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
(Blood)
一種非常奇妙的液體,在人和大部分多細胞動物體内的循環系統中流動。希伯來語是dam(丹),希臘語是haiʹma(海馬)。血液把養分和氧氣帶到身體各部分,並帶走廢物。此外,血液也發揮重要的保護作用,使身體能抵禦病菌。血液的化學成分異常複雜,對於血液,科學家至今還有很多地方需要探究。
血液與生命息息相關,因此聖經説生命就在血裏。上帝的話語説:「因為活物的生命就在血裏。我規定血只能用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17:11)基於以上理由,聖經甚至更直接地指出兩者的關係,説:「各樣活物的生命都在血裏。」(利17:14)顯然,上帝的話語清楚表明生命和血都是神聖的。
奪去生命 耶和華是生命的源頭。(詩36:9)人根本無法把自己奪去的生命還給别人。耶和華説:「所有人的生命都屬於我。」(結18:4)因此,奪去别人的生命無異於奪去耶和華的財産。上帝創造的每一種活物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和目的。除非得到上帝的允許或遵照他的指示去做,否則人根本沒有權奪去别人的生命。
大洪水之後,上帝吩咐挪亞和他的兒子(現今所有人的祖先),要尊重别人的生命和血。(創9:1,5,6)此外,上帝還仁慈地容許他們吃動物的肉,但他們必須承認他們所宰殺的動物的生命都屬於耶和華,並且把這些動物的血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彷彿把血歸還給上帝。他們不可隨自己的意思濫用血。(申12:15,16)
人人都有權享受上帝所賜的生命。任何人如果奪去别人的生命,就要向上帝交賬。上帝對殺人兇手該隱説的話,就清楚表明這一點:「你弟弟的血從地裏向我呼喊。」(創4:10)誰恨弟兄,巴不得他死掉,因而毁謗他,或作假見證誣告他,要他送命,誰就要擔負流弟兄血的罪責。(利19:16;申19:18-21;約一3:15)
上帝珍視生命,所以聖經説被殺害的人的血會玷污地,只有把殺人犯處死流血,才能使地潔淨。基於這個原則,聖經容許有合法權柄的人對殺人犯處以死刑。(民35:33;創9:5,6)在古代的以色列,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其他人不可收取贖價救他的命。(民35:19-21,31)
假如查不出殺人兇手,最接近遇害人的屍體的那座城就要承擔血債。為了消除這筆血債,城裏的長老要遵從上帝所定的程序,宣告他們是清白的或對兇案全不知情,然後禱告祈求上帝施恩。(申21:1-9)如果誤殺人的對於奪去人命一事漫不經心,也不服從上帝為保護他而作的安排,沒有逃進庇護城並留在城裏,死者的近親就有權報血仇,殺死他,以清除那地的血債。(民35:26,27;見報血仇的人)
血的正當用途 上帝只准許人在獻祭時用血。上帝在摩西律法裏規定人用動物獻祭來贖罪。(利17:10,11)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降世為人,獻上自己完美的生命作為祭物,為人類贖罪,這樣做跟上帝的旨意完全一致。(來10:5,10)
《希伯來語經卷》以不同的方式預示基督的血具有救生作用。在埃及守第一個逾越節時,以色列人把血潑在門楣和門柱上,保護了家中的頭生子,不致被天使擊殺。(出12:7,22,23;林前5:7)律法之約是藉着動物的血才得以生效的,除罪是這個約的一大特色。(出24:5-8)許多祭牲,特别是在贖罪日獻的祭牲,主要用於贖罪,預示基督所作的犧牲會實際把人的罪除去。(利16:11,15-18)
獻贖罪祭時,大祭司要把血抹在壇角上,再把其餘的血倒在壇腳或壇基,這表明血在上帝眼中具有贖罪的法律效力。贖罪安排以血為基礎,而獻祭安排的效力(由壇角象徵)也在於血。(利9:9;來9:22;林前1:18)
基督教創立以後,血的神聖受到進一步强調。基督徒不用再獻上動物的血,因為動物祭牲只是耶穌基督這位實體的影子。(西2:17;來10:1-4,8-10)以色列的大祭司每年都要拿些血進入聖殿裏的至聖所。(利16:14)真正的大祭司耶穌基督卻到天上去,他不是帶着自己的血,他的血已經在地上流出(約19:34),而是帶着他在地上那完美生命的價值(由血所象徵)。他不是因犯罪而失去生命,而是用自己的生命為人贖罪。(來7:26;8:3;9:11,12)因此,基督的血呼喊而獲得的東西,要比義人亞伯的血呼喊而獲得的更好。惟獨上帝愛子的完美身體流出的血才能呼喊求上帝施恩,亞伯的血和以身殉道的基督徒的血則只能呼喊,求上帝為他們伸冤。(來12:24;啟6:9-11)
誰要遵守不可吃血的禁令?
