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一個人在取得法律上的離婚之後若獲悉以前的配偶在離婚之前犯了姦淫或其他嚴重的性不道德,這會使法律上的離婚獲得聖經的效力嗎?再者,一個人若寬恕了配偶的一次不貞,但後來卻發現配偶其實曾多次不貞,他仍可根據聖經的理由與配偶離婚嗎?——瑞典
獲悉離了婚的配偶在離婚之前曾犯姦淫或其他嚴重的性不道德有時可以使業已取得的離婚真正生效。再者,寬恕配偶的一次不貞並不一定意味到以前未透露的其他玷染婚姻的敗行也同樣獲得寬恕。
按照聖經來說,姦淫或其他嚴重的性不道德並不使婚姻關係自動終止,反之這使清白的配偶有合法的理由將婚姻關係終止。(馬太福音5:32;19:9)在另一方面,在上帝眼中看來,不是憑聖經理由取得的離婚並不能使婚姻的任何一方有再婚的自由。從聖經的觀點來看,這樣的離婚與法律上的分居類似。
使徒保羅對夫婦提出的勸告是:「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哥林多前書7:10,11。
可是,雖然在真正的基督徒當中很少見,有時卻會有分居的事件發生,而且可能根據並非「姦淫」的理由取得法律上的離婚。處于這種地位的基督徒可能再後來獲悉離異的配偶在離婚之前犯了姦淫。這樣的人於是遂需要決定他是否會以此為根據向基督徒小組取得合乎聖經的再婚自由。向小組的司法委員會證實自己的確已有合乎聖經的理由與以前的配偶離異之後,這人若決定再婚的話,委員會並不會認為他這樣行是犯姦淫。
可是清白的配偶可能決定不以此作為確立他有合乎聖經的再婚自由的理由。也許配偶所犯的姦淫或嚴重的性不道德已是許多年前的事。清白的配偶可能在對方犯了不道德(雖然當時他並不知道)之後和兩人分居之前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了許多年。因此雖然現在雙方已經離婚,清白的一方卻寧願寬恕對方在以往所犯的過錯,認為當時他獲悉這事仍會如此行。(以弗所書4:32)清白的一方也許希望與以前的配偶復合而再次正式結婚。
另一種情形又如何呢?如果一個人寬恕了配偶的一次不貞而繼續與之保持婚姻關係,但後來卻發現配偶在獲得寬恕之前,曾犯過其他的性不道德或性變態行為,那又如何呢?這使清白的配偶有機會對事情作一番重新考慮。聖經表明甚至耶和華上帝也將慣常犯罪視為比一次的犯罪行為嚴重得多。(約翰一書1:8-2:1;3:4-6,《新世》)一個男子和女子也許願意寬恕配偶一次的不貞,但對於寬恕對方在一段長時期中的屢次不貞卻可能有不同的感覺。在這種情形之下,有些人會再次寬恕犯罪的配偶,另一些人卻可能決定根據這項新證據與對方離婚,並向小組證明他們有合乎聖經的再婚自由。這項原則對已經分居的人和仍然維持婚姻關係的人均同樣適用。
因此,清白的一方若不願意寬恕對方在以往的不貞,則可以以此為根據將婚姻關係在上帝眼中解除。當然,決定如此行的人必須甘願在造物主面前對此負責。即使小組的長老感覺寬恕對方會較為適當,他們仍會將事情交給上帝而以他為最高法官。唯獨他才知道,想確立再婚自由的人內心情況和動機。(哥林多前書4:5)至於任何在以往已蒙配偶寬恕的不貞,這並不能在後來被用作離婚的適當理由或藉此取得再婚的自由。
我們可以附帶指出,在這些事上基督徒小組是受聖經而非受當地法律所指引。雖然有些地方的法律不容許在案件作了判決之後提出新的證據,基督徒小組卻不受這種規定所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