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標準隨着歷史發展而轉變
“它是人在個人生活和社會生活上所跟從(或應該跟從)的規則體系。”這是法國的《通用百科全書》對“道德”一詞所下的定義。
這項定義的確對人人都適用。它包括跟從自己的宗教原則的信徒,也包括並不依附任何道德或宗教體系,只是相信若干支配自己生活的原則的人在内。甚至聲稱“沒有上帝或主存在”的無政府主義者也自行揀選他們的價值標準,即使標準僅是指自作決定的權利而言。
但這些價值標準以甚麽為根據呢?這樣的道德抉擇基於甚麽之上?它們會隨着時間而改變嗎?
以往各種價值標準
“斯巴達式”一詞在多種語言中用來代表缺乏舒適的意思。這詞所指的是古代希臘斯巴達城青年公民在苛酷的環境下所受的教育。他們自幼就離開父母,要學習絶對的服從。這項教育的目的是訓練他們成為模範軍人。
其他民族則跟從不同的價值標準。例如,古代以色列人從摩西接獲一套來自上帝的律法。律法包括飲食上、身體上、道德上和靈性上的規限。以色列人要崇拜耶和華上帝,而且惟獨崇拜他。
關於性道德,摩西律法把淫亂、通姦、同性戀和獸姦均列為嚴重罪行。此舉的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與鄰近各國分離,在宗教上和道德上皆然,因為以色列四周許多民族都奉行墮落、有害的性崇拜,包括男女廟妓在内,有些人甚至獻上自己的兒女給假神作為祭牲。
在公元第一世紀,基督的使徒和長老們在耶路撒冷舉行會議,發出訓諭基督徒要在基本上跟從與猶太人相同的性道德標準,並吩咐他們要‘禁戒姦淫’。據韋嘉勞(Vigouroux)的《聖經辭典》説,這項訓示極有價值,因為姦淫是當時異教徒當中很普遍的行為。——使徒行傳15:29。
道德標準的差異是古往今來常見的事,寬容的時期和道德規限較嚴的時期交替出現。在中世紀被視為罪大惡極的同性戀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或多或少地受到容忍。在瑞士,當加爾文在宗教改革期間定居於日内瓦時,他開始了一段在道德上極為嚴格的時期。另一方面,大約200年後,法國大革命使以前受人排拒的價值標準成為合法化。它公開支持新的“道德自由”,使人較易於獲准離婚。
今日道德價值標準的差異
今日,即使在同一社會之内,人們的道德標準也各有不同之處。有人擁護嚴格的道德規限,也有人主張道德“自由”。
道德規範轉變得十分迅速。法文的《法國展望》一書説:“在大多數法國人看來,通姦一詞有其精確的意思。它是不對的,是違反良好道德的。”可是,同一資料來源也指出,其他許多人“已不再把夫妻間的不忠行為視為越軌,反而視為權利;這項權利不應使人對夫妻間的感情發生懷疑,反而應該使彼此的感情更加豐富和堅強”。
墮胎是道德價值標準迅速改變的另一個範圍。雖然墮胎在某些國家中仍被視為犯罪,在其他國家中卻受到寬容——甚至人們要求如此行。令人感興趣的是,在墮胎於1974年獲准合法化之前,法國醫學協會一直認為這件事是犯罪。今日,許多法國人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這些道德標準以甚麽為根據呢?我們的道德價值標準應該只是相對的,是按照環境而改變的嗎?
人建立了自己的道德價值標準
古往今來,哲學家曾提出許多主張去回答這類問題。有些人建議設立一套‘普世道德規範’,但對於以誰的道德定義為標準卻莫衷一是。
其他的人則認為人的行為應該以關懷同胞為依歸。可是,一個人以為自己對别人表現適當關懷,但别人也許不以為然。例如,在許多個世紀中,奴隸的擁有人認為只要讓奴隸有吃有住就算是表現適當關懷了,但奴隸卻認為釋放他們免受奴役才是適當的關懷。
無疑,哲學家對道德價值標準的見解莫衷一是使許多人大感困惑。他們的主張並沒有産生任何共同的道德標準,他們的哲學理念也沒有為人類帶來和平團結。相反,他們所提出的許多互相衝突的主張只是令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自己所訂的道德標準並不亞於“專家”所訂的而已。
是故今日許多人接納了法國哲學家薩特(Jean-Paul Sartre)的觀點,認為在道德問題上人應該自行審斷。這種想法甚至被許多上教堂的人所接納。例如,天主教當局感到憂慮,因為許多天主教徒在與性有關的事上已不再跟從教會的訓示,並且肆意使用教會所反對的避孕方法。
歷史給我們的教訓是,人類曾經訂立各種不同的道德規範,但時日一久,這些規範就受人質疑、更改或甚至遺忘。可是,本文在較早時候所提及的聖經原則卻並非出於哲學家的奇想或受不斷改變的社會所影響。聖經原則在今日具有甚麽價值呢?我們能够謹守這些原則嗎?
[第7頁的精選語句]
‘夫妻間的不忠行為已不再被視為越軌,反而被視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