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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慶幸的巧合守望台1968年 |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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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的不感興趣和反對。同時二人都是在1953年開始研究聖經;同時在1956年受浸,彼此只相差兩個月;二人都是在1958年第一次被任命為小組的神治傳道訓練班僕人。現在到1967年,他們一同參加第90屆的王國傳道訓練班。
這兩個傳道員都感謝耶和華上帝祝福他們,使他們的生命得到新的開始,並希望他們會繼續被用來榮耀他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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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68年 |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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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一個基督徒僅因法庭的判決便有義務接受輸血嗎?——美國M.C.君問。
真正的基督徒的生活受上帝的律法所支配;他們會服從所有與上帝的律法沒有抵觸的人為法律。(馬可福音12:17)值得基督徒留意的是上帝對古代以色列人所頒布的一條律法:「只是你們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申命記12:23)所以上帝期望以色列人「心意堅定」而不吃血,縱使可能有人強逼他們去吃。——同時請參閱創世記9:4;利未記17:11,12,14。
對今日崇拜耶和華的人說來,情形有任何不同嗎?沒有。因為上帝所訂關於血的律法並沒有改變,正如《基督教希臘文聖經》說:「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使徒行傳15:28,29,25)請留意這節經文將禁戒用血去補養人的身體與禁戒祭偶像並題。如果法庭命令你拜偶像,你會因而這樣行嗎?如果法官命令你向一個偶像跪拜,你會這樣做嗎?抑或你會心意堅定,將上帝的律法置於首位,服從上帝過於服從人呢?(使徒行傳5:29)早期的基督徒會拒絕別人要他們拜偶像的要求,即使這樣行意味到他們會在羅馬競技場裡被處死。
所以今日獻了身的基督徒必須像忠心的以色列人和早期的基督徒一樣心意堅定、服從上帝。可是我們留意到有些時候當法庭判定要輸血時,一些自稱為基督徒的人顯然並沒有堅定的心意。有些人在法庭表示雖然他們不贊成輸血,可是如果法庭規定要的話,他們並不會反抗。有一次,當一個基督徒說了這番話之後,法官遂判定輸血,並強調這個人似乎表示只要他自己不授權給人替他輸血,那便不要緊了。但是這在上帝看來是對的嗎?這可說是「心意堅定」服從上帝對於血所定的律法嗎?
誠然,法庭若判定要輸血的話它必須對它的行動負責;但是如果任何一個基督徒告訴法官,雖然他不同意輸血,但是如果法庭判定要他這樣行,他並不會反抗,他便其實是與法庭合作一同違背上帝的律法了。這是他所想做的事嗎?一個基督徒若心意堅定,要遵守上帝所訂關於血的律法,他便很難對這件事僅只採取被動的態度。一個基督徒對於別人為他自己或受他監護的人施行輸血的反對程度是一件由他個人去決定,以及由他的小組去審查的事。
基督徒堅定心意要服從上帝通常可以使他採取步驟去避免被任何人強逼他接受輸血。他可以怎樣行呢?藉著在登記成為一間醫院的病人之前先與醫生討論血的問題,他應該記得這時常也需要麻醉藥師和外科醫生的合作。他也可以簽署一張聲明書,表明他不接受輸血,而醫院亦不需為他不接受輸血負任何責任。但是這樣還不夠。
當一個人入醫院時,院方很可能會請他簽署一張證明書,授權醫院對病人施以「任何對病人有益和他所需要的手術和藥物治療」。一個人若同意這張證明書所說的話,他便會在其上屬名。除非特別註明輸血例外,否則同意「任何他所需要的藥物治療」這句話可以被視為將輸血也包括在內。醫院的職員可能認為病人並不需作這種特別註明;可是這種看法是不對的。
在現今這個時候,一般世人都將上帝禁止濫用任何生物的血的律法視若無睹,但是一切渴望取悅上帝的人都必須保持警覺和堅守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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