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一下教士的獨身
「波蘭的主教遭受革職處分。」1961年12月21日的紐約《時報》中一項來自波蘭華沙的報導如此宣稱。這項報導說一位羅德主教(Bishop Rode)「違反了他有義務遵守的獨身規定而膽敢與人結婚,因此按照教規遭受開除的處分。」羅得主教在以往曾與波蘭的羅馬天主教會發生歧見,拒絕對梵蒂岡效忠,且與共黨合作而對教廷表示藐視。可是他被開除並非為了這些原因,反之乃是因為他與人結婚的緣故。
現任教皇約翰二十三世在1960年初亦強調過教士的獨身規定,他對於「某些人高談天主教會可能或甚至為了便利起見,放棄許多世紀以來一直是,而且現今仍然是,教士所享有的最高貴和最純潔的榮耀權利之一」深表遺憾。
這種強調教士必須保持獨身的規定是否有聖經的根據呢?它的起源如何?它的歷史如何?我們若將其衡量一下,我們會見到它對教士和普通的教友具有什麼影響呢?
教士的獨身規定根本沒有聖經的根據。聖經所載的古代忠心人士多半是結過婚的。利未族的祭司更必須結婚以便使祭司的家系不致中斷。至於一般先知,唯有耶利米才接獲命令不要結婚。——利未記21:1,7,13,14;耶利米書16:2。
再看看基督的日子,在使徒中婚姻看來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因為保羅寫道:「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姐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麼?」他同時亦說小組的監督和執事都應該是一妻者,「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而不是矢誓終身不娶的人。事實上,羅馬天主教的權威人士均一致同意教士必須獨身的律法乃是一條教會的規定而非聖經的律法。——哥林多前書9:5;提摩太前書3:2,12;提多書1:6。
歷史
教士的獨身制度是起源於異教的。早在基督紀元之前很久,佛教的和尚便已實行這種制度了;守護Vesta女神的聖火的處女亦是古代羅馬異教制度的產品。亞歷山大大帝的征戰使猶太人得以與東方的哲學和制慾主義發生接觸,由此產生的結果之一便是猶太教伊鮮派(Essence)禁慾不婚的修道制度。使徒之後基督教早期的兩位主要歷史家摩深(Mosheim)和尼安達(Neander)表明這種制度正蔓延到早期的基督教會中,隨之而來的則是教士階級與普通教友之間的區分。不過我們並不應該為這種趨勢感到驚訝,因為耶穌和使徒保羅均曾預言在他們離去之後必有人從純真的信仰墮落。——馬太福音13:24-30,36-43;使徒行傳20:29,30。
除了其他的道理以外,這種異教的哲學認為一切物質都是邪惡的,因此人應該厭棄肉體,而從肉體中解脫的方法便是藉著輪迴。有些早期的基督徒為其所感以致趨向極端地認為假若亞當沒有犯罪便永不會與他的妻子發生性關係,於是上帝會以某種比性交「較不可憎的方法」使人類在地上繁殖!當然,這種看法不僅貶低婦女的地位,同時亦褻瀆了上帝的智慧與恩典。上帝豈不是將第一對男女造成有交配的能力,賦予他們彼此相悅的本性,然後吩咐他們「生養眾多」嗎?當然不錯。因此婚姻的義務正如飲食一樣,乃是我們應該為其感謝上帝的一種恩典。——創世記1:28;提摩太前書4:3。
看來堂皇正大的教士獨身制度乃是建立在絕慾能使人虔誠的錯誤前題之上。看來這種理論滲入基督教中的開始乃是有些人武斷地將保羅吩咐監督應是一個婦人的丈夫這命令的意思曲解為監督的妻子若死去他們便不能再婚。——提摩太前書3:2;羅馬書7:1-3。
