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既然耶和華見證人誠實可靠、互相信任,他們彼此交易的時候又為甚麽要那麽注重簽訂合同呢?
這樣做不但有聖經根據,而且有實際價值,也是仁愛的做法。為甚麽可以這樣説呢?我們且考慮一下簽訂生意合同的幾個好處。
聖經記錄了上帝跟與他立了契約的人民以色列人交往的經過。聖經也提及從事純真崇拜的人一些做交易的事例。我們可以考慮一個例子,記載在創世記23章。當時撒拉死了,亞伯拉罕想買塊地來埋葬愛妻,於是去找住在希伯崙附近的迦南人。第7-9節的經文顯示,亞伯拉罕提出一個具體的價錢,要買他想要的那塊地。第10節表明這宗交易是公開的,坐在城門的人都聽見了。田地主人本想把地送給亞伯拉罕,可是在第13節,亞伯拉罕回應説,他一定要付款才肯接受這塊地。第17,18和20節指出,交易就這樣完成了,“是他在赫人面前並城門出入的人面前買妥的”。
但交易的雙方如果都是從事純真崇拜的人,情形是不是就有點不同呢?耶利米書32章告訴我們答案。從第6節起,我們讀到耶利米向堂兄弟買地。第9節顯示雙方都同意一個合理的價錢。第10-12節説:“我[耶利米]在契上畫押,將契封緘,又請見證人來,並用天平將銀子平給他。我便將照例按規所立的買契,就是封緘的那一張和敞着的那一張,當着我叔叔的兒子哈拿篾和畫押作見證的人,並坐在護衛兵院内的一切猶大人眼前,交給瑪西雅的孫子尼利亞的兒子巴錄。”
這個記載表明,耶利米雖然跟同一信仰的人,甚至是自己的親戚,做交易,還是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辦事。他寫了兩份記錄:一份敞開,方便查閲;一份封口,以防日後對敞開那份記錄的真確性有任何疑問,就可以用後備的記錄加以印證。第13節告訴我們,這宗交易一切都是“當着他們衆人眼前”辦妥的。所以,這是一宗公開、合法、有見證人在場的交易。顯然,從事純真崇拜的人這樣處理事情,白紙黑字,有憑有據,是有聖經先例可援的。
這樣做也有實用價值。我們知道“時機和際遇左右衆人”這句話非常真實。(傳道書9:11,《新譯》)就算是獻了身、忠心事奉上帝的基督徒,也不能幸免。雅各書4:13,14説:“來!你們説:‘今天或明天,我們要到某城去,在那裏住上一年,做生意賺錢。’其實你們明天的生命怎樣,你們還不知道呢。”所以,我們也許落實一個計劃,例如做一宗買賣,承諾一項工程、提供某項服務,為别人生産某些東西。可是,明天,或者下一個月、下一年,會有甚麽事發生呢?要是我們或對方遭遇意外,那又怎麽樣呢?看來,所作的承諾就很難實現了。假如我們做不了指定的工程,辦不到該做的服務,或者對方發覺實在無法如期付款、履行協議,那又怎麽樣呢?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就可能引起十分棘手的難題了。可是,只要有一份簡單的合同,問題就可以避免,或者迎刃而解了。
我們也不應該忘記,由於人生無常,説不定我們或對方的業務可能要由其他人接手或出面解決。雅各在第14節補充説:“你們只是一片霧氣,出現一會兒就消失了。”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我們也許隨時會遭遇不測。一份書面協議,一張合同,往往發揮實際的作用,萬一交易一方遇到意外,其他人也可以接手處理。
在某種意義上,這帶出第三方面的好處——訂合同是個仁愛的做法。假如合約一方喪生或者遭遇意外而傷殘,他既是個基督徒,如果事先有個書面記錄,説明他負有甚麽義務,或可以獲得甚麽酬勞,無疑是仁愛的做法。所以,雙方簽訂合同,清楚列明彼此有甚麽責任,有甚麽酬勞,並非表示我們不信任跟我們交易的弟兄,而是愛我們的弟兄。由於不完美,如果一方忽略了某些細節,沒有履行某些責任,這個仁愛的步驟可以把憤憤不平的怨恨減到最低程度。我們誰不是常常犯錯、疏忽大意的呢?我們誰不會常常誤解事情的細節或誤解别人的意思呢?——馬太福音16:5。
交易的時候簽訂合同還有其他好處,表明這樣做對弟兄、對家庭、對會衆都反映出愛心。一清二楚的書面記錄不但是個仁愛的做法,而且有實用的價值,也有聖經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