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獲致快樂就必須與人保持和睦
古時一位詩人在上帝感示之下寫道:「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好比黑門的甘露,降在錫安山,因為在那裡有耶和華所命定的福,就是永遠的生命。」——詩篇133:1-3。
若要獲致快樂就必需與人和睦共處。上帝非常重視和平。若要享有這種和平及從中得到喜樂,我們一定要公平地與鄰人相處。在所有的人當中,自稱為基督徒的人特別應該以公平和充滿愛心的方式與別人和平共處。
耶穌基督在地上時曾對一群猶太人論及人與人之間的難題,然後他繼續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馬太福音5:23,24。
與較早的訓示協調一致
當時耶穌無疑想到上帝記載在利未記6:2-7的律法,這段經文說: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在律法提及的這些例子中,一個以色列人在某方面相當嚴重地欺騙了他的朋友。他知道他的朋友對他懷有怨恨。這並不僅是誤會而是確有其事。如果犯過的人到聖殿獻上祭物,自稱崇拜和事奉耶和華,但卻以竊賊、說謊者或勒索者的身份來到耶和華的面前,他的崇拜會有什麼價值呢?上帝不會悅納他的祭物,也不會祝福他,正如他後來通過撒母耳先知對掃羅王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母耳記上15:22。
耶穌根據同一的理由嚴詞指責文士和法利賽人說:「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馬太福音23:23。
懲罰欺騙或勒索行為的律法其實是上帝慈悲的表現,不但受騙的人得到裨益,同時行騙的人在法庭的法官之前也會良心自咎,因而受到感動承認自己的過犯和糾正自己的錯誤,因為如果他拒絕如此行,他便不會得到上帝的饒恕了。——出埃及記22:1,4,7;利未記6:2-7。
如果被冒犯的人已死去,他最親近的親屬便會得到賠償,由此可見律法規定犯過者要全心全意地悔改。——民數記5:7,8。
與基督徒同工和睦共處
同樣地,如果今日一位基督徒知道他的弟兄對他懷有怨恨,而這是一項真正——不是猜想——的過犯(雖然受騙的弟兄不曾覺察到所犯的過失),除非他首先與弟兄和解而解決了事端,他就不能期望上帝悅納他的崇拜。在以色列,犯過者將所欺騙或勒索得來的,除了如數償還之外,還要加上百分之二十的賠償。這一方面是由於受騙者不能運用他的產業為自己賺得收入,同時這也可以防止犯過者再次犯欺騙的行為。然後,犯過者要獻上一隻以色列人視為相當昂貴的公綿羊,作為他犯罪所付出的額外代價。
所以,今日的基督徒應該願意調解他們的糾紛,不是以一種勉強、不願意的方式而行,反之他們應該誠意、慷慨、謙虛地完全承認自己的過錯。而且,只要他有能力,他應該妥善地解決這事,使受害者不會由於失去金錢或其他貴重物件一段時期而遭受損失。他應該感到高興,因為上帝對他表示慈悲,容許他糾正過犯,藉此與上帝和鄰人恢復良好關係。正如律法指出,這樣的犯法者其實首先對「耶和華」表現不忠。——利未記6:2。
這種渴望糾正過犯的誠懇態度表示一個人真正對所犯的嚴重過錯感覺後悔,而且渴望能夠重新採取正確的途徑。
一個基督徒採取行動承認和糾正自己冒犯弟兄的過錯,藉此向上帝和基督徒小組證明自己誠心悔改,別人便會對他表示慈悲的態度。在另一方面,與律法之下表現的精神類似地,一個竊賊或勒索者若試圖遮掩自己的罪,但卻被揭露出來,如果他不承認自己的過犯和不願意付出賠償,他便會有被基督徒小組開除的危險。——詩篇32:5;約伯記31:33。
首先,基督徒要盡自己的能力糾正所犯的嚴重過錯,然後他才可以向耶和華獻上他的禱告和事奉。在耶和華的眼中,重要的事是公義、憐憫、信實而不是嘴唇的事奉或外表的公義。一個人若惡待上帝的僕人,他又怎能與上帝保持和好的關係呢?他又怎能夠問心無愧地來到耶和華的面前呢?但是他若良心自咎,他就應當盡力糾正過犯與弟兄重新建立和好關係,這樣上帝才會悅納他及聆聽他的禱告。再者,「耶和華所命定的福」會臨到團結的小組之上而帶來靈性的繁榮及『永生』的希望。——詩篇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