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尊重家庭的安排
一個孩子出生之後,親戚朋友們會相率前往探視,也許有人會說:『他十足像他的父親!』或『他看來很像母親!』孩子有時在樣貌上與父或母不很相似,但後來卻顯出具有相同的性格特徵。不錯,我們今日的情形與第一個人亞當的情形無異,關於他,聖經記載說,「他生了一個兒子,形象和樣式和自己相似,就給他起名叫塞特。」——創世記5:3。
對於父母的職責及父母的權柄,耶和華上帝有很固定的主張。他賜給父母們以權利和權柄按照他們自己的形象和樣式養育兒女。此外,他也容許他們以自己認為理想的方式教養兒女。儘管事實上有些父母忽略了兒女,有些則教養兒女成為反對上帝的人,他卻不會將他們的兒女奪去而交給別人照料。
此舉固然是公平的,而且透露上帝方面的極大忍耐。沒有人可以公平地指責上帝剝奪了他們按照自己意願去教養兒女的權利。未能以上帝的原則教導兒女的人即使兒女不肖也無話可說。玩忽責任的父母無免避免的一項原則便是:「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箴言29:15。
幼童不是無罪的
全人類所有的兒女雖然會承受父母的美好性格,同時也承受到劣根性。而且毫無例外地,每個人生來便有罪,這乃是人類始祖因忤逆而在上帝面前喪失了地位的結果。聖經告訴我們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馬書5:12。
亞當由於犯罪,『未能達到』上帝為他所訂的完美標準,以致虧缺了他應該反映出來的上帝榮耀,因而未能將完美傳與兒女。於是全人類都受到影響。「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馬書3:23。
感謝上帝的法外施恩,使基督所獻的贖價可以除去人與生俱來的罪。當然,我們在個人方面必須接納上帝的安排才行。可是還未長大到足以懷具信心的幼童又如何呢?他們並不是無罪的。詩篇執筆者大衛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篇51:5)那末,上帝怎樣對待他們呢?他通過家庭的安排對待這些兒童。何以如此呢?這項原則怎樣發揮作用呢?
耶和華認為家庭安排可以成為地上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的地位、意義和職責都是他所創始的。他是「天上地上的各家都從他得名」的父。(以弗所書3:15)他賜予家庭以尊嚴和適當地位。父親是一家之主,母親是助手,兩者均蒙上帝賜予管理兒女的責任。
父母對兒女的責任
兒女在十分年幼的時候未能負起責任,通常是由父母的遺傳加上父母所作的管教與環境所共同形成的產品。因此,上帝要父母負責,直至兒女達到能對自己的決定與行為負責為止。
因此父母與上帝間的關係會影響到整個家庭。正如人的法律要父母為幼童的行為負責,上帝亦然。兒童若犯了罪,損壞別人的財物,父親便會受到警方控告,要求他賠償損失。既然如此,上帝為什麼不應在兒女的行為上要父母負責呢?
父母訓練的長遠後果
父母行為的正誤或父母訓練的得當與否能夠在兒女的兒女,甚至曾孫方面,反映出來。例如,一代的人在處理世事方面惹起戰爭,便會大大影響到未來的世代;從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後果可見一斑。
由於上帝授權給父母教養兒女而不加以干涉,他可以對父母描述跟從他的律法與不跟從所導致的結果。他對摩西說:「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要求專一效忠]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埃及記20:5,6)可以確定的一點是:以錯誤方法教養出來的兒童差不多必然會成為不肖子弟而自食其果。
在謹守上帝的律法及教導兒女服從上帝方面,亞伯拉罕是家主一個好榜樣。這為他的子孫帶來了長遠的裨益。——創世記18:19;申命記4:37。
可是,當亞伯拉罕的子孫後來轉而崇拜偶像及從事其他惡行時,他們便被敵國所俘擄。事實上,從他們被擄到巴比倫以至耶路撒冷在公元70年遭受毀滅,猶太人一直在異教的世界霸權巴比倫、波斯、希臘和羅馬的統治之下。結果多代子孫均受到祖先的罪所牽累。
這項原則在異教國家中也證明為真實。在建造巴別塔時,人們相率離棄對挪亞的上帝耶和華的崇拜,以致被分裂成種種語言而各隨自己的語言立國。他們的子孫也隨之置身於「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以弗所書2:12)只有那些轉離祖先的惡道,擺脫異教而崇拜上帝的人才得以認識上帝。
幼童與邪惡的父母一同受罰的一個顯著例證是迦南人。由於他們惡貫滿盈,以致當以色列人佔領該地時,上帝下令將當地的幼童與父母一同處死。——申命記7:1,2。
這一切表明上帝判定一個家庭的幼童功罪是以父母的地位為根據的。除了敬拜真正的上帝耶和華之外,父母還須要符合其他條件嗎?上帝對年幼的兒女有任何要求嗎?再者,父母之中若僅有一方是耶和華的崇拜者及耶穌基督的門徒,那又如何呢?這些問題留待下一篇文章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