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通婚是否明智?
在差不多所有社會中,血族相近的人通婚都受到習俗或法律所禁止。這種禁忌的存在究竟是由於此類婚姻被認為不自然和可憎,抑或由於害怕在社會中增加遺傳畸形的人口,則尚未為人所知。
血緣相近的人通婚真的有危險嗎?這種婚姻將有缺陷的遺傳因素傳給子孫的可能性是否比普通情形為高?在近親之間具有或養成一種親密的關係——一種會導致婚姻的關係——是否明智之舉?
答案是:在今日來說,這樣行既不明智,也對由此種婚姻所生的兒女絕不公平。此外,它也為人帶來法律上的難題。這一點我們會在較後討論。
遺傳方面的危險
為了充分了解何以會有遺傳方面的危險存在,我們需要略窺一下遺傳的原則,觀察那微小的染色體和遺傳因子。
「染色體」一詞來自希臘文,意思是「顏色的個體」。採用這個名字是因為在人體(或其他生物)每個細胞核裡的線狀微粒染上某種顏色時便會顯現出來。人體的每個細胞有四十六個染色體,可是在個別的性細胞或生殖細胞裡只有一半數目,即只有二十三個。因此,當妊娠發生時,受精卵的染色體會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而獲得四十六個的總數。這個細胞便是一個新人的開始。
線狀染色體中佈滿無數的「遺傳因子」。它們是某種化學成分,可以直接發動或「指揮」化學反應以造成身體的某些特徵。在受孕時,來自父親方面帶有建造人體特徵遺傳因子的染色體與來自母親方面帶有類似遺傳因子的染色體平行並列。例如,決定眼睛顏色的因子會在兩個染色體上彼此平行。從父親所得的因子會與從母親所得的同種因子合作或發揮作用。嬰兒的眼睛顏色遂以這種方法決定。
在有些例子上,對某些因素發生決定作用的因子比對方的因子較佔優勢而成為「顯性」(或作用「較強」)。有些因子則是「隱性」的,遇到優勢的因子時便有隱沒的傾向。為了這緣故父親的特徵也許不出現於孩子身上(或者相反地,母親的特徵也許被埋沒)。於是孩子會顯出佔優勢的一方的特性——多數出現於容貌或性格上。然而,孩子身體的細胞和生殖細胞卻含有「隱性」的因子或產生特徵的單位。他也許是這種特徵的「攜帶者」,雖然沒有在他本身彰顯出來。當他長大結婚時,倘若他所娶的女子具有或「攜帶」同一「隱性」的特徵,那麼在妊娠發生時,嬰兒的細胞也許會從父母雙方獲得「隱性」的因子。他們的孩子,即上文提及的第一個人的孫子,便會表現出在父親或母親的性格或身體上從未彰顯出來的特徵。有時這種「隱性」的特徵會隱藏幾個世代之久,然後突然顯現出來。
並非所有「隱性」的特徵都是不好的,正如未必所有「顯性」的特徵都是好的一樣。可是,不良的特徵往往屬於「隱性」。遺傳因子的組合乃是使近親通婚成為不智的主要原因之一。
「隱性」的不良特徵的例子之一是白化病。病情使皮膚、毛髮和眼睛缺乏色素。這種人無法抵抗強烈的陽光。家系中很可能有一位祖先是白公。這種特色不會自己彰顯出來,除非父母雙方都含有這種「隱性」的遺傳因子而結合一起才能顯現。白公祖先的個別子孫有可能成為這種遺傳因子或特徵的「攜帶者」,但這種特徵未必在他們的外表上顯現出來。既然這種遺傳因子是罕有的,只要這人與血緣關係以外的人結婚,配偶極可能沒有攜帶這種遺傳因子,則兒女便會正常。「隱性」的因子作用可能被婚姻配偶的正常因子所壓倒。
在另一方面,亂倫婚姻或與可能攜帶這種「隱性」遺傳因子的親屬結婚則會大大增加兒女白化病的可能性。血緣關係愈接近,可能性也愈大。假定父親是個白公。那麼他與自己女兒的亂倫關係便會使這種可能性達到二分之一,有百分之50的機會——若然成孕的話——使所生之子女成為白公。這個父親所生的子女中若是兄妹婚配(即使兩者都不是白公)則兒女成為白公的可能性會減為四分之一。
親屬關係愈疏遠,則不良特徵出現的可能性也遞減。由此類推,在中表關係的婚姻中,缺陷特徵的出現也較為減少。同時,正如上述,血緣關係以外的婚姻會使機會更加微小。
法律上的顧慮與良心
基督徒在這個問題上採取什麼立場呢?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還有聖經的理由需要考慮嗎?
