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的原則永遠有效
耶和華上帝親自寫下了十誡。「耶和華……就把兩塊法版交給他,是上帝用指頭寫的石版。」——出埃及記31:18。
這十條誡命是「上帝為教訓我們而記錄下來的一切事」中的一部份。雖然基督徒已「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我們仍然受著這些誡命所包含的原則管轄,因為這些原則是永遠有效的。請注意這件事實徹底地推翻了聖經批評家說上帝的道表明人在對上帝的瞭解與崇拜方面逐漸進化的謬論。反之,這些原則表明摩西的上帝亦就是耶穌基督的上帝,因為摩西所傳下來的原則與耶穌基督及他的門徒所倡導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舉例說,摩西和耶穌基督均曾將上帝所訂的條件總括地歸納為愛上帝和愛鄰人這兩條最大的誡命。——羅馬書15:4;6:14;馬可福音12:30,31。
十誡中的頭兩條誡命包含著同一的原則,那便是,耶和華上帝有權要求人類對他作獨特而專一的崇拜,絕不可有其他的神或偶像與他競爭。這頭兩條誡命是如此基本以致它們被直接帶入了基督教的希臘文聖經中:「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上帝。我不願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耶和華]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耶和華]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我們可惹主的憤恨麼?我們比他還有能力麼?」絕對不!——出埃及記20:2-6;約翰一書5:21;哥林多前書10:20-22。
可是,對基督徒說來這些原則所包括的範圍更廣:「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貪婪就如拜偶像一樣嗎?怎麼會呢?因為我們對一件東西的貪戀或渴望若強烈到使我們不顧自己是否有權得著這件東西或它是否屬於另一個人的話,我們便等於崇拜那件東西而使其成為一件分佔我們對耶和華的專一愛戴的東西了。因此當亞干貪圖一些已奉獻給耶和華的物品和亞哈貪圖屬於拿伯的葡萄園時,他們都犯了拜偶像的罪。這頭兩條誡命所包括的原則亦禁止基督徒向一個人或一件物品作宗教性的敬禮跪拜而予以不當的尊榮。——歌羅西書3:5。
第三條誡命論到使用上帝的聖名的問題;但耶穌將其中所含的原則在範圍上擴展到把一切提及上帝的說話都包括在內。這條原則禁止人以一種沒有意義,不敬虔或褻瀆的方式論及耶和華的聖名。第三條誡命還包括人必需對上帝保持忠實的原則。一個人若採用了耶和華的聖名,但在生活上卻證明不配持有這個名字,那便是不忠實了。對基督徒說來這條原則的範圍擴大到將以下的話包括在內:「不可徒受他的恩典而[辜負其目的]」以及「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出埃及記20:7;馬太福音5:34-37;哥林多後書6:1;雅各書2:26。
在第四條論及守安息日的誡命中,我們可以見到上帝所明言的律法和原則之間最顯著的區別。因為耶和華在第七日安息,他囑咐以色列人在每七日中的第七日實際休息一日。可是聖經卻從沒有吩咐過基督徒要在每七日中實際休息一天。相反地,聖經囑咐他們說:「所以在飲食上,或關於節日,守月朔或安息,沒有人可以批評你們。」——出埃及記20:8-11;歌羅西書2:16,譯自NW。
可是為了同樣的原因,那便是說,上帝歇息了他的工作,基督徒亦須遵守一種靈性上的安息或歇息。這是一種什麼意義和範圍多大的安息呢?這乃是一種沒有間斷的安息,不僅是每週一日而是在所有的七日間都安息。這種安息乃是藉著信心和順服而作的安息,一種將一切自私的工作,包括為了證明自己公義而作的徒然努力,都完全終止的歇息。正如每週實際的安息日能夠防止以色列人墮入崇尚物質的陷阱裡,基督徒所守的屬靈的安息亦對他們具有同樣的作用。他們若忠貞地遵守他們藉著信心和在靈性上的順服所獲得的安息而不受「貪財」這種「萬惡之根」所迷惑,他們便會享有來自「敬虔加上知足的心」這種大利的安息。換句話說,他們若繼續不斷地「先追求他的國和他的義……[所有]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他]們了。」提摩太前書6:10,6;馬太福音6:33。
同樣地,第五條誡命中「當孝敬父母」這條原則亦被帶進基督教的事物制度中。作兒女的基督徒固然有他們的親生父母需要尊敬。(以弗所書6:1-4)除此之外,所有的基督徒還有耶和華上帝作為「我們在天上的父,」和他的屬天組織,「在上的耶路撒冷,」作為「我們的母親。」這兩位更是我們所必須尊敬和順服的。因此一些在地上代表我們天上的父親和母親的人亦理應受到這種尊敬和順服。對成人說來,這包括對所有在基督徒的組織或耶和華見證人的新世界社會中負有監督職責的人;對兒童說來,則除此以外他們還須「在主裡聽從父母。」當然,在古代的以色列國中上帝並不需要特別列出這個條件,因為所有的父母都隸屬於一個專一事奉耶和華的國家,故此都是與耶和華上帝一致的。——出埃及記20:12;馬太福音6:9;加拉太書4:26;希伯來書13:17;以弗所書6:1。
