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聘金——基督徒對此應有甚麽看法?
娶親納聘的古代習俗今日仍然在許多地方流行。在大多數例子上,納聘便是送上金錢和貴重禮物,價值隨着地方習俗和家庭環境而異,又以社會身分、教育程度和其他因素為準則。在若干國家雖有法律規定,但很少人會照定價執行。
經過仔細考慮,表明這項現代習俗所牽涉的不僅是付出聘金而已。因此,作為基督徒,考慮一下這件事對你有甚麽影響乃是明智之舉。
在巴布亞新幾内亞,納聘好像資産的讓渡,那便是,從新郎的家族把資産轉移到婚姻配偶的新娘家族。聘金的數目從100至46,000美元不等,視乎新郎家庭的富裕程度而定。在斯里蘭卡,處境恰好相反。新娘的父母要把妝奩給予新郎。妝奩也許包括珠寶、田産、屋宇、現金。為了不讓財産流出家族,把兒女許配給第一代表親已相習成風。
在非洲多處地方,若要使婚約完成和生效,聘金乃是習俗上的條件之一。尼日利亞一位準備讓女兒出嫁的父親説:‘在伊格博人當中,給新娘聘金乃是婚姻獲得當地文化承認的必需條件。接納聘金是女家表示同意的記號。它滿足了族人對婚姻的觀念。為了這緣故,一宗婚姻即使已在教堂或政府註册處登記,除非已付了新娘聘金,否則不為當地社會所承認。’
對父親有甚麽影響
在這些非洲人當中,聘金是一種象徵,表示男子具有養家能力。男家的成員會拜訪女家的父母,商討新娘聘金問題。但在許多地方,此舉已沒有必要,因為父親們如今已實際開出最高價格。價格從尼日利亞法律規定的起碼12美元至1,400美元不等。在求婚者的父母作初次探訪時,甚至期望他們先送上金錢或禮物。然後,正如薩伊的習俗,還要奉上更多金錢去‘開那父親的口’,那便是,吸引他為自己的女兒去商討價格。即使交付了預定的數日之後,還可以要求多點金錢和禮物。
這樣的行徑可能助長貪財之心。然而,聖經説:‘貪財是萬惡之根。’(提摩太前書6:10)許多人會由於貪婪而變成勒索者,以致招惹上帝的不悦。聖經告訴我們説:“有貪心的——與拜偶像的一樣——在基督和上帝的國裏,都是無分的。”——以弗所書5:5;參閲箴言20:21;哥林多前書5:11;6:10。
可是,娶妻納聘並沒有不當之處,因為聘金可以象徵式地稍為補償女方父母教養和教育女兒方面的損失。一位準女婿可對聘金採取適當的看法,以之作為象徵,表示感激女家對他的未婚妻的教養。然而,有些父母卻企圖收回他們付出的一切,認為嫁出的女兒對教育弟妹不會有所幫助。這樣的父母盡量索取最高聘金,好像以女兒為生財工具一般。不過,他們給予兒女良好的教養是分所應為的。他們應該以完成這項義務為榮,而非斤斤計較於得回多少金錢或以得到奇昂的聘金而沾沾自喜。聖經並沒有鼓勵父母考慮從兒女身上獲得物質利益,反之它説:‘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哥林多後書12:14。
有些父親雖自稱為基督徒,但所提出的要求卻不顧青年基督徒求親者的經濟情況。在有些例子上,作父親的甚至拒絶基督徒弟兄的合理聘金,只因為世俗的人出價更高!有些甚至授權世俗親戚去討價還價,志在要求高昂的聘金。討價還價若爭辯不休,就很容易誘使青年人出於淫亂一途。這種事情在世俗人當中屢見不鮮。因為青年男女在氣惱之下,可能以懷孕作為捷徑,迫使女家收受男方能力所及的聘金。
基督徒絶不應以此為手段。上帝的話語禁止姦淫,犯過者可能被會衆開除。(哥林多前書6:9;希伯來書13:4)父親若苛索高價以致女兒陷於不道德,他便難辭其咎。這樣的罪咎可能嚴重影響到他在會衆中的地位。同樣,從世俗的人收受聘金,把獻了身的基督徒女兒嫁給世俗的人,亦屬違反神治法則。這樣行的弟兄將會在會衆中失去資格,至少被免除若干特殊權利。基督徒父母應該期望兒女在基督徒會衆中保持靈性堅強,並且幫助他們潔身自愛。他們應該期望女兒幸福地嫁‘在主裏面的人’,選擇愛戴耶和華和深深尊重上帝律法和原則的人作丈夫。——哥林多前書7:39。
以自己女兒的聘金作為生財方法而索價過高絶非基督徒所為。一位作父親的基督徒必須避免貪婪和自私,因為貪婪和自私會嚴重影響到他的靈性健康以及他在會衆中所享的權利。——哥林多前書6:9,10。
很慶幸地;許多作父親的基督徒在要求聘金方面表示體貼之心,這種態度是好的。有些人甚至不索取任何聘金,以防濫用這種習俗和造成靈性上的障礙。
新娘和新郎受到甚麽影響