上帝通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對血緣親屬的婚姻立下許多禁令。(利未記18:6-17;20:11,12,14,17,19-21;申命記22:30;27:20-23)但今日的基督徒並不在這條律法之下,因此不受其所限制。(歌羅西書2:14;以弗所書2:15)基督教《希臘文聖經》則沒有定下一套律法規條。
可是聖經吩咐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使徒保羅也提出類似的訓示:「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羅馬書13:1)真正的基督徒會服從他們居留之處的當地法律,包括婚姻法在內。
鑑於這些事實,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小組遵守他們居留之處的法律規定。他們不會試圖將利未記一書所載關於婚姻的律法加諸小組成員身上,以致使他們歸於摩西律法之下。然而真確的是,不少地方的禁止通婚法例恰好與摩西律法所載的相符,有些甚至更進一步而禁止中表通婚。有些地方對亂倫所施的懲罰十分嚴厲。同時,基督徒若故意違反禁止亂倫的民法,也會受到基督徒小組的管教。
更重要的是,基督徒服從地方法律不是出於恐懼而是為了良心的緣故。(羅馬書13:5)基督徒的良心使他意識到某些事情是違反自然的,它破壞了人所具有的適當感。人的適當感是一種自然的感覺,使人深深體會到什麼是正當和對的事。同時,基督徒也不願使社會震驚,以致為基督徒的名譽和他們所持有的耶和華之名帶來羞辱。——彼得前書4:16;以賽亞書10-12。
關於上帝和基督徒組織對不自然的反常行為的看法,一個例子是使徒保羅不得不寫信對哥林多小組論及的事。當時小祖中有一個人犯了姦淫,這乃是基督徒所禁止的事。(哥林多前書6:9,10)但這宗姦淫特別可鄙。為什麼呢?因為這個人娶了他父親的妻子。這女子顯然不是他的生母而是他父親的繼室。這件事當然被視為可恥的行為,特別是因為這人對自己的父親表示大大的不敬和藐視。這相當於「露了本是父親的下體」。——利未記18:8;參閱創世記35:22;49:3,4。
使徒在寫給該小組時特別論及這項不尋常的敗行,說:「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哥林多前書5:1)這種罪行甚至在當時異教國家中也頗罕見。
聖經歷史
「可是」,也許有人會問,「在聖經時代豈非有人與近親通婚嗎?例如亞伯蘭(亞伯拉罕)娶了他的異母妹。」不錯,這是真的。可是我們若觀察一下聖經歷史,便會明白為什麼在後來才有差別出現。
當上帝將亞當和夏娃創造成完美的人時,他的旨意是要讓所有人類種族都出自一人,因而具有親族關係——全人類均屬一家。(創世記1:28)亞當給妻子起名為夏娃,意思是「生者」,「因為」,正如聖經記載指出,「她是眾生之母」——創世記3:20。
因此,既然每個人都來自亞當和夏娃,顯然至少有一個人要娶自己的妹妹為妻。亞當的第一個兒子該隱據報是有妻子的,他顯然娶了自己的妹子。亞伯和塞特也許曾娶了她們的妹妹或姪女,因為亞當的其他兒女也有生兒育女。(創世記5:3,4)當時極少有將顯著的缺陷遺給兒女的危險,因為那時的人類種族比現今更接近完美。當時很少有不良的遺傳因子(無論是「隱性」抑或「顯性」的)存在。亞當早期子孫的壯健從當時人們的長壽可以見之,有一個人據報活到969歲。——創世記5:27。
