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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牧人」與「另外的羊」守望台1981年 |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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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兒女了。基督釋放了我們,為了要使我們得自由。於以你們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役的軛控制。」——加拉太書4:21至5:1,《新譯》。
14 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並不是猶太人或以色列人。他是亞伯拉罕的自由婦人撒拉的兒子,是雅各的父親;雅各後來也以以色列為名,並且成為猶大的父親。屬於「小群」而在好牧人耶穌基督的「這圈」裡的基督徒好像以撒一樣是亞伯拉罕的應許的承受者。由希伯來人(不是猶太人)以撒的母親撒拉所預表的屬天耶路撒冷乃是他們的屬靈母親。
15,16.耶穌有在約翰福音10:16-18說他必須將『另外的羊』帶進一個「圈」裡才能使他們有「一個牧人」嗎?
15 耶穌在討論過含有集體的亞伯拉罕後裔的「羊圈」之後將注意轉向另一方面。他接著說:「我另外有羊,不是這圈裡的;我必須領他們來,他們也要聽我的聲音,並且要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了。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得]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得]回來。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約翰福音10:16-18。
16 我們留意到耶穌並沒有說他『必須將另外的羊領進』「這圈」裡,反之,他說他們「要合成一群」,因為他們會只有「一個牧人」。
17.既然耶穌在談及「這圈」之後很平順而毫無間斷地接著談及『另外的羊』,有些人可能認為怎樣?但這一定是正確的結論嗎?
17 由於耶穌在論及「這圈」之後很平順地接著論及『另外的羊』,讀者可能以為這兩項行動是緊接著發生的,在兩者之間無需經過根長的時間,無疑不會是許多世紀的時間。再者,由於這緣故,同時根據基督教會在使徒日子擴展的歷史,讀者可能認為耶穌的話必然是指將非猶太人(外邦人)帶進「這圈」裡。因此,有些人可能以為耶穌在此並非作一個長程的預言而論及在很久之後才發生的事。但這樣的想法並不一定是正確的結論。這種看法並沒有將「這圈」和「一群」分別出來。——可參閱啟示錄7:8,9。
18.耶穌能夠作長程的預言嗎?地上萬族得福必須等待什麼事先成就?
18 耶穌具有預知未來的能力,因此能夠作出他那關於綿羊和山羊的比喻,雖然這個比喻要等到一千九百年後才實現。他是應許的『亞伯拉罕後裔』的基本成員,因此他對於拯救地上的萬國萬族,使他們藉著後裔永遠得福一事深感關注。萬民的得福必須等待基督手下144,000個分子共同形成的集體『亞伯拉罕後裔』先告完成。正如歷史事實表明,這件事需要十九個世紀的時間才能完成。誠然,得福的人會是萬國萬族中與綿羊相若的人,但他們會是基督手下『另外的羊』,因為他們並不屬於承受亞伯拉罕應許的人所構成的「這圈」。因此他們無法成為屬靈的以色列人;反之,相對地說來,他們是外邦人。
19.鑑於啟示錄第七章在上文所說的話,啟示錄7:9-17所描述的大群人是由誰構成的?
19 與此一致的一件事實是,正如啟示錄7:1-8所描述,使徒約翰在看見屬靈的以色列的十二個支派受印之後,接著在異象中看見數目沒有限定的「大群人」。這些人並非屬靈的以色列人,因此他們屬於『另外的羊』階級。約翰看見他們站在上帝的寶座前說:「願救恩歸與坐在寶座上我們的上帝,也歸與羔羊。」聖經透露這些人會得以渡過「大災難」,並且在耶和華上帝的聖殿中晝夜對他作神聖的服務。「好牧人」對這些『另外的羊』也予以仁愛的照顧,因為我們讀到:「羔羊必牧養他們,領他們到生命水的泉源。」——啟示錄7:9-17。
20.關於「大群人」的異象在何時及何處開始獲得應驗?這由當時的什麼事表明出來?