大洪水之後,耶和華允許挪亞和他的兒子吃動物的肉,卻嚴格禁止他們吃血。(創9:1,3,4)這個規定不但挪亞一家要遵守,而且全人類從那時起都要遵守,因為大洪水之後繁衍的人全都是挪亞一家的後代。
這條禁令具有永久的效力。約瑟夫·本生這樣評論:「請留意,上帝向挪亞和他的所有後代頒布不可吃血的禁令,後來又通過摩西律法,鄭重其事地向以色列人重申這條禁令。所以,要謹記這點:這條禁令從沒有廢除過;相反,《新約》的使徒行傳第15章確認了這條禁令。由此可見,這條禁令具有永久的效力。」(《注釋》,本生編,1839,第1卷,43頁)
在摩西律法下 耶和華把給挪亞的禁令加進與以色列國訂立的律法之約裏。他明確地吩咐,任何人如果漠視上帝的律法所規定的程序,哪怕是宰殺動物的程序,也必須擔負「血債」。(利17:3,4)凡宰殺的動物的血,都要倒在地上,用泥土掩蓋。(利17:13,14)不管誰吃了任何 動物的血,都要「從民衆當中剪除」。血是神聖的,任何人如果故意違反這條禁令,就要被「剪除」。(利17:10;7:26,27;民15:30,31)
麥克林托克和斯特朗合編的《百科全書》(1882,第1卷,834頁)對利未記17:11,12作了以下評論:「除以色列人之外,僑居的外族人也要遵守這條嚴格的禁令。違反這條禁令的人會『從民衆當中被剪除』,看來是指處以死刑(參看來10:28),但我們很難確定行刑時用的是刀劍還是石頭。」
申命記14:21説,上帝允許以色列人把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賣給僑居的人或外邦人,這表明這些動物的血跟被宰殺的動物的血是有所不同的。(參看利17:14-16)以色列人和歸附正確宗教的僑居人,同受律法之約的管束,都有義務符合摩西律法的崇高要求。所有國族的人都有義務遵從創世記9:3,4的吩咐,但上帝規定,處於摩西律法之下的人,要比外邦人和沒有崇拜耶和華的僑居人,符合更高的標準。
基督教創立以後 公元1世紀,基督徒會衆的中央長老團受聖靈指引,就血作了規定。他們吩咐説:「聖靈和我們都認為,不該給你們加添别的重擔,惟有幾件事必不可少,就是禁戒獻給偶像的祭牲,禁戒血,禁戒勒死的動物,禁戒淫亂。你們小心避開這些事,就必安好。祝你們安康!」(徒15:22,28,29)這條規定包括禁止人吃未放血的肉(「勒死的動物」)。
説到底,這條規定是基於上帝禁止人吃血的命令,而這條命令是向挪亞和他的兒子頒布的,也就是向全人類頒布的。關於這點,伊薩克·牛頓爵士在《古代王國編年史》修訂本裏説(都柏林,1728,184頁):「禁戒血的命令是向挪亞 和他的兒子頒布的,遠早於摩西 的日子,甚至早於亞伯拉罕 的日子。所以,耶路撒冷 的使徒和長老在會議後宣布,外邦人不必受割禮,也不用守摩西律法,只是要禁戒血和勒死的動物。因為這命令不是只向亞伯拉罕 的後代頒布的,而是上帝在很早以前就頒布的,是向所有國族頒布的命令,那時他們在挪亞 治理下一起住在示拿。禁戒獻給偶像或假神的祭牲,以及禁戒淫亂 也屬於這類命令。」(楷體在原文是斜體)
使徒時代就要遵守 耶路撒冷的中央長老團把這個規定交給各地的會衆遵守。(徒16:4)大約七年後,基督徒繼續遵守這個規定,「避開獻給偶像的祭牲,避開血,避開勒死的動物,也避開淫亂」。(徒21:25)一百多年後,在公元177年,當敵人在里昂(現今法國境内)誣告基督徒吃小孩時,一個叫碧布莉斯的女子説:「這些人連沒有理性的牲畜的血都不吃,又怎麽可能吃小孩呢?」(《基督教會史》,優西比烏斯着,第5卷,1章,26節)
早期基督徒禁戒任何血。德爾圖良(約公元155-220)在他的著作《護教篇》(9章,13,14節)中論到這點,説:「願你們因自己的荒謬而在基督徒面前蒙羞,因為在我們日常的飲食中,就連動物的血也沒有。我們禁戒勒死的或自死的動物,因為我們絶不想被藏在肉裏的血玷污。但你們竟然把灌滿血的香腸拿給基督徒,好試驗他們,你們明明知道他們不可吃血,卻存心叫他們犯罪。」活到大約公元250年的羅馬律師米努齊烏斯·費利克斯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寫道:「對我們來説,殺人的事既不可看也不可聽。此外,我們害怕人的血而加以避開,所以就連我們的膳食,也不會有食用動物的血。」(《屋大維烏斯》,30章,6節)
關乎忠義 自從新約藉着耶穌基督的血開始生效以來,基督徒就意識到基督的血具有賜人生命的價值。在耶和華的安排中,大祭司耶穌「不是帶着山羊和牛犢的血,而是帶着自己的血,只一次進了至聖所,就為我們取得了永世的救贖」。基督徒由於對基督的血有信心,就能使自己良心清白,除去死的行為,得以敬奉永活的上帝。他們固然關心自己身體的健康,但首先和最關心的,卻是自己的屬靈健康,是自己在造物主面前的地位。他們希望對永活的上帝堅守忠義,不想否定和踐踏耶穌所作的犧牲,也不想視之為等閒。他們追求的不是短暫的生命,而是永恆的生命。(來9:12,14,15;1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