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Divorce)
夫婦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約,婚姻關係就此終止。在聖經原文裏,譯作「離婚」的幾個詞的字面意思是「遣走」(申22:19,Rbi8 腳注),「釋放」或「放開」(太1:19,Int;19:3,Rbi8 腳注),「趕出;逐出」(利22:13,Rbi8 腳注),以及「斷絶」(參看申24:1,3,其中「離婚文書」的原文字面意思是「斷絶的文書」)。
法利賽派的人曾問耶穌:「人可以用各種各樣的理由跟妻子離婚嗎?」耶穌基督的回答表明,耶和華使亞當和夏娃結為夫妻時,並不允許人離婚。基督説上帝的旨意是要人離開父母,從此與妻子廝守,二人合為一體。接着耶穌説:「可見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了。上帝使他們同負一軛,人就不可分開。」(太19:3-6;另見創2:22-24)法利賽派的人又問:「那麽,摩西為甚麽規定,人給妻子離婚的文書,就可以離婚呢?」耶穌回答説:「摩西因為你們心地剛硬,所以通融你們跟妻子離婚,最初可不是這樣。」(太19:7,8)
雖然耶和華上帝通融以色列人,容許他們以某些理由離婚,但他也通過摩西向以色列人頒布律法加以規限。申命記24:1説:「假如有人娶了妻子,擁有她以後,見她做了醜事,不喜歡她,做丈夫的就要寫離婚文書給妻子,打發她離開夫家。」經文沒有説明「醜事」(字面意思是「赤裸的事」)到底指甚麽,但顯然不是指通姦,因為上帝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明文規定,姦夫淫婦必須處死,而非單單離婚了事。(申22:22-24)無疑,當初令丈夫有理由與妻子離婚的「醜事」肯定是很嚴重的,也許是妻子公然蔑視丈夫,或者使家人蒙羞。律法明言:「要愛人如己」,所以丈夫不該因妻子犯了一點小錯,藉口不加懲罰,就與她離婚。(利19:18)
在瑪拉基的日子,也許為了娶年輕的外邦女子為妻,許多猶太人詭詐背信,拋棄年輕時所娶的妻子,想出各種各樣的理由與妻子離婚。祭司非但沒有挺身維護上帝的律法,反而縱容這種惡事,令耶和華大為憤怒。(瑪2:10-16)耶穌基督在地上時,法利賽派的人問他:「人可以用各種各樣 的理由跟妻子離婚嗎?」由此可見,當日猶太人仍然以許多不同的理由與妻子離婚。(太19:3)
以色列人的習俗是,男子娶女子為妻時會送聘禮給女家,從此女子就屬於男子。妻子享有許多福分和權利,但必須順服丈夫。此外,申命記24:1-4説丈夫可以向妻子提出離婚,但沒有説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離婚,可見丈夫是婚姻關係的主導。妻子既然屬於丈夫,自然不能跟丈夫離婚。在世俗歷史中,第一個跟丈夫離婚的以色列女子是希律王的妹妹撒羅米,她給丈夫(以土邁總督)一份離婚文書,要跟他解除婚約。(《猶太古史》15卷259節[7章10段])耶穌説:「婦人跟丈夫離婚,另外嫁人,也是通姦。」(可10:12)由此可見,當耶穌在地上時,妻子跟丈夫離婚的事可能日漸普遍,或者耶穌預見到這個趨勢。
離婚文書 雖然以色列人後來濫用了摩西律法,我們卻不該因此認為摩西律法通融以色列人,使丈夫能够輕易跟妻子離婚。其實,丈夫必須遵從法定的程序才能離婚。他「要寫離婚文書給妻子」,交在她手中,然後「打發她離開夫家」。(申24:1)雖然聖經沒有詳述法定程序的細節,也沒有透露「離婚文書」的具體内容,但其間丈夫看來要找有權處理離婚事宜的人商量,他們會先盡力為雙方調解。在草擬離婚文書和等待離婚正式生效的這段日子,丈夫也有機會反覆思量自己的決定。此外,根據律法規定,丈夫要有正當理由才可跟妻子離婚。丈夫遵從這個規定,就不會因一時衝動而離婚,妻子的權利也因而得到保障。
離婚後再婚 申命記24:1-4也説明,離婚的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改嫁别人」,即她可以再婚。經文繼續説:「假如這後來的丈夫也不愛她,寫離婚文書給她,打發她離開夫家,或者這後來娶她做妻子的丈夫死了,先前打發她離去的前夫就不可在婦人受玷污以後,再娶她做妻子,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你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做産業的地承擔罪責。」律法禁止前夫與離婚的婦人復合,也許是為了防止二人為求復合,就合謀迫使婦人的現任丈夫與婦人離婚,甚至將他害死。在上帝看來,前夫再娶婦人為妻是不潔的;況且前夫是因為婦人做了「醜事」才打發她離開,婦人改嫁了别人,他再娶婦人為妻,豈不是很愚蠢嗎?