20 與啟示錄第七章所論及的事發生的先後次序一致地,在1935年春天,亦即『事物制度的末期』在1914年開始之後20年,關於在啟示錄的異象中出現的「大群人」,有一項解釋提出來。這件事發生於1935年五月三十一日在美國首都舉行的一個大會中。當時守望台聖經書社的社長盧述福作了一個題名為「大群人」的演講,解釋這群人怎樣不是一個次要的屬天階級而是一個屬地的階級;他們是「好牧人」手下的『另外的羊』。這些資料後來在《守望台》雜誌中發表。當時「好牧人」的確開始將他手下的『另外的羊』領來;他們開始聽見他的聲音和跟從他,因為在獲悉啟示錄7:9-15的解釋之後,次日有840個人以水浸禮象徵他們通過基督將自己呈獻給上帝。這些人當中大部份均自認屬於基督『另外的羊』的「大群人」階級。
21.(甲)因此,除了「小群」之外,「好牧人」也為誰捨命?(乙)這個牧人怎樣得回他的生命?這將誰的愛表露無遺?
21 「好牧人」也為這些『另外的羊』「捨命」,雖然這些人並不屬於承受亞伯拉罕之約的人所屬於的「羊圈」中。身為亞伯拉罕「後裔」階級成員之一的使徒約翰寫道:「他[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2:1,2)天父耶和華上帝由於他的兒子如此行而深愛他。「好牧人」耶穌深深體會到這件事,因此他在一些恨他的猶太人面前說:「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得]回來。」(約翰福音10:17)天父在「好牧人」死後第三日將他從死裡復活,藉此將他對這位自我犧牲的「好牧人」所懷的愛心表露無遺。這樣,上帝的兒子遂得回他的「命」,但他所得的乃是屬天的生命。
22.直至耶穌說出約翰福音10:18所載的話的時候,為什麼雖然人企圖害死他,卻沒有人將耶穌屬人的生命從他奪去?
22 直至耶穌談及『另外的羊』之時,人們一直試圖將這位「好牧人」殺死。但他從來沒有做過任何使他配在人手中死去的事。由於這緣故,他說:「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得]回來。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約翰福音10:18。
23.耶穌在什麼時候主動地捨棄他那屬人的生命?為什麼?
23 數月之後,他提出證明這句話的證據。在耶穌於客西馬尼園被人出賣的晚上,當他的門徒彼得試圖用刀保護他時,耶穌說:「你以為我不能求我的父,他就馬上給我派十二營以上的天使下來麼?如果這樣,經上預言這事必須發生,怎能應驗呢?」(馬太福音26:53,54,《新譯》)耶穌讓使徒從他身旁逃去之後,他主動地將自己交在那些前來逮捕他和試圖將他處死的群眾手中。耶穌這樣行並非將他的生命棄若敝屣。
24.關於耶穌的生命,他從天父獲得什麼權柄?雖然人試圖阻止耶穌行使這項權柄,他們所作的最後努力卻怎樣歸於失敗?
24 耶穌從天父獲得權柄去採取這條途徑,但他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如此行。他是否有權再次藉復活得回他的生命有賴於他是否自願犧牲生命。因為他的確犧牲生命而死去,他的天父賜給他權柄再次從能夠將他自死裡復活的那一位得回他的生命。天上和地上沒有任何勢力可以制止耶穌憑著這項權柄再次得回他的「命」。因此,雖然在耶穌死於柱上及被埋葬之後,總督將遮蓋墓門的大石用印封上,並且派兵駐守墳墓以防止門徒將耶穌的屍體竊去,這些行動卻無法阻止耶穌在第三日行使上帝賜給他的這項權柄。——馬太福音27:62至28:15。
25.既然耶穌並沒有由於忤逆上帝而失去他屬人的生命,他怎樣能夠將其用來造福人類?
