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同性戀者的“解放”
1861年之前,在英國犯同性戀可能被判死刑。事實上,因同性戀而被判入獄的可能性近至1967年才告消除。在這方面,許多現代國家的歷史也不相上下。
可是,近年來的法律和人們的態度已有極大轉變。例如,美國加州一位三藩市市長候選人承諾委任同性戀者為市政局委員,委任人數按同性戀者與市民的比率選出,即佔百分之15左右。結果,同性戀者在投票方面支持這位女性候選人。
現時(美國)社會上有不少知名男女是頗為公開的同性戀者。許多傳教士自認是“同性戀者”而公開鼓吹這種生活方式。同性戀再不像以往一般被視為可羞的行為了。它已獲得若干程度的“體面”。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基督教國教士和牧師的權威已受到挑戰。人們不再毫無疑問地接受教會所説。他們要求更大的自由,尤其是在道德方面。
教會堅決反對同性戀的傳統遂成了主要挑戰目標。聖經對這件事的言論現時已被説成與這個二十世紀無關。許多宗教權威在壓力之下屈服,捨棄了聖經而公開歡迎這種‘新道德’。
加拿大的英國教會大主教所採的態度便是典型的例子。他評論説:“我們沒有修改聖經。我們已試圖對聖經作更深刻的了解。……除了在這個罪惡世界加以約束之外,同性戀的自覺是沒有犯罪的。”
“解放”到甚麽程度
完全鏟除宗教限制的時候豈不是到了嗎?現在豈不是摒除社會責難的時候嗎?不少人作這樣的想法,並且企圖使男人和女人從他們所謂私人生活的桎梏中解放出來。在變革的風氣之下,‘同性戀解放運動’遂在構想和醖釀中。
可是,對許多人説來,這種新發現的自由是短暫的。它的“祝福”絶不純淨,它所應許的快樂也是個幻影。
加拿大蒙特利爾一間獨立福音小教會的牧師佛蘭西斯·高米爾綜述他作為同性戀者的生活。他以同性戀者顧問身分承認“大多數同性戀者並不像有些人所聲稱一般快樂和善於適應,他們是絶不快樂的人。”他補充説:“不少人甚至自殺。”
羅馬天主教會在英國出版的《同性戀者牧養照顧入門》一書指出:“同性戀者缺乏自尊心和寂寞的苦惱是異性愛者雖非不能,也是很難了解的。在男女混雜的普通社會中,同性戀者自覺有如陌生人。”同時:“不少同性戀者發現他們的寂寞生活乃是重擔。”這種無法適應與同性戀者熱心追求的“解放”無疑大為不同。
同性戀的原因何在?
那末,人又為甚麽會變成同性戀者?有甚麽背境使同性戀者的數目不斷增多?這乃是近年來激烈爭論的問題。
上述的羅馬天主教報告評論説:“多數青年似乎要通過一次同性戀傾向甚強的時期;但感情的成長卻可使這個階段終止。”十餘歲乃是一段緊張時期。少男和少女在這段時期往往發覺難於泰然自若地彼此交往。因此我們時常見到他們分成兩大陣營——由全男性或全女性組成。
他們大多數在性生活方面都能作出必需的調整和獲致平衡。但是,很可悲地,其中有不少陷阱。英國責任協會秘書論到這點説:“這項運動的積極分子大聲疾呼向青少年發動同性戀攻勢使我們擔憂。據美國馬斯特和莊生所作的調查透露,有壓倒性的證據表明同性戀行為是後天學習得到的。”
大專學校是發展同性戀的天然温床,在英國牛津大學傳閲的《小藍皮書》中,學生們發表意見説:“不少同性戀者在大專學校攻讀時開始‘露面’(意即公開承認為同性戀者)。他們也許是初次離家的,或者想逃避某些壓力和期望。此外,學生對同性戀者日益寬容和開明,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
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出版一本題名為《同性戀實況》的免費“同性愛”指導書,書中提出勸告説:“你若發現自己在性方面吸引性别相同的人,最好是加以接受。”據報一位憤怒的家長説:“此種刊物毒害了許多青年學生。”換句話説——同性戀是既可以學習,又可以防止的。
正視現實
同性戀另有一面許多時被人置諸腦後,那便是同性戀者的性病罹病率。這項難題嚴重到甚麽程度呢?