隨著人口漸增,遠親通婚遂成為可能。可是在洪水之後,在人們仍享高壽之際,挪亞的孫子們因為要使地上的人口再度繁多,無疑曾實行表堂兄妹通婚。大約四百年之後,亞伯拉罕娶了他的同父異母妹子。(創世記20:11,12)當以色列人下到埃及時,摩西的父親暗蘭娶了他父親的妹妹。(出埃及記6:20)這些人從未因此受過任何褒貶,因為上帝在當時還未頒布禁止此類婚姻的律法。當然,人與父親的妻子發生關係以及各種通姦或淫亂都一向被視為可鄙的行為。——創世記35:22;49:3,4;34:2,7。
後來在公元前1513年,上帝將法律賜給以色列人。這時人已在地上多起來了。在上帝帶領以色列人進入的迦南地方,其上各族已變成荒淫無度,從事種種違反自然的越軌雜交,包括亂倫在內。(利未記18:24,25)上帝向以色列人頒布關於血緣性關係的禁令,因為他的子民是一群與別不同的人。這項律法提高了他們的水準,使他們在迦南地的七個墮落民族當中卓然不群。
以色列人在性關係方面不可以放蕩不羈地雜交。上帝特別禁止一切在中表以內的近親通婚。除了使他們在上帝面前保持宗教上的清潔之外,這些律法也保護免受遺傳上的危險;這些危險在當時已流行於人類種族中,因為那時距離亞當和夏娃受造成完美之日有二千多年了。
基督徒需要謹慎
在現今這個人慾橫流,在性關係方面比古代迦南居民的墮落有過之無不及的時代,基督徒應該謹慎自己的行徑。在過去三千多年來,甚至各國也將近親通婚視為不自然之舉。他們可能已留意到不良的遺傳後果。同時,顯然這種亂倫關係可能促成互不尊重的傾向,在保持家系紀錄,承繼權等方面造成混亂。
大多數人類社會的這種態度,至少在現代歷史上,對於避免亂倫關係成為一項保護,既然所有人都是不完美的罪人而時常會有犯錯誤的傾向。這種對婚姻的觀點使容易發生於家庭圈子中的性關係成為「不方便」。然而,儘管有這些禁忌存在,亂倫行為仍然在某些地方常有發生,以致造成了惡劣的遺傳缺陷。
鑑於這些要點,基督徒應該特別審慎,避免對近親發生愛情或慾念。他在打算結婚時應該認真考慮到將來所生的兒女的健康和福利,尤其是關於近親通婚的遺傳危險。將上帝對婚姻的觀點和自己的良心置之度外是非常自私的,這樣行的人表示他們毫不關懷兒女可能天生有缺陷。此外,這會使他受人譴責,引起法律上的困難以及為基督徒的組織帶來恥辱。
也許有些人在獲悉真理之前已和近親合法結婚。這對夫婦若有任何兒女有遺傳上的缺陷,他們可以感覺安慰的是,他們的兒女會在上帝愛子耶穌基督的千年統治中獲得耶和華的額外恩慈而有痊癒的希望。(啟示錄21:1-4;22:1,2)可是,既知道基督徒對近親通婚的觀點,現時沒有這種婚姻關係以及渴望在生活上與上帝之道的原則一致的人就不可明知故犯了。
[第458頁的附欄]
從一堆隱性因子產生的兒女可能出現的不良特徵
特徵 顯著的象徵
畸形 無手無足
白化病 皮膚、毛髮、眼睛缺乏色素
黑矇性白痴 智力代謝作用混亂和瞎眼
愚侏病 甲狀腺機能擾亂,症狀是身體畸形,侏儒和白痴
耳聾病 先天性耳聾
牛乳糖血病 酵素缺乏——白內障及精神遲滯
血脂過多症 反常的脂肪代謝作用及發育遲滯
頭小(畸形)頭部細小得反常
苯酮尿症 酵素混亂導致精神遲滯
附注:上述各種不正常病症未必全因亂倫婚姻所致。在其他婚姻中也可能產生同樣的結果,但亂倫婚姻卻較多這樣的事例。
[第457頁的圖表]
(排版後的式樣,見出版物)
在摩西律法下特別禁止的通婚
男子所不許婚娶的親戚
「不可親近骨肉之親」——利未記18:6(參閱利未記18:7-18;20:14,19-21和申命記27:23)
父系祖父母 母系祖父母
叔伯母 叔伯 姑母 父 母 姨母 後母
母親的前夫a
姐妹 姐妹 兄弟 嫂b姐妹同父異母 男子
岳父 岳母
第一妻子c
女兒 兒子 媳婦
外孫女 孫女
岳父 岳母
繼女 繼子
繼外孫女 繼孫女
□—男子
◯—女子
●—該男子所不許婚娶的
[腳注]
a —可能已故
c —可能已故
d —可能已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