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
(Prostitute)
主要指以賣淫為業的女人;娼妓。譯做「妓女」的希伯來語是zoh·nahʹ(佐納),希臘語是porʹne(波内)。(見娼妓)
摩西律法的規定 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規定:「不可讓女兒做妓女而玷污她,免得境内有賣淫的事,無恥的行為遍滿全地。」(利19:29)十誡中的第七誡禁止人通姦(出20:14;申5:18);姦夫淫婦一律要處死(利20:10)。少女出嫁時如果已經不是處女,卻企圖隱瞞醜行,也要判處死刑。(申22:13-21)已經訂婚的少女跟其他男人行淫,等同有夫之婦跟人通姦,必須處死。(申22:23,24)誰勾引還沒訂婚的處女,與她同寢,就必須娶她做妻子;少女的父親要是不同意這門親事,則另作别論。(出22:16,17;申22:28,29)
基於上述以及别的理由,在以色列做妓女的絶大多數是外邦女子。箴言再三警告人要提防那些勾引男人行淫的「外邦女子」和「背德的婦人」。(箴2:16;5:20;7:5;22:14;23:27)
摩西律法規定,祭司不可娶妓女為妻,他的女兒要是賣淫,就必須處死,屍體用火燒掉。(利21:7,9,14)妓女所得的酬金不可帶進耶和華的殿,因為妓女在耶和華眼中是可憎的。(申23:18)
所羅門在審理兩個妓女的案件時顯出睿智,明察秋毫,令人民對他的信心大增,確信他是繼承大衛作以色列王的適當人選。這宗案件很可能曾由一般審判官審理,只因無法定奪,所以被呈到所羅門王那裏。(申1:17;17:8-11;撒上8:20)聖經説那兩個女人都是妓女,也許不是指她們以賣淫為業,而是指她們曾跟人通姦行淫。她們有可能是猶太人,但更有可能是外邦女子。(王上3:16-28)
廟妓 廟妓一向是錯誤宗教的主要特色。歷史家希羅多德在他的著作(第1卷199節)中指出,「巴比倫人有一種極為下流的習俗,就是規定境内每個婦女,一生中要有一次在阿佛洛狄忒神廟裏跟陌生的男人交合」。在崇拜巴力、亞斯他祿、迦南及各地男女神祇的習俗中,同樣少不了廟妓。
另外,各種各樣猥褻墮落的崇拜儀式中也有男廟妓。(王上14:23,24;15:12;22:46)
通向死亡的道路 在箴言7章,所羅門王描述他看見妓女用甚麽伎倆勾引男人,以及自願上當的人有甚麽下場。天已向晚,一個年輕人走在街上,逐漸走近妓女的家。所羅門説,這個年輕人「心中不智」,意即沒有悟性,缺乏辨識力。(見心)這時,一身妓女打扮的女人迎面走來,她一直在守候,現在機會終於來了。她油嘴滑舌,滿口花言巧語,其實平時吵鬧饒舌、剛愎自用、心思詭詐。她擺出一副虔誠的模樣,説自己剛剛獻了交誼祭牲(好暗示她已預備了佳肴,供他享用,即如獻交誼祭的人與家人分享祭物一樣)。(箴7:6-21)
這個時候,年輕人再也抵不住誘惑,甚麽理智也都拋到九霄雲外了。所羅門説,他「好像公牛被牽去屠宰」,彷彿人戴上腳鐐,難免受罰了。所羅門繼續説:「結果他被利箭穿肝」,無論在身體上還是在靈性上,他都受了致命傷,包括讓身體受到致命的性病殘害(人染上末期的梅毒,肝臟會受細菌嚴重損害),「不知是自毁一生」。他整個人以至他的一生從此被毁,還大大得罪了上帝。最後,所羅門在結語中説:「她的家是通向墳墓的道路,帶人下到死亡的内室。」(箴7:22,23,27;另見箴2:16-19;5:3-14)
「毁掉寶貴東西」 箴言説:「喜愛智慧的,必使父親歡喜;跟妓女結交,毁掉寶貴東西。」(箴29:3)這個人不但毁掉人生最寶貴的東西,即他跟上帝的關係,也毁掉家庭,令家人蒙羞受辱。箴言在另一處也提出類似的勸誡,指出誰跟妓女苟合,就是「把尊嚴給了人家,把歲月給了殘忍的人」,他的力量被外人享盡,辛苦掙來的必歸外邦人的家。(箴5:9,10)
因此,睿智的聖經執筆者勸勉人:「你心裏不要貪戀她[外邦女子]的美色……因為妓女叫人只剩一塊餅,有夫之婦獵取人寶貴的性命。」(箴6:24-26)經文的意思可能是:跟妓女苟合的人必耗盡家財,結果一貧如洗(參看撒上2:36;路15:30),跟有夫之婦通姦的人更會喪掉生命(摩西律法規定通姦的人必須處死)。這段經文也可能是形容一些當妓女的有夫之婦。
