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如果丈夫單方面辦離婚手續,忠信的基督徒妻子卻不同意,她表示反對該至什麼程度呢?
人類首次締結婚姻關係時,上帝指出夫妻應當彼此「連合」。(創世記2:18-24)後來人類變成不完美,導致許多婚姻出現問題。雖然如此,上帝仍希望夫妻彼此廝守。使徒保羅寫道:「對於結了婚的人,我囑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囑咐,而是主囑咐:妻子不該離開丈夫;如果真的離開了,就該安於現狀,不再結婚,不然就跟丈夫重修舊好;丈夫也不該離開妻子。」——哥林多前書7:10,11。
這番話顯示,在不完美的人類當中,有時配偶的一方會決定離開另一方。然而,保羅說如果配偶的一方真的離開了,兩人都必須「不再結婚」。為什麼呢?因為雖然配偶離開了,但在上帝眼中,兩人仍然是連為一體的。保羅這樣說,是因為耶穌為基督徒的婚姻定了以下的標準:「誰跟妻子離婚,要不是因為淫亂[希臘語坡內阿 ]的理由,另外再跟別人結婚,就是通姦了。」(馬太福音19:9)不錯,惟一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就是「淫亂」,意即不道德的性行為。在保羅所舉的事例中,顯然配偶雙方都沒有犯性不道德。因此,即使夫妻的一方離去,在上帝的眼中,這段婚姻是還沒有終止的。
保羅接著談及,如果真基督徒的配偶不是信徒,又該怎樣處理。請考慮保羅的訓示:「不是信徒的一方如果要離開,就由他離開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到這樣的情況都不必受拘束,其實這是上帝召你們得享和平呢。」(哥林多前書7:12-16)如果不是信徒的丈夫要離開是信徒的妻子,甚至通過法律途徑要與她離婚,妻子該怎麼辦呢?
妻子也許寧願繼續與丈夫廝守,因為她仍然愛丈夫,意識到彼此在感情和性方面的需要,同時也深知自己和年幼兒女都需要物質上的支持。她可能也希望丈夫後來會成為信徒而得救。然而,如果丈夫根據不合乎聖經的理由,採取行動去終止婚姻關係,那麼,正如保羅寫道,妻子可以「由他離開」。即使丈夫是信徒,如果他故意漠視上帝對婚姻的看法,堅要離開配偶,上述的原則也對情形適用。
可是,在這個情形下,妻子也許看出必須設法保護自己和兒女。怎會這樣呢?因為她希望保留對兒女的監護權,好繼續對兒女表現母愛,施行德育訓練,並且把基於聖經教訓的信仰灌輸給兒女。(提摩太後書3:15)離婚可以危害她的權利。因此,她也許必須採取某些步驟,以適當的方式向當局投訴,以求確保自己有權照顧兒女,同時也確保丈夫在離婚後繼續維持家人的生活。在有些地區,就離婚訴訟提出爭訟的婦女可以簽署若干法律文件,陳明有關子女監護權和經濟支持方面的條款,但文件並不顯示她同意丈夫所採取的離婚行動。可是在另一些地區,文件上的措辭卻顯示妻子同意丈夫的離婚行動。因此,如果丈夫犯了通姦,妻子簽署這樣的文件就會表示她拒絕接納丈夫。
無論在社區還是在會眾裡,大多數人都不知道當事人離婚的細節,例如當事人的婚姻關係是否以合乎聖經的方式終止。因此,在事情還沒有發展到這個地步之前,做妻子的應當把有關的事實通知會眾的主持監督和另一位長老(最好用書面)。這樣,要是當時或後來有人提出質詢,就可以根據實情作答。
現在我們再看看耶穌的話:「誰跟妻子離婚,要不是因為淫亂的理由,另外再跟別人結婚,就是通姦了。」如果丈夫確實犯了不道德的性行為,卻不想與妻子離婚,妻子(耶穌所舉的例子裡清白的一方)就必須決定究竟寬恕丈夫,繼續與他同衿共枕,還是拒絕接納他。如果妻子願意寬恕丈夫,繼續與對方保持合法的夫婦關係,她在道德上並沒有受到玷污。——何西阿書1:1-3;3:1-3。
即使犯了性不道德的丈夫要求離婚,妻子仍然可能甘願寬恕對方,希望他終有一天回心轉意。在這個情形下,妻子可以按自己的良心和環境,決定是否就丈夫的離婚行動提出爭訟。在有些地區,婦女如果就離婚訴訟提出爭訟,也許能夠簽署若干文件,確保自己獲得子女的監護權和丈夫的經濟支持,卻並不表示她同意丈夫所採取的離婚行動。她簽署這些文件並不表示她拒絕接納丈夫。可是在另一些地區,就離婚提出爭訟的妻子可能也須簽署若干文件,其中明文表示她同意這宗離婚。她簽署這些文件,就清楚表示她拒絕接納犯過的丈夫了。
因此,為了避免產生誤會,妻子最好同樣以書面通知會眾的長老她正採取什麼行動,以及雙方的立場如何。她可以指出,她告訴丈夫願意寬恕他,繼續做他的妻子。換句話說,她並不想離婚,也沒有拒絕接納丈夫,反之她願意跟丈夫重修舊好。由於妻子清楚表明願意寬恕丈夫,希望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這樣,她即使簽署若干文件以解決子女監護權和經濟上(或兩者其一)的問題,這並不表示她拒絕接納丈夫。a
即使夫婦已經離婚,但由於妻子表明她願意寬恕對方,因此她和丈夫都不能夠跟別人結婚。另一方面,清白的妻子雖然表示願意寬恕丈夫,丈夫卻拒絕復合,後來妻子由於丈夫犯了性不道德而決定拒絕接納他,那麼,兩人都有再婚的自由。耶穌表明,清白的配偶有權作這樣的決定。——馬太福音5:32;19:9;路加福音16:18。
[腳注]
a 法律程序和文件因地而異。因此,當事人簽署法律文件之前,應當小心閱讀文件上列出的離婚條件。清白配偶所簽署的文件,如果顯示當事人並不反對配偶提出的離婚行動,就等於表示自己已拒絕接納配偶了。——馬太福音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