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解(認罪)
定義:公開聲明或私下承認自己所犯的罪。
天主教的告解聖事,包括附耳告解(信徒向司鐸口頭認罪),有沒有聖經根據?
信徒稱呼司鐸(神父)的方式
今天常用的傳統語句是:「求神父降福,准罪人辦神工[告解]。」然後說明自上次告解以來有多少時間過去了。(《要理問答》,香港公教真理學會)
瑪竇福音23:1,9(思高):「耶穌……說……不要在地上稱人為你們的父,因為你們的父只有一位,就是天上的父。」
可赦的罪
「教會向來認為,無論多嚴重的罪,都可以赦免。」(R.C.布羅德里克:《天主教百科全書》[印有nihil obstat及imprimatur字樣],554頁,美國田納西州納什維爾,1976)
希伯來書10:26(思高):「如果我們認識真理之後,還故意犯背信的罪,就再沒有另一個贖罪祭了」。
馬爾谷福音3:29(思高):「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
懺悔的方式
聽告解的司鐸時常吩咐懺悔者念若干次「天主經」和「聖母經」。
瑪竇福音6:7(思高):「你們祈禱時,不要嘮嘮叨叨[即毫無意義地反覆誦念],如同外邦人一樣,因為他們以為只要多言,便可獲得垂允。」
瑪竇福音6:9-12(思高):「你們應當這樣祈禱:我們 在天的父!……寬免我們的罪債」。(聖經從沒有吩咐我們向馬利亞禱告或通過她向天主禱告。請看斐理伯書4:6,另見「瑪利亞」167,168頁。)
羅馬書12:9(思高):「愛情不可是虛偽的。你們當厭惡惡事,附和善事。」
耶穌不是曾經授權使徒去赦免罪過嗎?
若望福音20:21-23(思高):「『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
使徒怎樣理解和執行上述吩咐呢?聖經從沒有說使徒曾經私下聽人告解,然後赦免某人的罪。在聖經裡,天主定下的赦罪條件一清二楚。使徒憑著聖神(聖靈)的指引,看出人是否符合天主定下的條件,就能指明天主 是否已經赦免犯過者的罪。例子見宗徒大事錄5:1-11,以及格林多前書5:1-5和格林多後書2:6-8。
學者對附耳告解的起源意見紛紜
《天主教百科全書》說:「自4世紀以來,附耳告解一直受教會所認可。」(R.C.布羅德里克,58頁)
《新天主教百科全書》說:「當代有許多宗教歷史家,無論是研究天主教的還是基督新教的,都認為私下告解起源於愛爾蘭、威爾斯和不列顛各教會的教規。教會的聖事,包括告解聖事,通常由修道院院長或擔任司鐸的隱修士主持。既然修道院設有告解的安排,提供公開或私下的靈修指導,那麼,按照這個先例,為平信徒設立類似的告解和宣信安排,看來是順理成章的事。……可是,直到11世紀,隱秘的罪才能在告解的時候和完成告解之前得到赦免。」(第11卷,75頁,1967)
歷史家A.H.塞斯說:「記錄宗教儀式的文獻表明,巴比倫設有公開認罪和私下認罪的安排。事實上,私下認罪看來歷史較悠久,也較常用。」(《古埃及與古巴比倫的宗教》,497頁,英國愛丁堡,1902)
耶和華見證人對認罪或宣信有什麼看法?
得罪了上帝
馬太福音6:6-12:「你禱告的時候,倒要進你的私人房間,關上門,然後向你在暗中的父親 禱告。你父親暗中觀察,就會回報你。……『我們在天上的父親,願你的名彰顯為聖。……寬恕我們的罪債,就像我們也寬恕了欠我們罪債的人一樣。』」
詩篇32:5:「我終於向[上帝]你承認我的罪,不遮掩我的過。我說:『我要向耶和華 承認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過。」
約翰一書2:1:「誰真的一時犯罪,在父親那裡有一位幫助我們的,就是正義的耶穌基督。」
得罪了別人或被別人得罪
馬太福音5:23,24:「你把禮物帶到壇來的時候,要是在那裡想起有弟兄對你不滿,就要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跟弟兄講和,回來才把禮物獻上。」
馬太福音18:15:「要是你的弟兄一時犯罪,你就要去見他,只向他一個人說清楚他錯在哪裡。」
路加福音17:3:「你的弟兄一時犯罪,你就要勸阻他;他悔改了,你就要寬恕他。」
以弗所書4:32:「你們要以仁慈相待,存慈憐的心,彼此甘心寬恕,就像上帝藉著基督甘心寬恕了你們一樣。」
犯了嚴重的罪,希望得到屬靈幫助
雅各書5:14-16:「你們中間有誰[在靈性上]病了嗎?他就該請會眾的長老來,讓他們為他禱告,奉耶和華的名為他抹油。出於信心的禱告能叫患病的人好過來。耶和華必使他起來。他要是犯了罪,也必蒙[上帝]寬恕。所以,你們要互相坦誠認罪,彼此禱告代求,好叫你們得醫治。」
箴言28:13:「遮掩自己過犯的人,必不亨通;承認並離棄過犯的,必蒙慈悲。」
犯了罪,卻不願意尋求幫助
加拉太書6:1:「弟兄們,如果有人不知不覺失足了,你們有屬靈資格的人,就要用溫和的態度,設法糾正他。你自己也要小心,恐怕也被引誘。」
提摩太前書5:20:「你要當著所有在場的人[就是確知事情曾經發生的人],責備那些慣常 犯罪的,好使其餘的人懼怕。」
哥林多前書5:11-13:「凡稱為弟兄的人,如果是淫亂的、貪心的、拜偶像的、咒罵的、醉酒的、敲詐的,就不要再跟他來往,連跟他一起吃飯也不可。……『你們要除去你們當中的惡人。』」
公開宣布信仰
羅馬書10:9,10:「你如果宣揚『口中的話』,說耶穌是主,心裡相信上帝使他從死裡復活,就可以得救。因為人心裡信從,就成為義人;口裡宣揚,就可以得救。」
馬太福音10:32,33:「凡在人面前承認跟我聯合的,我在我的天父面前也要承認跟他聯合;誰在人面前不認我,我在我的天父面前也要不認他。」(譯作「認罪」的希臘語也可以譯作「宣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