箴言6章最後幾節經文説(29-35節):「誰跟同胞之妻有染,也必這樣;凡親近有夫之婦的,不免受罰。賊因捱餓偷竊充飢,人不會輕看他;但被人發現了,就得賠償七倍,交出全部家財。跟婦人通姦的,心中不智;做這種事的人,自毁一生。他要遭殃蒙羞,恥辱無法抹去。嫉妒挑起漢子的烈怒,他報仇之日決不留情。甚麽贖價,他都不屑一顧;縱有厚禮,他也不肯罷休。」
箴言6:30-35的意思可能是:賊因捱餓而偷竊充飢,其他人不會鄙視他,也許會體諒他的處境。儘管這樣,他一旦被人抓住,也得「連本帶利」作出賠償(摩西律法的規定尤其嚴格[出22:1,3,4],箴言之所以説要賠償「七倍」,可能是要説明偷竊的人必受重罰)。可是,通姦的人卻不可能補償自己的罪過,而且終其餘生都必蒙受恥辱;無論他付出甚麽贖價,也逃不過應得的懲罰。
在屬靈的意義上,基督徒是基督的肢體。因此,誰跟妓女通姦行淫,跟妓女合為一體,就是把基督的肢體拿去當做娼妓的肢體了。通姦行淫的人是得罪自己的身體,得罪「基督的肢體」。(林前6:15-18)
必須棄絶淫行才能得救 妓女只要改過自新,棄絶可憎的淫行,對耶穌基督獻出的贖價懷具信心,就可以有光明的希望。使徒保羅在寫給哥林多基督徒的信裏提到,他們當中有人從前是淫亂的通姦的,但他們都已痛改前非,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得蒙潔淨,成聖稱義。(林前6:9-11)在以色列,有些娼妓的内心情況比偽善的宗教領袖更好。這些飽受抄經士和法利賽派輕視的女人虛心接受施浸者約翰所傳的信息,難怪耶穌以她們作為例子,對宗教領袖説:「我實在告訴你們,現在收税人和娼妓比你們先進上帝的王國了。」(太21:31,32)
喇合 妓女喇合是個好例子,她對上帝顯出信心,因此得以稱義。(雅2:25)約書亞差探子去窺探耶利哥城時,他們在喇合的家留宿。(書2:1)假設這兩個探子是為了不道德的理由去找喇合的説法,根本不合情理。關於這一點,C.F.凱爾教授和F.德利奇教授在《舊約評注》中説:「他們到妓女的家留宿十分有道理,一來不會讓人起疑心,二來喇合的家剛好在城牆的邊上,方便逃走。探子能找上這麽合適的人的家,顯然是受主的帶領。這個罪人知道永活的上帝怎樣施行神跡拯救以色列人,心裏深受觸動。她不但告訴探子,迦南人是多麽的恐懼絶望,而且因為深信以色列的上帝大有能力,所以不惜冒着生命的危險把探子藏起來,沒有向同胞泄露探子的行蹤。」(1973,第2卷,約書亞記,34頁)鑑於上帝明令吩咐以色列人要把迦南人趕出去,原因就是迦南人荒淫無度,也鑑於上帝幫助以色列人攻下耶利哥城,並賜福給喇合,可見假設這兩個探子曾跟喇合行淫,或者喇合後來繼續當妓女的説法,都是完全不合情理的。(利18:24-30)
有關耶弗他是妓女的兒子(士11:1),以及參孫在加沙城一個妓女的家留宿(士16:1),可參看耶弗他;參孫。
用做比喻 任何獻了身給上帝的人、國家或群體如果跟世界勾結或崇拜假神,就等於賣淫,是聖經所説的「妓女」。以色列人就是一個例子,他們被誘跟外邦神祇「行淫」,就像有夫之婦跟人通姦一樣,他們寧可倚靠列國保護和拯救他們脱離仇敵之手,也不仰賴自己的「丈夫」和家主耶和華上帝。(賽54:5,6)耶路撒冷對上帝不忠,無恥的程度令人髮指,甚至遠遠超過一般妓女所為。正如以西結先知受聖靈啟示,説:「從來都是人送禮物給妓女,只有你才把禮物送給你的所有情夫,賄賂他們從四方來跟你行淫。你賣淫的方式跟别的女人相反,沒有人像你那樣賣淫的:不是人把酬金給你,而是你把酬金給人,所以你跟别的女人相反。」(結16:33,34)在屬靈的意義上,十部族的以色列國和兩部族的猶大國都是妓女。(結23:1-49)
然而,關於屬靈的淫行,最劣跡昭彰的例子肯定要數大巴比倫,她是「衆娼妓和地上可憎之物的母親」。(啟17:5;見大巴比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