離婚的婦人改嫁後,即使後來的丈夫又跟她離婚或死了,婦人的前夫都不可再娶她,這無疑促使丈夫決定離婚以前三思而後行。(耶3:1)但是二人合法離婚後,如果婦人沒有改嫁,律法就沒有禁止丈夫再娶婦人為妻。
遣走外邦妻子 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以前,上帝吩咐他們不可跟當地的異教居民結親。(申7:3,4)然而,在以斯拉的日子,猶太人竟娶外邦女子為妻。以斯拉為此向上帝禱告,承認他們在這件事上犯了罪。結果娶了外邦女子為妻的以色列人聽從以斯拉的勸誡,承認自己的過犯,把外邦妻子連同兒女遣走。(拉9:10-10:44)
由於基督徒來自所有國族(太28:19),所以上帝啟示保羅勸誡他們不可因配偶不崇拜耶和華就與配偶離婚或分居。(林前7:10-28)不過,基督徒要是想結婚的話,就該只跟「主裏的人」結婚。(林前7:39)
約瑟打算離婚 馬利亞許配了約瑟,還沒成婚,聖靈就使馬利亞懷孕了,聖經説:「她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想公開羞辱她,打算暗中跟她離婚。」(太1:18,19)既然訂婚對當時的猶太人而言已有婚姻效力,因此這裏用「離婚」一詞是恰當的。
假如少女已經訂婚,卻跟另一個男人交合,衆人就要拿石頭打死她,像懲治淫婦那樣。(申22:22-29)要拿石頭打死某人以前,必須有兩個人作證,才能定這人有罪。(申17:6,7)顯然,沒有人能為約瑟指證馬利亞。約瑟不知道馬利亞為何懷孕,直到耶和華的天使向他解釋,才真相大白。(太1:20,21)聖經沒有説明,約瑟打算「暗中離婚」,是否想給馬利亞一紙離婚文書。不過,約瑟可能考慮按照申命記24:1-4的原則處理,也許只在兩個見證人面前跟馬利亞離婚,這樣事情就可依法辦理,不致令馬利亞公開受辱。雖然馬太沒有詳述約瑟打算採取甚麽行動,卻記述約瑟打算寬待馬利亞。聖經非但沒有因此將約瑟視為不義的人,反而説「約瑟是個義人,不想公開羞辱她,打算暗中跟她離婚」。(太1:19)
在某些情況下以色列人不可離婚 根據上帝的律法,以色列人在某些情況下不可離婚。假如有人娶了妻子,跟她行房以後就不愛她,還誣告她做了醜事,也許説她結婚時不是處女,使她的名聲受辱。可是,少女的父母卻拿出證據來,證明少女出嫁時是處女,城裏的長老就要懲戒這個誣告妻子的人,罰他一千一百四十克銀子(220美元),交給少女的父親,少女仍然是那個人的妻子,而且律法規定:「那個人終生不可跟她離婚。」(申22:13-19)此外,假如少女沒有訂婚,還是處女,有人遇見她,强行跟她交合,律法規定:「跟少女交合的人就要拿出五百七十克銀子(110美元),交給少女的父親,少女要做那個人的妻子,因為他已經污辱了少女。那個人終生不可跟她離婚。」(申22:28,29)
聖經容許基督徒離婚的惟一理由是甚麽?
