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a 據埃米爾·許雷爾所著的《耶穌基督時代的猶太民族史(公元前175年-公元135年)》説,《密西拿》雖然沒有記載大公議會(由71人組成的公議會)的程序,可是,它對於規模較小的公議會(由23人組成)的程序卻有詳細的陳述。小公議會審訊可導致死刑的案件時,律法學生可以出席,不過他們只可以為被告説項,卻不可指控他。假如案件不牽涉到死刑,他們既可以為被告説項,也可以指控他。
a 據埃米爾·許雷爾所著的《耶穌基督時代的猶太民族史(公元前175年-公元135年)》説,《密西拿》雖然沒有記載大公議會(由71人組成的公議會)的程序,可是,它對於規模較小的公議會(由23人組成)的程序卻有詳細的陳述。小公議會審訊可導致死刑的案件時,律法學生可以出席,不過他們只可以為被告説項,卻不可指控他。假如案件不牽涉到死刑,他們既可以為被告説項,也可以指控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