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打
(Beating)
摩西律法規定的懲戒刑法,所用的工具可以是棍也可以是杖。審判官會根據罪行的輕重、罪犯的動機和當時的情況等因素,去裁定責打罪犯多少下。律法規定:「惡人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當面責打他,責打多少要按惡行輕重而定。」刑罰的上限是打四十下。(申25:2,3)律法規定責打次數的上限,是因為超過這個限度就會令受罰的人在同胞眼前受辱。這個事例足以表明,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不容許人施行殘忍或過度的懲罰。施行懲罰的目的是要糾正過犯,而不是像其他國家那樣,制定刑罰是為了惡意報復和嚴懲犯過者。施行責打的人若超過律法規定的上限(四十下),就得受罰。由於這緣故,猶太人通常責打罪犯三十九下,免得一時不慎超過了限度而觸犯律法。(林後11:24)
律法規定,奴隸(不論男女)若不服從主人或違抗命令,主人就有權用棍責打他們。如果奴隸當場被打死,主人就必須受懲治。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就證明主人並不是存心要打死奴隸。主人有權懲罰奴隸,因為奴隸是主人的「財産」。既然奴隸是主人的貴重財産,主人自然不想完全毁去自己的財産而遭受損失。再説,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就難以確定他是傷重而死還是另有死因。因此,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懲治。(出21:20,21)
如果男子指控妻子婚前偽稱處女,但這其實是誣告,那麽城中的長老就會在審訊之後懲戒他,判他繳交罰款,因為他污衊了以色列一個處女的名聲。男子所受的懲戒可能包括被責打。(申22:13-19)
聖經屢次强調,責打是施行管教的適當方法。箴言20:30説:「鞭打的傷痕能除去邪惡,責打能洗淨腹中的深處」,表明管教可以産生深遠的影響,對人大有裨益。受管教的人應當意識到自己行事愚昧,急需改弦易轍。(箴10:13;19:29)真正明智的人會聽從忠告,接受糾正,也就無需被人責打了。
所有人都生在「罪過」中,母親懷他們的時候「已經有罪」(詩51:5),因此聖經勸父母要好好善用權威之杖,對兒女施行管教,有時甚至要使用實際的杖(箴22:15)。這樣,孩子就不致受人唾棄或招致死亡。(箴23:13,14)
猶太人施行的懲罰看來並非只限於杖打,後來也用鞭打。(來11:36)跟杖打相比,鞭打是更嚴厲的刑罰。耶穌在地上時,鞭打雖是合法的刑罰,卻並非基於摩西律法。(太10:17;23:34)《密西拿》(據稱是按口頭傳統彙編而成的著作)對鞭打的過程作出如下描述:
「把他[人犯]的雙手分開綁在柱子上,一邊一隻;猶太聖堂的主事(從領口處)抓住他的衣服,直到其胸膛露了出來——衣服撕破了或者開了縫並無關緊要——然後把一塊石頭放在他[人犯]身後。主事站在石頭上,手持一條牛皮帶,皮帶疊摺兩次成為四股,四條(驢皮做的)細皮條上下穿繞其間(還有另一條將其捆成一束)。
「鞭子手柄的長度相當於一隻手的寬度,皮帶的寬度也是如此,其梢端要能鞭及(人犯的)腹部。他在人犯的前面(在其胸上)打三分之一的鞭數,在其後面打三分之二。他不是在人犯站立或坐着時打,而是在其仆伏時打,如經文所説,『審判官就叫他當面伏在地上 』……;鞭打者用單手盡全力對其進行抽打。
「……假如人犯死於鞭打者的手下,後者不[用]負責任;但如果他多打了一鞭而人犯死於其鞭下,要將鞭打者流放到逃城去。」
「應抽多少鞭呢?40減1;如經文所説,『只可打他40下,不可過數 』……也就是靠近40的一個數。」(《鞭笞》3:12-14,10,《大衆塔木德》,山東大學出版社)
基甸追趕米甸人的兩個王時,疏割的77個首領和長老不肯為基甸的士兵提供糧食,於是基甸以一種異乎尋常的方式抽打他們,看來是用曠野的荆棘和刺藤抽打他們。聖經説基甸藉此把疏割人「教訓了一頓」。(士8:7,14,16)
其他國族一般都用嚴刑拷打犯人,而且不限於四十下。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時飽受埃及監工責打,顯然打得不輕。(出5:14,16;2:11,12)
羅馬人會先剝去犯人的外衣,然後用杖痛打。(徒16:22,23)在使徒行傳16:22,「用杖痛打」一詞在希臘語是rha·bdiʹzo(拉布迪佐),跟rhaʹbdos(拉布多斯,意思是棍;杖)相關。(參看林前4:21,Int)這兩個希臘詞都跟rha·bdouʹkhos(拉布杜科斯)有關。使徒行傳16:35,38把「拉布杜科斯」譯作「執法吏」,字面意思是「拿杖的人」。(參看Int)