25 耶穌其實奉他天父的命令行這一切事。因此在他死後第三日,耶和華上帝發出命令將他那順服的愛子從死裡復活過來,使他再次獲得生命而在靈界與他的天父同處。既然耶穌並沒有因為忤逆上帝而失去他屬人的生命,他也獲得享有完美屬人生命之權;他可以將此在上帝天上的聖殿中獻給耶和華而為全人類的罪作挽回祭。
26.(甲)這為地上萬族打開機會使他們能夠怎樣行?(乙)屬於耶穌手下『另外的羊』階級的「大群人」特別從什麼時候開始得福?
26 這樣,世上萬國萬族的人藉著『亞伯拉罕後裔』的主要成員得福的途徑便向所有人打開了。(創世記12:1-3;22:15-18)好牧人手下「大群」『另外的羊』藉著耶穌基督將自己呈獻給耶和華上帝,並且以水浸禮象徵這項獻身時,他們便開始藉著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得福」。他們與亞伯拉罕的後裔的受膏餘民一同聽從好牧人的聲音而跟從他。他們特別在1935年於華盛頓舉行的大會中開始如此行。自那時以來,受膏的餘民歡迎所有『另外的羊』,並且正如耶穌所預言,他們在「一個牧人」之下成為「一群」。
27.除了渡過「大災難」的「大群人」之外,誰也會成為好牧人手下的『另外的羊』?在什麼時候?
27 在「一個牧人」,業已登基的耶穌基督,的千年統治期間,人類所有被贖的死者均會從死亡的沉睡中復活而有機會成為好牧人手下『另外的羊』;他們會藉此而「得福」。這些人會包括「羊圈」(代表亞伯拉罕之約的安排)以前的『看門者』施洗約翰在內。(約翰福音10:1-3)耶穌會帶領順服的人到「生命水的泉源」。渡過將臨「大災難」的「大群人」會造福億萬復活的死者,使這些人也可以得喝生命水的泉源。(啟示錄7:9-17)屆時所有與綿羊相若的人都能夠與「大群人」一同說:「救恩是從坐在寶座上我們的上帝和羔羊來的!」——啟示錄7:10,《新譯》;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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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習守望台1981年 |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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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習
對英國學童所作的一項心理研究顯示,“吸煙的兒童是頑劣的兒童,”《新科學家》雜誌如此説。吸煙的兒童曾接受一項標準的兒童品格測驗,結果顯示“他們的品格模式是不聽話或頑劣兒童的典型模式,並且與少年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品格相似,”該報告説。“吸煙兒童的品格特徵顯示,他們受到冒險所吸引,並且已經藴藏有反社會的傾向……看來這僅是一個犯罪的品格的特色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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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犯罪率最低的地方守望台1981年 |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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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犯罪率最低的地方
據報希臘是歐洲犯罪率最低和世界犯罪率最低的地方之一。例如,在1978年的比率是每100,000人有1.3宗兇殺。相反地,意大利的兇殺率是3.8,美國是8.8。據刑事律師亞歷山大·利郝里蘇斯所説,犯罪率較低的理由之一是家族對犯了重罪的成員所採取的態度。那位律師説:“家族通常的態度是,‘你怎可以這樣貽羞家門?’而不是,‘為甚麽你會做出這樣的事?’或‘我們有甚麽使你失望的地方?’出自親切關懷的人的反應乃是最有效的阻遏方法。”可是,雅典大學的刑事法律教授尼古拉斯·安特魯利格斯卻解釋説:“社會所譴責的罪案,例如強姦、兇殺、搶劫等,在希臘的數字頗低,但通常認為不十分嚴重的罪案,例如白領階級犯法和瞞税,在這裏卻相當普遍。”但即使把白領階級犯罪包括在内,1977年希臘的犯罪率只是每100,000人有2,486宗,而美國的比率卻是每100,000人有5,05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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