在許多事例上,女孩的貪婪曾經影響到父母所訂的聘金數目。有些女孩要求舉行奢侈豪華的婚禮,甚至為此終日對父母嘮叨不已。有些女孩要求父母贈予昂貴的用具供新居之用。為了應付這樣的苛求,父親也許認為非要多收聘金不可。
這樣就必然迫使新郎剛開始婚姻生活就要負債累累,他要為了舉行昂貴婚禮和購買豪華家具而舉債。上帝的話語説:‘從上頭來的智慧是……合理。’青年夫婦應該‘讓人人都知道你們合理’,在計劃婚禮方面不把沉重的經濟負擔加諸任何人身上。——雅各書3:17,《新世》;腓立比書4:5,《新世》。
婚禮過後,妻子也許開始以丈夫所付的聘金多少來衡量他對自己的愛。聘金不多可能令她失去安全感。她會想到丈夫若對她厭倦,就可隨時放棄那小量聘金而打發她離去。誠然,有些丈夫曾為了各種理由而把妻子遣返娘家,例如妻子不育或桀驁不馴等。這樣就不知不覺地使人認為納聘娶妻的青年男子是:‘買了個妻子。’他若付出了高價,便可能誤以為妻子是個購入的奴僕而非最親密的朋友。同時,有些父親曾經為了種種理由而把聘金退回男家,迫令女兒脱離丈夫。
此外,有人辯稱高昂的聘金有助於阻遏上述舉措,因為巨額金錢是難以再度籌措或退還的。他們也認為高價可以阻止人早婚,原因是要較長時間去儲蓄婚費。這樣,經過多方考慮才作出決定會使人成為成熟和負責的丈夫,婚姻關係也更加穩固。
誠然,有些例子確是這樣,但基督徒婚姻的穩定性不應建立於關乎物質的考慮之上。基督徒若作為丈夫,他的忠實不應以假定婚姻破裂就會損失金錢為依歸。反之,他應當受聖經原則所支配:‘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丈夫不應把妻子看作購置的産業,他受到吩咐要給予“應受的尊重。”(彼得前書3:7,《新世》)耶穌曾説男女結婚乃是成為‘一體’。(馬太福音19:5;創世記2:24)聖經勸諭丈夫們要愛自己的妻子,予以保養顧惜,有如對待自己身體一般。(以弗所書5:28,29)此外,丈夫對妻子的愛應該以婚後多年對待妻子的方式作為真正的衡量基礎。一位丈夫不論曾否付出聘金,他若顧惜妻子和忠於愛情,誰能懷疑他是否愛妻子呢?
聘金也影響到丈夫對岳父岳母的看法。他若付出了高昂的聘金,就可能認為對岳父母再沒有甚麽虧欠,即使他們有急需時也不必理會。可是,聖經説:‘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可悦納的。’(提摩太前書5:4)基督徒應該遵行這項訓示,但丈夫若讓已付聘金這件事實歪曲了他的責任感,就可能造成難題。
保持平衡的觀點
一位青年若要與一位屬靈姊妹結婚,而她的父母卻不是基督徒的話,與納聘有關的若干儀式就會造成特殊難題。女方父母可能要求他奉行某些儀式,而這些儀式是以祖先崇拜和靈魂不死的信仰為根據的。(傳道書9:5,10;以西結書18:4)他若這樣行,他豈不會失去上帝的愛及耶和華為那些‘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的人所預定的祝福嗎?(彼得前書1:22;啟示錄18:4)面臨這樣的要求,獻了身的基督徒必須時常決定‘順從上帝過於順從人。’——使徒行傳5:29,《新世》。
上述關於勒索、避免姦淫、只和信徒同工結婚等忠告同樣應用在籌備妝奩的家庭之上。基督徒少女和父母在擇婿方面都不應受世俗標準支配。與非基督徒結婚乃是忤逆上帝的行動。上帝通過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説:‘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申命記7:3,4;哥林多前書7:39)顯然,青年基督徒男子或女子在報章上刊登徵婚廣告是不對的。他們應該在基督徒弟兄姊妹當中找尋合適的配偶。
婚姻是耶和華的神聖安排,我們大家都應該接受在他的話語中的吩咐所引導。對耶和華、我們的兒女和信徒同工的熱切愛心會促使我們避開一切違反正義與良善的行動。(詩篇119:105;希伯來書4:12)在納聘和陪嫁妝奩以及生活上其他事務方面受上帝話語支配的人,耶和華的祝福必會繼續與他們同在。——箴言10:22。
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説:‘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丢棄你。’——希伯來書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