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現在耶和華見證人的各小組正考慮誰有資格作長老及助理僕人。關於這件事,曾有讀者提出以下問題:
● 受推薦的基督徒的未成年兒女必須是信徒嗎?
不錯,提多書1:6說這人的兒女應該是「信主的。」這並不意味到這些兒女必須受了浸,但是情形應該表示他們在宗教問題上服從父母親的指導。當然,有些地方的法律規定除非妻子同意,否則父親不可以改變小孩子的宗教。但是甚至在這種情形之下,父親仍然應該盡力設法將屬靈的訓示灌輸給兒女,其他人應該能夠看見他的兒女在法律加於他們的限制範圍內有良好的反應。
● 一個男子「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意味到什麼?——提摩太前書3:4。
這表示兒女在順服時應該反映出一種適合他們的年紀和環境的端莊或嚴肅態度。他們的順服會包括在宗教的事務——這乃是基督徒生活的最重要方面。所以一個男子的兒女對他從上帝的道提出的訓示的良好反應能夠推薦他作僕人,表示他可以幫助小組裡其他的人使生活與上帝的公義標準一致。
● 提多書1:6說:「沒有人告訴他們[兒女]是放蕩不服約束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從希臘文譯過來的這句話的其他譯法是:「沒有生活不檢點,不受控制的惡名」(《新英文聖經》),及「沒有狂野或不順服的名聲。」(《現代英文聖經譯本》)因此受推薦的基督徒家裡的兒女應該表現他們對父親的順服及在行為上符合耶和華的公義律法。他們不應在鄰里和小組裡有不良的名聲。兒女的行為和習慣不應該令致別人有理由懷疑這人在運用家主職權方面是否真正仁愛和堅決。
● 一個基督徒的妻子的行為會對於推薦這人作長老或助理僕人有影響嗎?
妻子是男子的家庭的成員,她的行為的確對丈夫的名譽有或好或壞的影響。但是在許多國家裡,妻子享有的法律地位時常使丈夫對她的行為的控制受到限制,特別是她是個不信者的話。按照法律,丈夫管轄妻子的權力通常比他管轄孩子的權力小得多。所以,只要這人對妻子行為的控制達到法律許可的程度,同時他符合所有其他的聖經條件,他便不會失去資格。當然,他不應該在助長他妻子的不檢行為方面有罪。重要的是這人的確「好好管理自己的家。」——提摩太前書3:4。
● 一個人在滿了未經公開宣布的緩刑監視時期之後可以被推薦作助理僕人嗎?
關於助理僕人,提摩太前書3:10說:「這等人也要先受試驗,若沒有可責之處,然後叫他們作執事[助理僕人]。」一個人滿了判定的緩刑監視時期並不一定暗示他已成為「無可指責」。對這樣的人太快委以重任是不智的。(提摩太前書5:22)小組應該容許充分的時間證實他已確從他以前在錯誤行為上所表現的軟弱完全復元過來。在滿了監視時期之後再過一段足夠的時間,他應該已證明他真的熱愛公義及真心愛耶和華和他的同胞了。其他人應該能夠將他視為良好基督徒行為方面的模範。這樣,在滿了緩刑監視時期之後,他若真正建立起良好的聲譽,他才可以被考慮受小組推薦,但不是作長老而是首先作助理僕人。
● 加拉太書3:24說「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這句話是什麼意思?——美國一讀者問。
譯成『訓蒙師傅』的希臘字(pai·da·go·gosʹ)的實際意思是「孩提導師。」它用來稱呼伴隨孩子上學和放學的人。訓蒙師傅或啟蒙師傅會將孩子交給教師。他的責任是保護孩子的身體和道德免受損害。啟蒙師傅同時有權管教這孩子,在操行方面諄諄教誨。有時他的管教可能相當嚴厲。
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很像這種訓蒙師傅。它被用來控制以色列人的行為,他們若肯聽從律法,他們在身體和道德方面便可免受損害。正如摩西對百姓說:「[我]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謹守他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人數增多,耶和華你上帝就必在你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賜福與你。」(申命記30:16)此外,律法將以色列人合成一個民族,雖然他們常受外族侵侮。它保持彌賽亞出現時所必需的情形,保衛上帝的真理之道,以及防止純真的崇拜完全被壓倒而被人遺忘。
