒士兵雖然有選擇的自由,可以自行決定做甚麽事,卻必須承擔所帶來的後果。保羅指出:“凡當兵的人,都不讓生活上的生意纏身,好贏得召他當兵的人認可。此外,人在競技會中爭勝,不遵守規則,就得不到冠冕。”(提摩太後書2:4,5)成熟的基督徒,包括治理機構的成員,完全甘願受他們的領袖耶穌基督所支配;他們留意謹守“規則”,以求贏得永生的獎賞。——約翰福音17:3;啟示錄2:10。
19.查考過關於基督徒獻身的事實之後,我們可以肯定甚麽事?
19 事實豈不清楚表明,耶和華見證人不是人的奴隸,而是上帝的僕人嗎?他們是獻了身的基督徒,享有基督賜予的自由;他們讓上帝的靈和話語支配他們的生活,在上帝的會衆裏跟他們的弟兄齊心一意地為上帝服務。(詩篇133:1)這些事實也能够消除别人的疑慮,幫助人清楚看出他們的力量是從哪裏來的。他們有理由跟詩篇執筆者一同唱道:“耶和華是我的力量,是我的盾牌;我心裏倚靠他就得幫助。所以我心中歡樂,我必用詩歌頌讚他。”——詩篇28:7。
[腳注]
a 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1993年出版。
你會怎樣回答?
◻ 守望台社和類似的法人機構給耶和華見證人甚麽幫助?
◻ 基督徒怎樣從耶和華見證人治理機構的工作得益?
◻ 耶和華的子民為甚麽要為自己的傳道活動填交報告?
◻ 在甚麽情形之下,把獻了身的基督徒開除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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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世紀的治理機構使基督徒得以在信仰上保持一致
[第23頁的圖片]
耶和華見證人在全世界享有基督賜予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