逐漸地這種見解演變為一個人一旦被委派擔任教職之後便不得結婚,再後更演變成唯有獨身漢才應該被授予教職。首次宣佈這樣一條教規的是公元305年於西班牙舉行的厄勒維拉(Elvira)會議。至第五世紀這條教規已甚普遍。
正如透得連(Tertullian)在第三世紀就曾讚賞獨身的德行,格里哥利一世(Gregory I)在第六世紀亦極力提倡教士必須保持獨身的理論。在第十一世紀稱為格里哥利七世(Gregory VII)的希勒得布蘭(Hildebrand)更試圖用最強硬的手段來執行教士獨身的規條。後來到十六世紀中葉,特倫特議會(Council of Trent)為羅馬天主教會制訂了一些關於獨身的規條,由此對這件事下了一個定論。
果實
獨身制度結出了一些什麼果實呢?獨身制度有沒有證明它是羅馬天主教的教士所享有的最高貴和最純潔的榮耀權利之一呢?絕沒有!事實表明正相反,而且自其開始之日直到如今仍是如此。
教士的獨身制度最早產生的惡果之一是所謂「屬靈的婚姻。」一般上誓願獨身的教士與修女自謂「在靈性上結了婚,」於是便同住在一間屋內,甚至同睡在一張床上!這種習俗蔓延得如此廣遠以致天主教會屢次在所舉行的會議中——例如第四,第五世紀的安塞拉(Ancyra),尼西(Nicea)和安祖(Anjou)會議——均以最嚴厲的辭句予以斥責。通俗拉丁文聖經譯本(Vulgate)的譯者耶隆正生活在這段時期中,他嘆息說「有些人竟為了教士的職位予人更優的機會與婦女發生不正當的關係而擔任聖職。」
在第六世紀,薩汎那斯主教(Salvianus)嘆息在非洲的教會中甚至「最詳盡的搜尋亦無法在幾千個教士中找到一個道德純淨的。」至第八世紀,查理曼大帝的皇嗣,「虔誠者」嘉羅曼(Carloman “the Pius”)派「聖」波尼發斯(Boniface)在教士中間實施一項改革運動。波尼發斯也曾嘆息教士中犯姦淫,賣買聖職等罪的人竟比服從教規的人更多。論到當時的這種情勢,《天主教百科全書》說:「當主教的職權[由於政教合一]在每一方面受到性情兇暴和放縱情慾的人所奪佔而為他們轄下的教士立下最壞的榜樣時,情形怎可能不惡化呢?」但是我們可以問一問,基督教的傳道員在道德方面應該追隨誰呢——熱中名利,干預政治的主教抑或聖經的榜樣?
到了第十一世紀,教士們的娶妻與納妾,不論是公開的抑或秘密的,均變成非常普遍。而且教士們並不以擁有一個妾為足。在第十二世紀有一位主教由於擁有七十個妾侍而被免職。在以後的數世紀中,有許多樞機主教,教皇公使和聽懺悔的長老曾埋怨各階層的大小教士為他們自己的兒女,合法的和私生的,主持婚禮;教士們公開納妾引起非議以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某些省份裡「普通教友的兒女比教士們所生的兒女在數目上差不了多少。」宗教改革運動使這種情形逐漸改善,因為它激使天主教會發動一項整肅運動。這乃是特倫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召開的表面目的之一。
然而直到十九世紀,教士的獨身制度在拉丁美洲和菲律賓所結出的果實仍然極不如人意;尤其在菲律賓群島,根據一位歷史家說,「守貞的誓願一向只不過是一項神話而已。」甚至在第二十世紀的後半期,我們還不時可從報章上讀到教士們犯一些他們若非受獨身誓願約束便不致犯的罪行。
例如幾年前一個年青的法國教士便犯了歷史上最聳人聽聞的罪案之一。他不但將與他通姦成孕的年青女子殺了,並且切開她的腹部將尚未誕生的胎兒切成碎片以免它被人發現與他相似。在審訊中他承認了罪名,同時供出他是另一個教友的兒子的父親,並且與其他更多的女子發生過曖味關係。他若沒有犯這項双重的謀殺罪,這些其他的罪行便可能永不為人所知了。雖然如此,他並沒有因為他的罪行被天主教會所開除。紐約《先鋒論壇報》(Herald-Tribune)的1960年十二月三日刊在一篇題名為「教士在誘拐女孩案中服罪」的報導中叙述一位年四十七歲的羅馬天主教教士,杜丁克(F. Dudink)「迅速地通過兩次法庭的審訊,」而且「達爾法官(A. Walter Dahl)在一個不尋常的封閉法庭裡宣判」這個教士誘拐敏尼蘇達州基爾拔城一位十七歲少女羅莎萊·奧康尼的罪。
