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如何?
「以眼還眼」的上帝律法是否過度苛酷?
在上帝賜給古代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上帝吩咐說:「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命記19:16-21。
誰會說這條律法(稱為「同害刑法」或報復法)過度苛酷呢?作假見證陷害別人的人在心中所懷的是何等的仇恨或惡毒?以同害刑法加諸蓄意陷害同胞的人身上是完全公平的,它的確能大力阻遏人在當地法庭上作假見證。
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曾三次申明這項誡命。在利未記24:17-20我們讀到:「打死人的,必被治死。……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這裡對於傷人者——蓄意謀殺或傷殘同胞肢體的人——也表示同樣的態度。為什麼我們說是「蓄意」呢?因為無意殺人者(意外地誤殺了人)可以獲得憐憫。上帝設立了「逃城」作為誤殺人者的避難所。——民數記35:11-15,25。
這個命令第三次出現於出埃及記21:22-25,我們讀到:「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這裡再度強調生命的神聖。其中牽涉到二人或多人的生命——婦人和他的一個或多個孩子。一個並不是她丈夫的男子大力推她或毆打她。這樣行顯然對生命毫不尊重。男子毆打婦人可能是由於想傷害她丈夫的緣故。倘若婦人或孩子或母子均受重傷而死,則這名男子便要接受上述的處分。可是,即使在這樣的例子或其他例子上,在法官執行「以眼還眼」的刑罰之前,也要考慮到當時的環境和蓄意的程度等。——可參閱出埃及記21:28-30。
「以眼還眼」的規定,雖是律法之約的一部份,但卻絕非表明這是律法的主要精神。反之,全部律法所繫的第一和最重要的誡命乃是愛——愛上帝和愛鄰人。(馬太福音22:37-40)上帝的愛豈會少於他吩咐人去愛的程度?誠然,「以眼還眼」的律法曾應用於少數事例之上。可是,我們若說上帝吩咐執行這項律法是苛酷的話,我們便可以說任何規定刑罰的法律均是苛酷的了。
再者,我們若真的想知道上帝的態度,只要察看他如何對待以色列人就行了。以色列人一而再地藐視他的律法,非難他和出言頂撞他,但當他們陷入窘境時,他們呼求上帝,他便予以援手。撒瑪利亞的北方王國在末期境況變得如此惡劣,以致何西阿先知描述一般人說:「[他們]起假誓,不踐前言,殺害、偷盜、姦淫、行強暴、殺人流血接連不斷。」(何西阿書4:2)但上帝在這時尚未完全滅絕他們或唾棄他們;反之仍差遣先知警告他們,給他們機會改弦易轍。
可是,耶和華的愛的最大例證則是使徒保羅向我們指出的事;他對基督徒說:「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上帝兒子的死,得與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羅馬書5:8-10。
我們知道耶和華上帝與耶穌基督兩者均表現無比的額外恩慈,安排一項方法使人能從極重的罪獲得解救。使徒保羅在成為基督徒之前曾有份謀害基督徒。保羅充滿感激地寫道:「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摩太前書1:15,16。
此外,任何人若認為上帝賜下這條同害律法為不公平,他便應該留意到上帝在拯救人類方面,對於他自己也同樣嚴格。怎會如此呢?
人類的始祖亞當蓄意將自己置於與上帝敵對的地位。他深知這樣行會招致上帝的不利判決——上帝早已聲明刑罰是死亡。(創世記2:17)因此他無法將公義傳給兒女,反之他體內尚未出生的兒女均遺傳到罪孽。——羅馬書5:12。
上帝雖是全能的,卻為了幫助人類而跟從自己所立的「以命償命」的律法。祇有藉著一個完美屬人的生命才能將對全人類不利的判決抵消,並在上帝的宇宙法庭中維持公平。上帝揀選了他的獨生子,這位獨生子也甘願將自己獻作祭物以便將一切願意順服上帝的人類買回。耶穌基督於是成為這些人的『永在之父』。——以賽亞書9:6。
上帝的仁慈、憐憫的態度從他的行動表露無遺。他為人類捨出他的兒子以伸張他的統治權的公平,聖經論及這件事說:「公義和公平是你寶座的根基。」(詩篇89:14)耶和華上帝的性格以及他對待人類的方式絕非苛酷而是慈愛、憐憫、公平和公正的。因此我們看出「以眼還眼」的律法乃是一條公平的律法,僅用於絕對必要的場合以伸張公平,並且只施行在那些配受懲罰的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