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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打洞悉聖經(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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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施行的懲罰看來並非只限於杖打,後來也用鞭打。(來11:36)跟杖打相比,鞭打是更嚴厲的刑罰。耶穌在地上時,鞭打雖是合法的刑罰,卻並非基於摩西律法。(太10:17;23:34)《密西拿》(據稱是按口頭傳統彙編而成的著作)對鞭打的過程作出如下描述:
「把他[人犯]的雙手分開綁在柱子上,一邊一隻;猶太聖堂的主事(從領口處)抓住他的衣服,直到其胸膛露了出來——衣服撕破了或者開了縫並無關緊要——然後把一塊石頭放在他[人犯]身後。主事站在石頭上,手持一條牛皮帶,皮帶疊摺兩次成為四股,四條(驢皮做的)細皮條上下穿繞其間(還有另一條將其捆成一束)。
「鞭子手柄的長度相當於一隻手的寬度,皮帶的寬度也是如此,其梢端要能鞭及(人犯的)腹部。他在人犯的前面(在其胸上)打三分之一的鞭數,在其後面打三分之二。他不是在人犯站立或坐着時打,而是在其仆伏時打,如經文所説,『審判官就叫他當面伏在地上 』……;鞭打者用單手盡全力對其進行抽打。
「……假如人犯死於鞭打者的手下,後者不[用]負責任;但如果他多打了一鞭而人犯死於其鞭下,要將鞭打者流放到逃城去。」
「應抽多少鞭呢?40減1;如經文所説,『只可打他40下,不可過數 』……也就是靠近40的一個數。」(《鞭笞》3:12-14,10,《大衆塔木德》,山東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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