我們可以說十誡中頭五條所包括的一切原則都可用最大的一條誡命將其總括地表達出來:「你[必須]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我們若真正遵守這條誡命,便自然不會敬拜任何其他的神;反之我們會對耶和華作專一不移的效忠。我們也不會以任何不敬的方式運用他的聖名。藉著將他在我們生命中置於最首要的地位,我們會享有信心和順服所帶來的安息,同時我們亦會對他和他那屬天的組織以及他們在地上的代表表示適當的尊敬和順服 。——馬可福音12:30。
與我們的同胞有關的原則
剩下的五條誡命以及第五條所包括的原則均論及我們對同胞的責任;它們亦可以由一條積極性的誡命完美地表達出來,正如使徒保羅指出:「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這五條誡命亦可以由通常被人稱為「金律」的一條原則歸納起來:「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羅馬書13:8-10;馬太福音7:12。
個別地說來,這些律法中的每一條都在上述的原則之外尚包括另一兩條其他的原則。例如「不可殺人」這第六條誡命便包括生命與血是神聖的這條原則;從上帝對挪亞和挪亞的家人頒佈以下的命令時所說的話我們可以將這條原則看得很清楚:「唯獨肉帶著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出埃及記20:13;創世記9:4-6。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表明這條原則的範圍可以擴大到禁止人懷有任何仇視鄰人的心意。他的使徒約翰則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這便是為什麼列國需要藉著虛偽的仇恨宣傳運動去慫恿他們的士兵殺人的緣故。——馬太福音5:21,22;約翰一書3:15。
「不可姦淫」這第七條誡命則包括守約和聖潔兩條原則。在有些文字中「姦淫」這字乃是「破壞婚姻」一詞的同義字。在聖經中,一切不道德的行為都被列為不潔。聖經曾在三方面對基督徒強調這條誡命:「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這乃是指實際的姦淫而言。「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這乃是指姦淫的慾念。而屬靈的姦淫則是:「你們這些淫亂的人哪,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上帝為敵麼?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上帝為敵了。」一個基督徒若與俗世為友,這便等於破壞了他和上帝之間所訂的約,同時也使自己變成不潔,因為雅各亦曾勸告基督徒要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出埃及記20:14;希伯來書13:4;馬太福音5:28;雅各書4:4;1:27。
基督教的公正原則,「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其實也包括在告誡人不可偷盜的第八條誡命中。我們應該以勞力來獲取我們所需的東西。「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作正經事。」——出埃及記20:15;帖撒羅尼迦後書3:10;以弗所書4:28。
正如第三條誡命所含的原則牽涉到對上帝運用舌頭的正當方式,第九條誡命,「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則牽涉到對人運用舌頭的方式。請注意這條誡命所強調的並不是說我們一定要把事實的真相透露出來,反之,它所強調的是不可因為自私的緣故作假見證陷害別人。我們可以了解在某種情況之下為了他人的福利而隱瞞實情並不是不對的,例如喇合便曾為了保護敬畏上帝的以色列探子而用謊言擺脫追趕他們的異教兵士。再者,人豈不可以保持緘默而用愛遮掩許多的罪過麼?當然可以!——出埃及記20:16;彼得前書4:8。
最後一條誡命,「不可貪戀」或「不可自私地貪愛」屬於你鄰人的東西,所包含的原則乃是「你要保守你心,……因為[生命的源由]是由心發出。」由於這緣故,耶穌曾說:「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我們若防衛自己的心便不會貪戀別人的東西或犯下耶穌所提及的各種不道德。相反地,我們會「不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同時我們也不會妒忌別人所獲得的榮譽,反之我們會「在彼此表現恭敬方面帶頭。」——出埃及記20:17;申命記5:21;箴言4:23;馬太福音15:19;哥林多前書10:24;腓立比書2:4;羅馬書12:10,根據NW。
不錯,基督徒已「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但十誡卻仍然是上帝為了教訓我們而在以前命人寫下的事的一部份,因為十誡中所含的原則是永遠有效的。「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約翰福音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