但是由於以色列人的不完美,律法將他們的罪過顯明出來而定了他們的罪。律法規定他們獻上的祭物時刻提醒他們是有罪的。(加拉太書3:10,11,19;希伯來書10:1-4)這樣,藉著指出以色列人的過犯,律法其實管教他們,指出他們須要脫離罪的束縛。從這種管教得益的人能夠認出耶穌是應許的彌賽亞或基督。這樣律法的確將接受適當管教的以色列人『交給』真正的導師,耶穌基督。
正如希伯來書10:1說,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所以它必須由『屬於基督』的實體所代替。(歌羅西書2:16,17)由於是影兒,律法使人對實體的具體形狀或樣式獲得一種概念,因為耶穌使律法所預表的事成為實際的真理。為了這緣故,約翰福音1:17宣告說:「律法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
所以,這些事實表明,堅稱基督徒仍在摩西律法之下是極不合理的。作為訓蒙的師傅,律法已達到了它的目的。「但這信[即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拉太書3:25)上帝所任命的導師耶穌基督已代替了它。
● 箴言26:4,5豈不是互相矛盾嗎?第四節說:「不要照愚妄話回答他,恐怕你與他一樣。」但是第五節說:「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免得他自以為有智慧。」——厄瓜多爾F.D.君
這裡並沒有任何矛盾。反之,這兩節經文只是將回答愚昧人的正確與錯誤的方式作一對照。第四節勸我們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用譏嘲、攻擊對方的人格、大聲喧鬧,發怒等低下的爭論方式回答他。一個人會由此表示他與愚昧人同流,這就是第四節後部份提出的警告。所以,這節經文的後部份指示我們應該怎樣去了解前部份。——請比較箴言20:3;29:11。
在另一方面,「照愚昧人的愚妄話,」意即分析他的論據以揭發它們的荒謬,去回答愚昧人是適當的。我們若指出愚昧人的論據會導致一個與他的聲稱完全不同的結論,這可以制止他繼續大發謬論。這可以作為一種斥責或責備。他不應該覺得自己很聰明。指出一項愚蠢的論據所導致的結果,意即表明這種觀點所導致的荒謬和錯誤結論,乃是對付這種爭論的最佳方法之一。
例如,想譏笑聖經的人可能聲稱進化論的學說已使聖經變成落伍,或說聖經只是愚夫愚婦才相信的神話。在這種情形之下,相信創造論的人與其直接引用聖經,不如提出《人類從進化抑或創造而來?》這本書所含的一些論點;它們包括一些不肯接受聖經的證據的人的信仰、學說和言論,並指出在解釋物質和生命的存在方面,相信進化論的人所遭遇的許多無法克服的困難。
基督徒不應該照愚昧人的愚妄語作答還有另一種意義。他應該避免使用空洞誇大的言詞。他說話不應該「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所以,基督徒在面對精通這個世界的智慧的人時不應感覺懼怕或猶疑,因為倚靠這種智慧的人在上帝眼中是愚不可及的。他不應試圖採用他們的說話方式或言詞,即使這可能聽來文雅博學。反之他應該使用聖經中屬靈的話,清楚簡單的真理,倚賴上帝打開可能肯聽的人的心,用這些含有真智慧的話去感動這些人。保羅在哥林多城的俗世智士面前就跟從這種途徑。——哥林多前書2:1-5,13。
箴言26:4,5使用的「愚昧」人一詞在希伯來文是kesilʹ這字含有不恭、不敬虔和無禮(在宗教意義上)的意思。這詞不一定指愚昧無知的人,反之它是指在道德上麻木不仁,缺乏了解和智慧的人。這是指一個人特別在屬靈的事上未能以一種適當的方式運用自己的智力。——請比較詩篇14:1。
倚恃俗世的智慧的人不是屬靈的,他們的觀點是屬肉體的。聖經清楚指出他們是愚昧的人。他們不是沒有學識,反之他們十分世故。但是他們的行徑卻使他們與上帝發生正面衝突。——哥林多前書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