反對的言論
鑒於教士獨身制度的這一切惡果,難怪從這制度開始的日子便已有許多人加以反對。事實上,天主教會的希臘部份便從沒有要求它的大小教士保持獨身。直至第七世紀的末期甚至它的主教亦可以自由地結婚。至於在天主教會中羅馬部份所持的異議,早在第三世紀亞歷山大城的克里曼(Clement)便質問說:「什麼,人們竟不能在婚姻關係中有節制地一同生活在一起嗎?當然能夠;所以讓我們不要妄圖解除上帝所制訂的一種結合。」
當教士獨身制度的建議在尼西會議提出時,柏弗奴蒂斯(Paphnutius)主教,雖然他本身是個獨身主義者,不但辯稱道德的純潔和與合法的妻子同居並無抵觸,同時亦熱切地懇求當時在場的主教們不要將強制獨身的重軛加在教士們的身上。同一世紀的安波羅士(Ambrose)亦認為主教可以藉着在婚姻關係上保持純潔而維護他的德行。
十二世紀英國的歷史家兼神學家亨廷頓的亨利(Henry of Huntington)記述說當坎特伯利大主教,「聖」安瑟倫提倡教士獨身制度時,許多人都憂懼「教士們在力圖達到人所不勝負擔的一種高度純潔時,結果反倒墮入可怕的淫猥不潔中,以致為基督徒的名譽帶來極端的羞辱。」
十四世紀華累都利會議(Council of Valladolid)注意到一般人所提出的一項普遍反對,因為這個會議嚴責教區中的平民不應堅持要他們的教士結婚以保護他們自己的妻女。在特倫特會議中有些代表曾猛烈地反對教士的獨身制度,但他們的提議卻未能獲得通過。
十九世紀的初期,德國貝登有180名教士上書請求教會準許他們與平民一樣結婚。緊接着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捷克有絕大多數的教士投票要求廢除獨身的規定。正如上文提及過,在1960年現任的教皇曾對於許多人高談羅馬天主教會會結束其教士獨身制度一事表示遺憾。不錯,教士獨身制度從一開始直至今日,在羅馬天主教會的內部都一直有人持異議。
為什麼仍然保留?
教士的獨身制度既然弊病叢生,同時受到許多人的反對,為什麼天主教會仍然保留這個制度呢?教皇所提出的理由是獨身是比結婚更純潔和更高貴的一種生活狀態。然而這種聲稱並無任何聖經的根據,而且是基於禁慾主義的錯誤大前題之上的,因此聖經斥責這種制度說:「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歌羅西書2:23。
另外一個原因無疑是經濟上的問題。在中古時代所召開的各次教會會議曾再三強調這個因素。正如「聖」波拿文土拉(Bonaventura)解釋說:「假若大主教和主教們如今都有兒女的話,他們便會攫取和竊佔教會的一切財物以致只剩下很少或根本沒有東西剩下來分給窮人了。因為既然他們現在已積聚了大量財富而使與他們僅有幾乎遠到算不出來的親戚關係的姪甥亦因其致富,那麼他們若有合法的親生兒女還得了嗎?……因此節儉的聖靈已將這個絆腳石除去。」
獨身的教士對於組織方面也有好些利益。獨身的教士比較易於調遺,並且可以靠遠較一個有家庭負擔的教士為低的薪給而生活。由於教士的獨身制度,教會必須不斷吸收新血作教士,由此而避免形成一種世襲的階級制度。獨身的教士亦對一般平民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因為後者既然自己不能實行獨身,便會對獨身者有欽敬的傾向。
鑒於這些以及其他更多的因素,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教士的獨身制度有時根本形同虛設無人遵守,例如在中古時代,而且弊病極多而受許多人反對,為什麼羅馬天主教會卻仍然固執地緊守着這個制度不肯放手。