英國性病診所的同性戀求診病人比率高到出人意外,一位保健官員説:“我認為這是因為他們比其他的人更多偶然接觸的雜交之故。”這件事實已成為世界難題,從紐約市在1977年的傳染性梅毒病例有百分之55發生在男同性戀者身上可以見之。自由投稿的醫學作家提利·辛浩澤報導説:“據估計在各大城市的男同性戀者的梅毒罹患率高達百分之50,在全國的病例約佔百分之30有奇。”性“解放”的確要付出極高代價。
同性戀既經公開,好此道者遂致力於造成一個新的形像。“同性戀”一詞由於強調“性”,一向都為人所輕視。因此起而改稱為“姬”(英文[gay])。《簡明牛津字典》指出這字語意委婉,是用來代替嚴格直接詞語的。他們有時也用“同性愛”一詞。
人若進入同性戀世界,明智的作法是要正視世界性病猖獗這件事實。
基督以前的聖經
聖經能幫助我們嗎?它與現代生活和道德觀的改變有關嗎?既然現時還有許多人尊重它的權威,我們試考慮它有甚麽説法。
摩西律法是絶不含糊的。利未記一書曾兩度清楚聲明禁止同性戀(同文也嚴禁亂倫和獸姦)。利未記18:22説:“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活的聖經》把同一節經文意譯作:“同性戀被絶對禁止,這是嚴重的罪行。”
犯了這種罪獲致甚麽懲處呢?利未記20:13説:“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在這節經文中“可憎”一詞是直譯的,但《顯明聖經》卻使用其他字詞如“變態、不自然、可惡、可厭等。”
從這章經文看來,顯然在將近4,000年前,同性戀已為人充分了解和實行。同時耶和華上帝已採取堅定立場加以反對,以保持純真崇拜。同性戀絶不是上帝所嘉許的生活方式。
基督教希臘文聖經的主張
早期基督教會在這件重大的事上採取甚麽立場呢?使徒保羅以真誠和坦率的口吻論及同性戀。哥林多前書6:9-11記載他的話説:“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麽?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希臘文:瑪拉哥斯]、親男色的[希臘文:亞仙奴高狄斯]、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
瑪拉哥斯(Malakos)這個希臘字的字根是“柔弱”。隱喻“無丈夫氣”,‘在壞的意義上’説來,它是指各種猥褻的性行為,正如W.E.梵恩編纂的《新約聖經詞語解説字典》所説一般。值得注意的是,瑪拉哥斯在現代希臘文中的意思是“自瀆”。
在寫給提摩太的信中,保羅在提摩太前書1:10再次使用亞仙奴高狄斯一詞。這詞在多本聖經中各有不同的譯法,例如“同性戀者”(《活的聖經》),“親男色者”(《摩伐氏新譯聖經》)和“性變態者”(《新英文聖經》)。早期基督徒無疑把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這種變態行為視作嚴重事件處理。保羅在致羅馬基督徒的信中解釋這種行為的原因時作出結論。
“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不自然]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27。
議論紛紜的英國教會在報導“同性戀的關係”時作出以下的評論:“保羅所謂‘不自然’(逆性)意即在上帝的創造模式中,人類這樣行是‘不自然’的。一切同性戀行為都與上帝的創造計劃背道而馳,正如一位作家所説,‘在創造的背境中,所有同性戀的關係都是不自然的關係。’”
報告的結論説:“證據似乎清楚表明同性戀行為是受譴責的。在許多人看來,問題就這樣解決了。他們會拿着聖經清楚指出上帝對這種行為的不悦,它無論在甚麽環境之下都是不對的,尤其是基督徒,因為他們承認聖經是受上帝感示的叢書,是人類生活行為的權威指南。”
聖經的主張十分明確。雖然不少人企圖為同性戀生活方式辯護,但聖經的事實卻是無可置辯的。人的創造主知道甚麽對人最為有益豈不是很合理嗎?我們豈不應仰望生命之源去學習在生活上怎樣取悦他嗎?
許多年來,耶和華見證人曾有權利幫助相當數目的同性戀者選擇較幸福的生活方式,遵從上帝所嘉許的行為規範。你也可以接受他們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