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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會議重申「地獄的真實性」守望台1965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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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有一隻眼進入上帝的國強如有兩隻眼被丟在地獄裡;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正如耶穌的意思並不是要我們實際地把眼剜出來,他所說的『火』亦是象徵性的。——馬可福音9:46,47;路加福音16:19-31。
但是耶穌當時為什麼要用這樣一個比喻呢?在馬可福音9:46,47,他曾提到過一個稱為「磯漢那」的山谷,就是被譯為「地獄」的希臘字。在這個山谷裡。人們將城裡的垃圾廢物均扔在其中,據云有時候也有些被人認為不配有一次葬禮也不配得復活的罪犯的屍體被扔到裡面。所有被扔入火燒的磯漢那裡的意思乃象徵被永遠毀滅,永無復活之希望的意思。與耶穌的話相類似的以賽亞書66:24亦表明了被扔在『蟲不死,火不滅』之處的乃是「屍首。」
以一個錯誤的道理為前提
事實乃是,永遠受苦的錯誤道理乃是以另一個錯誤的道理為前提的,那就是說人有一個不死靈魂的道理。聖經說:「耶和華上帝開始以地上的塵土造成人,將生氣吹進他的鼻孔裡,人遂成為一個活著的生物,」或性命[Soul,又被譯作靈魂]。(創世記2:7)所以人就是一個靈魂,而一個靈魂可以死去,正如以西結書18:4(廣東話聖經)很清楚地告訴我們說「犯罪嘅[的]靈魂定必要死。」所以,既然人就是一個靈魂,而人死去時,靈魂就死去,那末,人死後自然不可能永遠地受苦,因為一個死人是不可能受痛苦的。a例如我們在傳道書9:5讀到:「死了的人毫無所知,也不再得賞賜。」他們若毫無所知便自然不能「過著一種完全無望和悲慘的生活。」再者,聖經告訴我們有些人曾死去並從墳墓裡再活過來,但是他們之中沒有一個曾講到他們死後的經驗,而如果他們死後是有知覺的,他們當然會將死後的感覺告訴人。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梵蒂岡重申它相信地獄是一個令人永遠受苦的地方,聖經卻並沒有教導過這樣的道理。更甚者,這個道理既不合理又不公平或仁愛,而聖經則向我們保證上帝是合理、公平和仁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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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65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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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一個已獻身的耶和華基督徒見證人受僱於基督教國的某一個宗教組織或大巴比倫的其他任何部分為之工作是否適當?
在決定這問題的答案時我們最好記住耶和華向他百姓所發出的關於偽宗教世界帝國的明確命令,這個偽宗教帝國被稱為大巴比倫,因為它的範圍遠比古巴比倫大得多但它卻具備了古代與耶和華敵對的那個崇拜中心的一切特徵。論到它,啟示錄18:4,5敦促我們說:「我的民哪,你們要從那城出來,免得與她一同有罪,受她所受的災殃,因她的罪惡滔天,她的不義上帝已經想起來了。」
那末,一個獻了身的耶和華基督徒見證人又怎麼能夠憑著良心為一個行事專與耶和華上帝作對的組織工作呢?耶和華上帝說,從他的觀點來看這些宗教組織制度有一個罪惡滔天的記錄。他們誣毀了上帝,唆使人們離棄他為人得生命而作的仁慈安排同時還倒過來祝福列國在地上屠殺人類的戰爭。誰會願意參與一個如此毀蔑上帝的帝國所從事的工作呢?
如果一個人自稱是一個獻了身給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卻要接受一個直接受這種宗教的雇用的職位,那末他便實際上成為了那個組織的一部分。如果一個人明知道這樣做的意思卻仍舊照做不誤,那末,我們除了認為他是一個背教者,應將他逐出基督徒組織之外,還有什麼辦法呢?不過另一種情形可能是一個人受雇於一個俗世的商人而這個雇主則可能經常地經手處理教堂的財產物業。那末,固然這個基督徒是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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