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鑑於士師記4:4所説,我們可以將底波拉視為古代以色列的士師之一而厠身於參孫、基甸和其他士師之列嗎?
聖經的記載在士師記4:4説:“有一位女先知名叫底波拉,是拉比多的妻,當時作以色列的士師。”在較早時候,士師記2:16的記載説:“耶和華興起士師,士師就拯救他們脱離搶奪他們人的手。”由此看來,士師的主要任務是要拯救以色列人脱離仇敵之手。因此,看來士師記4:4説底波拉在“當時作以色列的士師”這句話並不是説底波拉僭奪男子的地位而在以色列中擔任士師的一切職責。她沒有像撒母耳、基甸或其他士師一般審判全以色列而作他們的“拯救者”。事實上,尼希米記9:27使用“拯救者”一詞而非“士師”。——可參閲士師記3:9,15。
作為一位女先知,底波拉告訴巴拉耶和華對事情的旨意如何。耶和華任用她去召巴拉作士師,以便將仇敵推翻。耶和華所興起的“拯救者”是巴拉而非底波拉,雖然巴拉請求底波拉與他同去。因此,很可能底波拉並沒有行使通常以色列國中與士師的職位有關的一切職責,而其中最重要的乃是帶領以色列人與耶和華的仇敵爭戰。
由此看來,雖然我們可以將底波拉稱為女先知,只是在一種普通的意義上在以色列國中執行若干判決而已;她並沒有完全取代以色列國中男性士師的地位。士師記4:5説:“她住在以法蓮山地拉瑪和伯特利中間,在底波拉的棕樹下;以色列人都上她那裏去聽判斷。”當有棘手的難題發生時,她可以將耶和華的答覆傳給以色列人,因為耶和華的靈在她身上。
在另一方面,巴拉無疑為以色列人帶來拯救。因此所得的合理結論是,巴拉在全部意義上説來是個士師,而這與希伯來書11:32的話一致,因為該節經文將巴拉列為古代以色列的士師之一。由於這緣故,《助人明白聖經的工具》(英文)一書在980頁列舉以色列的士師時並沒有將底波拉包括在内。
● 既然使徒保羅在希伯來書10:24-29論及參加聚會的重要性之後接着提及無可寬恕的罪,錯過基督徒的聚會是否構成一項無可饒恕的罪?
不聽從聖經吩咐人參加基督徒聚會的命令是一件嚴重的事,這可能為耶和華的僕人帶來可悲的後果。可是,犯無可饒恕的罪卻牽涉到更多的因素。
將希伯來書第十章整章讀一次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件事。使徒首先指出,律法之下所規定的祭物並不能使人的罪得赦,反之這些祭物乃是預表未來美事的影像;這牽涉到耶穌基督所獻的祭物。耶和華賜下耶穌基督作為將罪除去的完美祭物。這乃是“新約”的一項特别安排。使徒鼓勵人“緊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致搖動。”(希伯來書10:23)我們怎樣才能如此行呢?他指出基督徒需要經常聚集起來以彼此勉勵行善;他們不可像有些人一樣習以為常地錯過基督徒的聚會。反之,我們應當經常參加這些聚會,“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第25節。
然後使徒繼續説:“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唯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衆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上帝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希伯來書10:26-29。
因此,第26節的起頭所用的“因為”一詞並非僅是將其後的一段話與勸人參加基督徒聚會的忠告連貫起來的連接詞,反之這將其後的一段話與保羅在此之前所説的一切話連接起來。我們必須接受上帝通過基督所提出的拯救方法和繼續體會這項安排,同時緊記在心參加聚會乃是耶和華幫助人保持堅強信心和努力從事善工的方法之一。使徒在第29節所説的話足以證實這點,因為他指出人之所以受罰是因為“人踐踏上帝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
因此我們在討論希伯來書10:24,25時不應當斷章取義,暗示使徒談及人犯了無可寬恕的罪時所指的乃是未能經常參加聚會這件事本身而言。當然,一個人若‘慣常’不參加聚會,他便損害到自己的靈性利益而有信心較弱及在基督徒的工作上變成不活躍的重大危險。這樣行可以進一步使人實際棄絶或輕視耶穌基督的贖價祭物,以致使他失去永生的希望。
希伯來書10:26-29所提及的罪並不是指罪人可以衷誠悔改,通過耶穌懇求上帝開恩的那種罪。反之,犯了這樣的罪的人已實際棄絶了上帝的兒子而不承認他為救主,反之他們認為耶穌的祭物並沒有任何贖罪的價值。——可參閲希伯來書6:4-6。
這樣的人違反了正確的知識及冒犯了上帝聖靈的作用,因此他們沒有可能悔改而從上帝通過基督所作的拯救安排得益。上帝並沒有作出其他任何安排去拯救這種蓄意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