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我教一個婦人讀聖經,最近她向我透露她以前曾偷竊商店的貨物。她是否必須將所偷的一切歸還原主,甚至向警方自首,方才有資格受浸成為基督徒?
在這種處境中的人必須按照自己的良心決定是否在受浸前採取上述兩個步驟中的一個。
聖經向我們指出,上帝的旨意是「要所有種類的人都得救而對真理獲得正確的認識。」為了達成這目的,上帝差遣他的愛子成為一個相稱的贖價。(提摩太前書2:4-6,《新世》)即使人在認識聖經真理而改過自新之前過著極為邪惡的生活或犯了嚴重的大罪,他們仍可以從耶穌的血所具有的潔淨能力得益。
例如在公元33年,耶路撒冷的猶太人支持他們的宗教領袖要求將耶穌處死,但這並不意味到他們永不能成為基督徒。在五旬節的日子,使徒彼得告訴許多猶太人說:「以色列全家當確實的知道,你們釘[死]的這位耶穌,上帝已經立他為主為基督了。」不錯,他們對耶穌的死亡至少必須負一部分罪責。他們覺得扎心,於是問道:「我們當怎樣行?」彼得回答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受洗。」——使徒行傳2:36-38。
掃羅的情形也與此類似。他曾對基督徒「口吐威嚇凶殺的話」,並曾目擊和贊成將司提反害死。(使徒行傳7:58;8:1;9:1;22:20)以保羅的名字為人所熟知的掃羅在後來承認說:「基督耶穌降世是要拯救罪人。……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提摩太前書1:15,16。
可是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問題,在一個人歸信基督教之前,他是否必須設法抵消他所犯的罪過呢?
我們可能想到,在摩西律法之下,偷竊者必須賠償事主的損失。例如一個以色列人若偷了一隻牛而被人發覺,他就必須將牛歸還物主,同時賠一隻牛以補償物主的損失。——出埃及記22:1,3-9。
或者有人會提及路加論及撒該的記載。撒該是耶利哥的稅吏長,看來他曾用可疑的手段向人徵收稅金而發了財。撒該蒙耶穌接納之後說:「我若敲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耶穌對他這項表現信心和悔改的反應表示賞識,說:「今天救恩到了這家。……因為人子來,是要尋找拯救失喪的人。」(路加福音19:1-10,《新譯》)看來撒該能夠從稅收的記錄算出他欠了別人多少錢,而且他亦有能力償還。即使政府不控他犯了敲詐罪,他的良心亦促使他設法將他從敲詐所得的錢償還別人。
可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載於出埃及記22:1,3後半部-9的律法是向與上帝締結了獻身關係的以色列人頒布的。撒該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因此有責任要遵守聖經所訂的崇高標準;他所作的賠償證明他確已為自己沒有遵守律法而悔改。但是一個剛獲悉上帝的標準,但卻在以前犯了罪的人又如何呢?
事實是,按聖經來說,現在人並沒有義務要遵守摩西的律法,包括出埃及記22:1;3後半部-9的律法在內。(羅馬書6:14)而基督教希臘文聖經並沒有表示上帝要人先抵消以往所犯的一切罪過才可以受浸。
這件事實從聖經腓利門書所提及的阿尼西母的事例足以見之。他曾在歌羅西為奴,但卻棄主潛逃。這是一件犯法的事,因此他是個私逃的奴隸(拉丁文,fugitivus)。此外,有些人認為阿尼西母很可能偷竊了主人的錢財,才得以逃到意大利這麼遠的地方。他在羅馬遇見使徒保羅,結果受浸成為基督徒。保羅並沒有要求阿尼西母先向官府自首,接受處分,然後才能受浸。他甚至沒有規定阿尼西母必須先回到主人那裡,雖然在阿尼西母成為基督徒一段時期之後,保羅勸他返回主人那裡,而他亦甘願如此行。
類似地,今日一個接受聖經信息的人可能在以前犯過罪,甚至受到通緝。聖經表明這樣的人必須『悔改歸正,使他的罪得以塗抹』。(使徒行傳3:19)這顯然意味到他必須完全棄絕以往犯罪的途徑。彼得對基督徒寫道:「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彼得前書4:15。