將人的律法置於上帝的律法之上
天主教會承認強制的教士獨身規定乃是根據一條教會的律法而非基於聖經的。而羅馬天主教會亦確在其東方禮儀(Eastern Rites)的教士方面,例如希臘的東方教會(Uniats),准予破例。在這些教士中教士候選人可以在受教職或被委任之前結婚。
不錯,上帝的道的確向任何能夠實行的基督徒推薦獨身的好處,但這完全是出於個人自願的,而且和這人是否在小組中擔任某種職任並無關係,聖經每次提及獨身時均加以限制。例如耶穌在說完關於獨身的教訓之後接着說:「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使徒保羅則說:「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他……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馬太福音19:11,12;哥林多前書7:2,9,36。
由於在某些場合中猶太人被吩咐諸如:「到第三天要豫備好了,不可親近女人」一類的命令,有些人便企圖以此作為支持教士獨身制度的根據。但是這種命令根有沒有推薦教士獨身制度,正如聖經吩咐人偶然在某些日子禁食絕非暗示說基督徒必須絕食餓死才算是符合理想!——出埃及記19:15。
聖經不但將獨身列為可以讓個人隨意自由取捨的一件事,同時它在推薦獨身時所提的理由,只有極少例外,均是為了實際的利益而非認為獨身較為虔誠的緣故。我們從以上耶穌和保羅所說的話都可以看出這件事實。具有自制力的獨身者可以有更大的自由事奉上帝和可以避免肉身的纏累等。
但是避免淫行卻絕不是可以讓個人隨意選擇的事。「你們豈不知……淫亂的」不能「承受上帝的國」麼?「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題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哥林多前書6:9,10;希伯來書13:4;以弗所書5:3。
羅馬天主教會在施行她的教規時與上帝的律法正好抵觸。雖然若干早期的教會會議譴責教士間「屬靈的婚姻」與娶妾的流行,可是通常他們却很少採取行動,反之只是警告教士們他們若犯這種罪便不能期望昇職而已。在第六世紀教皇伯拉糾一世及二世一方面拒絕擢升一些有合法妻兒的教士,另一方面卻將一些娶妾生子的教士加以擢升。在第十二世紀,正式結婚的教士的生活遠較一些公開娶妾的教士為困難。這使天主教會的「教廷律法之父」格拉遜(Gratian)不禁嘆息說:「這是淫亂較貞潔享有更多權利的一件怪事!」
在第十三世紀教皇英奴辛(Innocent)頒令一個曾娶過許多妾侍的男子可以被委任為教士,但是一個在髮妻死後續絃的人則不可。在十六世紀被封為「聖者」的湯馬士·摩爾(Thomas More)將教廷的官方立場歸納起來說,婚姻「污穢一個人[那便是說,一個教士]較之疑惑或三重的姦淫更其。」因此我們極少聽到有教士因犯姦淫而被開除,但我們卻常聽到他們由於結婚而被革職。
上帝的道吩咐人要保持自制。它規定性關係只可限於合法結婚的夫婦之間。它並沒有規定基督徒的組織中某些職位必須由獨身的人擔任,而它所推薦的節慾則完全是一件個人自願的事。上帝的行事方式是合理而公正的;它表現出上帝的瞭解與仁愛。它會結出美好良善的果實。——約翰一書5:3。
可是強制教士獨身的規定卻只能在起源於異教的禁慾主義中找着憑據。我們若將其放在理智,事實和聖經的天平上衡量一下便會發現強制的教士獨身規定毫無份量,它所結出的僅是惡果而已。它正好受到保羅所作的預言性斥責:「聖靈明說在後來的時候必有人離棄真理,……禁止嫁娶。」——提摩太前書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