羅馬人也採用鞭刑,看來是把受刑人的雙手拉開,用皮條綁在柱子上。(徒22:25,29)打多少下全由司令決定。羅馬人把死囚釘在柱上之前,通常先施鞭刑。聖經記載説,猶太人不斷高呼要把耶穌釘在柱上,彼拉多終於對他們的要求屈膝,把巴拉巴釋放交給他們。「那時候,彼拉多只好命人把耶穌押去鞭打。」(約19:1;太20:19)羅馬人有時「審問」犯人會用鞭刑,好迫使他們認罪或作證。(徒22:24,25)希臘語的兩個動詞ma·sti·goʹo(馬斯蒂戈奧,太10:17)和ma·stiʹzo(馬斯蒂佐,徒22:25)都用來指「鞭打」,跟maʹstix(馬斯蒂西)有關。「馬斯蒂西」可以指實際的鞭打(徒22:24;來11:36),也可以用作比喻,指「惡疾」(可3:10;5:34)。鞭打羅馬公民是不合法的。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195年的不同時期中,羅馬政府制定了《瓦萊里亞公法》和《波爾恰公法》。根據這兩套公法,羅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過《瓦萊里亞公法》規定,當事人要訴諸國民公斷才可免受鞭刑,《波爾恰公法》則沒有這種規定。
最殘酷的鞭打刑具是flagellum。這種短鞭的柄上有幾條繩索或皮帶,皮帶上鑲了尖鋭的骨塊或金屬片,加劇犯人所受的痛楚。希臘語名詞phra·gelʹli·on(弗拉格利翁,鞭子;約2:15)源自拉丁語flagellum,相關的希臘語動詞是phra·gel·loʹo(弗拉格洛奧),意思是「鞭打」。(太27:26;可15:15)
耶穌告訴門徒,他們會為了他的名在會堂裏被人毆打。(可13:9)這個預言多次應驗。有些使徒被人逮捕,帶到猶太公議會前。他們不肯答應停止傳道,結果被拷打一頓。(徒5:40)使徒保羅歸信基督之前名叫掃羅,曾猛烈迫害基督徒,在各會堂裏監禁及拷打他們。(徒22:19)這些記載所用的希臘語動詞deʹro(德羅)跟derʹma(德馬,意思是「皮膚」;來11:37,Int)有關,基本意思是「剝皮」。(參看路12:47,Int)
保羅在腓立比城曾被人用杖痛打。他為此跟迫害他的人對質,利用這個機會為他所傳的好消息辯護,循法律途徑確立好消息的工作。他被人公開拷打,關進監裏,但後來民政官發現他原來是羅馬公民,就十分害怕,因為他們拷打的是個羅馬公民,而且未經審訊定罪就貿然這樣做。另外,他們也曾公開誣衊保羅和西拉,指控二人是罪犯。民政官吩咐獄吏釋放保羅和西拉,但保羅回答説:「我們是羅馬公民。我們還沒有定罪,他們就公開拷打我們,把我們收進監裏。現在他們要暗中趕我們出去嗎?不行!他們要親自來帶我們出去。」民政官必須親自承認自己的不是。「執法吏向民政官稟報這番話。民政官聽到他們是羅馬公民,就害怕了,只好來懇求他們,帶他們出來,求他們離開那座城。」(徒16:22-40)民政官親自來見保羅和西拉,公開表明兩人沒有做過甚麽非法的事,證實宣揚好消息的工作是正當的,並不違法。保羅以這個方法處理事件,因為他想「循法律途徑確立好消息的工作」。(腓1:7)
用做比喻 羅波安王將自己的治國方式跟父親所羅門的治國方式加以比較,把較嚴厲的懲罰比作蠍子鞭,較輕的懲罰比作鞭子。(希伯來語「蠍子鞭」一詞[ʽaq·rab·bimʹ阿克拉賓]的字面意思是「蠍子」,看來是指一種有節或鈎的鞭子,也可能是一種繫上荆條的鞭子,所造成的痛楚好比被蠍子螫了一樣。)(王上12:11-14,Rbi8 腳注)
耶和華跟大衛立約,要賜給他一個王國。耶和華也告訴大衛,雖然王位會繼續留在大衛家,但他的後代如果作惡犯罪,上帝就要「用人的杖責罰他,通過亞當的子孫責打他」。(撒下7:14;詩89:32)這件事後來果然發生,耶和華容許外邦的君王擊敗猶大國的君王,特别是容許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奪去了西底家在耶路撒冷的王權。(耶52:1-11)
耶和華預告,由於以色列人不趕走住在應許之地的各民族,那些民族就會像「打在[他]們肋旁的鞭」。(書23:13)以賽亞書10:24-26指出,雖然亞述人用杖攻擊錫安,耶和華卻必「用鞭子抽打」亞述人。來自耶和華的管教也好比「鞭打」。(來12:6)
以賽亞預告彌賽亞會擔當信從他的人的病痛,説:「他飽受創傷,使我們得醫治。」(賽53:3-5)彼得用這個預言來講述耶穌基督,説:「他在木柱上親身擔負了我們的罪,好叫我們與罪隔絶,可以按正義而活。『因他所受的創傷,你們就得蒙醫治。』」(彼前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