當事人必須自行決定他是否會設法在自己能力範圍許可之內償還他曾向之偷竊的人的損失。愛鄰人之心會促使他如此行。(馬太福音22:39;7:12)a在以往許多與此類似的事例中,承認自己『所欠的債』時常為純真宗教所能發揮的良好影響作了一個有力的見證。
可是,在有些事例上,犯過者並不記得自己曾向之行竊的所有地方或人士。或者罪行是他無法抵消的。他也許曾使某個人喪生。雖然他大受良心打擊,他卻無法使人復生——唯獨耶和華才能夠如此行。(約翰福音5:28,29)但是即使他無法抵消以往所做的事,他卻應當信賴上帝的慈悲,根據耶穌所獻的贖罪祭懇求上帝寬恕。聖經清楚地告訴我們,這正是第一世紀的偷竊者和敲詐者所做的事;他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哥林多前書6:9-11;彼得前書4:1-4。
我們必須承認,一個在以往犯過罪的人若歸信基督教,但卻沒有在受浸之前將事情在法律上妥為解決,他在以往所做的事便可能在後來變成為大眾知曉;他甚至可能被逮捕和監禁。這樣的發展除了為他帶來大眾的非難之外,還可能影響到基督徒小組的名譽,但是耶穌曾因為與罪人和稅吏一同進食及接納這些人為門徒而受人批評。他的答覆是,他來是要拯救罪人;他來是要醫治有病的人而非健康的人。——馬太福音9:10-13。
任何公平、細心的人都可以看出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小組謹守崇高的道德標準。這種傑出的道德標準時常受到外界人士的讚譽,但並不是由於現在是基督徒的人一向都為人忠實、道德高尚的緣故。反之,這證明來自各種不同背景的人,只要肯努力按照聖經的道德標準而生活,便可以在生活上作出重大的改變。情形正如歷史家約翰·羅得論及早期的基督徒一般:
「基督教的真正勝利見於使歸信這宗教的人成為優良的人而非在於改變流行的習俗、政府、律法或使不信的大眾有所改善。……我們有證據表明他們過著道德清白的生活,具有無可指責的道德,並且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舊羅馬世界》551,578頁。
● 到了將來上帝在地上復活死者的時候,復活的人是否會與他們以前的年歲和樣貌相若?
聖經並無明確地評論到這問題,但推理及若干聖經所透露的資料則建議他們會的。
論到屬靈的復活,聖經運用栽種種子的比喻並說:「上帝隨自己的意思,給它一個形體。」不錯,他供給什麼是適合和所需的。(哥林多前書15:35-44)我們可以期望屬地的復活也是一樣。
聖經所載在過往復活的記錄並無顯示被復活的人在年歲和樣貌上顯著地改變了。當書念的一個男孩死去然後被以利沙所復活時,他是以在死亡時同樣的年歲和樣貌活過來。(列王紀下4:32-37)也請考慮一下耶穌復活拉撒路的事,那人已死了四天,身體亦已開始腐壞。拉撒路復生時是否在樣貌上大大的改變了,抑或他身體的若干部分腐化了呢?不然。他看來和以前差不多。他若不是這樣的話,宗教敵人便必然會用此事實來中傷耶穌了。——約翰福音11:32-47。
此外,我們知道耶和華乃是一位有秩序、仁慈與憐憫的上帝。這使人不能支持一種想法,就是他會使一個人以四肢不全或因重病的末期而弄成可怖毀容的樣子復生。(雅各書1:17;路加福音11:13)不過,這並不需要這個人復生為『壯年』的狀況。倘若有個人在七十五歲的年紀死於心力衰竭,何以上帝不能使他有個相若的身體,但配以一個會繼續跳動的心臟復活呢?然後在上帝所安排的醫治力量,包括耶穌的祭物的價值,作用之下,這人遂可以復元進至完美的地步。——啟示錄22:1,2,17。
然而對於復活的人的情況窮追究竟未必一定是有益或適當的。上帝原本可以在聖經載下關乎他會清楚怎樣行的詳細資料。事實上耶和華並無如此行,表明他不視之為現在對我們是重要的資料。他在聖經確有錄下好幾次藉他的能力而施行的復活事跡。他亦在聖經提出保證,「無論善惡,都要復活。」(使徒行傳24:15;約翰福音5:28,29)然後他讓我們自行培養對他的道和應許的信心。我們可以確信,倘若我們自己表現信心,並藉此保全性命進入新規制的話,上帝必定會留意屆時在復活方面會沒有無法克服的難題。我們會享有在場歡迎、認出及協助那些從死裡復生的人的喜樂。
[腳注]
a 特別是別人由於他所犯的罪而蒙受不公平的損失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