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懷有敬虔的看法
公平的上帝耶和華絕不喜悅欠債不還的人。受上帝感示的詩篇執筆者說:「惡人借貸而不償還。」(詩篇37:21)在指出基督徒的立場時,使徒保羅敦促道:「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羅馬書13:8。
因此,渴望獲得上帝嘉許的人必須盡力償還借貸的金錢和迅速付清收到的貨物和服務。為了做到這點,他在增加比他已負起的更大經濟負擔方面應當小心謹慎。否則他便可能陷入無法履行本身義務的困境。此外,償還債務絕不應當拖延。一個人若延期付還而將收入的頗大部份用在所費不資的娛樂,奢華或昂貴的假期方面,那便可說是不合情理和忘恩負義了。
有些人也許認為欠親戚或朋友的債,責任便沒有那麼大,但這種缺乏責任感的態度豈不是藉親戚或朋友關係自私地佔別人便宜嗎?
其實,一個疏忽償還別人債務的人並沒有表現愛心。他剝奪了別人運用金錢的機會,而這是他們有權運用的。這甚至可能使別人蒙受損害。舉例說,請想想,非受僱的職業人士的情形——醫生、律師、電器師、木匠等。在進行他們的工作時,他們需要費用。付給他們的服務費用必須夠應付這些費用,同時還足夠維持他們的生活。那麼,倘若有很多人不付款與他們,這些職業人士便可能無法支付他們的開銷,甚至達到被迫結束營業的地步了。顯然,剝奪別人生計的人並沒有表現愛心。
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使徒約翰在寫給基督徒的信中將這點表明得很清楚:「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兄弟捨命。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上帝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約翰一書3:15-17。
倘若這個有需要的弟兄無法從任何其他方面獲得幫助,若得不著必需品為期太久,他便會死去。因此,自稱為基督徒,但卻拒絕予以援手的人便犯了刑事級的疏忽罪責。同樣地,倘若基督徒無限期地拖延償還債務而佔一個信徒同工的便宜,他們也可能犯了迫使別人結束生意的罪責。這可能使別人遭遇嚴重的經濟難題而陷入困境。若是有這樣的情形發生,我們豈不可以說不肯還債的人對他們的弟兄作了一件非常可憎的事嗎?
富於責任感的基督徒絕不會企圖憑藉屬靈的關係而佔別人便宜。他們意識到這等於『貪不義之財』。(提摩太前書3:8)從聖經我們獲悉這種貪婪可以危害一個人與耶和華上帝的關係。以利沙的僕人基哈西的事例足以說明這點。藉著以利沙,亞蘭的元帥乃縵的痲瘋病獲得治癒。為了表示感激,乃縵希望送給先知一份禮物。但以利沙拒絕接受,因為他不想從他自上帝所得的先知職分及與之有關的能力取利。但是,基哈西卻貪圖以利沙所推卻的東西,並藉謊言從乃縵得到一份禮物。結果,基哈西自己患上大痲瘋而受到耶和華的處分。——列王紀下5:15,20-23,27。
因此,一個人若因貪婪之故沒有償還自己的債務,他可以為自己帶來不利的判決。聖經警告我們,『貪婪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哥林多前書6:10)真的,貪婪可能使人失去永生的恩賜。因此貪婪的人付出多麼昂貴的代價!
身為基督徒,我們在與任何人的交易上都要保持忠實。我們應當受以下的原則所指引:「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馬太福音7:12)「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拉太書6:10)因此,倘若我們希望別人在料理他們的債務上富於責任感,我們並不應當本身立下榜樣嗎?我們更當關心善待我們的弟兄,在償還欠他們的債務時均不可利用弟兄的仁慈佔他們的便宜。
在商業往來方面,基督徒不應認為信徒同工有義務給他們特價優待。對方若予以任何特別優待,則應表現感激之心。基督徒應當希望弟兄獲得他們有權獲得的任何東西。使徒保羅向作僕人的基督徒提出一項良好訓示:「僕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為他是弟兄就輕看他。更要加意服事他。因為得服事之益處的,是信道蒙愛的。」(提摩太前書6:2)基督徒在償還對信徒同工所欠的債方面富於責任感無疑是與這勸諭一致的。
但願我們處理債務的方式顯露我們行事與聖經原則一致。我們永不應忽視故意欠債不還乃是罪惡。至高者永不會悅納那些由於貪婪或自私而忽視自己義務的人。唯獨藉著留意『我們除了愛,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我們才能希望得到上帝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