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裏表示:「又有話説:『誰跟妻子離婚,就該給她離婚的文書。』我倒告訴你們:要不是因為妻子淫亂,凡同妻子離婚的,就可能導致她通姦;誰娶這離了婚的婦人,也是通姦。」(太5:31,32)另外,耶穌告訴法利賽派的人,雖然摩西律法通融他們跟妻子離婚,這卻不是「最初」的安排,耶穌接着説:「我告訴你們,要不是因為妻子淫亂,丈夫離婚再娶,就是通姦了。」(太19:8,9)今天,大多數人認為「淫亂」與「通姦」不同。根據現代的定義,淫亂指未婚的人自願與異性有性行為,通姦則多指已婚的人自願與婚外的異性有性行為。但是,正如條目淫亂的資料解釋,「淫亂」一詞譯自希臘語por·neiʹa(波尼阿),涵蓋一切婚外的不法性行為。因此,耶穌在馬太福音5:32和19:9的話表明,終止婚姻的惟一正當理由是配偶犯了「波尼阿」。如果基督徒想離婚的話,只可憑這個理由離婚,之後可以隨意與另一個適婚的基督徒結婚。(林前7:39)
已婚的人與同性行淫(同性戀)是污穢可憎的。這樣的人要是不悔改,就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此外,聖經也譴責人與獸交合。(利18:22,23;羅1:24-27;林前6:9,10)這些污穢不堪的敗行都在「波尼阿」涵蓋的範疇内。此外,值得留意的是,摩西律法列明同性戀與獸交都是死罪,清白的配偶有自由再婚。(利20:13,15,16)
耶穌基督説:「凡注視婦女而動淫念的,心裏已經跟她通姦了。」(太5:28)但耶穌沒有説,只要人有通姦的念頭,即使沒有任何行動,配偶也可以因此離婚。耶穌的話其實表明,人應該保持内心純潔,而不該有歪念、淫念。(腓4:8;雅1:14,15)
猶太拉比的律法看重人在房事上的義務,容許丈夫與不育的妻子離婚。但是,聖經沒有容許基督徒憑這個理由與配偶離婚。儘管撒拉、利百加、拉結或伊利莎白多年不育,她們的丈夫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祭司撒迦利亞也沒有跟她們離婚。(創11:30;17:17;25:19-26;29:31;30:1,2,22-25;路1:5-7,18,24,57)
聖經絶不容許基督徒因配偶無力行房、患上精神病、得了不治之症或可怕的惡疾,就與配偶離婚。有愛心的基督徒不但不會因此跟配偶離婚,反而會憐愛配偶,仁慈相待。(弗5:28-31)聖經也不容許基督徒因信仰不同而與配偶離婚,相反,聖經説基督徒要繼續與不信主的配偶同住,這也許能感化配偶服從真道。(林前7:12-16;彼前3:1-7)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説:「要不是因為妻子淫亂,凡同妻子離婚的,就可能導致她通姦;誰娶這離了婚的婦人,也是通姦。」(太5:32)耶穌由此表明,如果丈夫不是因為妻子「淫亂」(波尼阿)而離婚,就可能導致她將來通姦,因為妻子不是通姦的話,離婚就不對了,妻子也沒有自由改嫁,跟别人行房。耶穌説「誰娶這離了婚的婦人,也是通姦」,這是指那婦人不是因為「淫亂」(波尼阿)而離婚,雖然就世俗的法律來看,她已經離婚,但就聖經的標準來看,她其實還沒有離婚。
跟馬太一樣(太19:3-9),馬可也記錄了耶穌跟法利賽派的人説有關離婚的話:「誰跟妻子離婚,另外娶妻,就是通姦,對不起妻子;婦人跟丈夫離婚,另外嫁人,也是通姦。」(可10:11,12)路加福音16:18也有類似的話:「誰跟妻子離婚,另外娶妻,就是通姦;人娶了跟丈夫離婚的婦人,也是通姦。」單看這幾節經文,基督徒似乎不可離婚,或者至少看來離了婚的人要等到配偶死去,才可以再婚。但是,要了解耶穌這句話的真正含意,就不能單看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也要細看馬太福音更加詳細的記載。馬太補充了「要不是因為妻子淫亂」這個詞組(太19:9;另見太5:32),這表明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所説的離婚,並不是因為不信主的配偶「淫亂」(波尼阿)所導致的。
根據聖經原則,通姦的配偶如果悔改,清白的一方不一定要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可以表現慈悲,正如何西阿接回通姦的妻子歌篾,又如耶和華以慈悲對待犯了屬靈通姦罪而後來悔改的以色列人。(何3章)
恢復上帝最初定立的婚姻標準 耶穌的話顯然重申了耶和華上帝最初定立的崇高婚姻標準,也表明耶穌的所有門徒都要遵從這個崇高的標準。雖然摩西律法通融人離婚,但真心想跟從耶穌的人,就得遵行天父的旨意,將耶穌的話付諸實行(太7:21-29),不再以上帝通融作為藉口,對配偶硬起心來(太19:8)。耶穌明確指出,「淫亂」(波尼阿)是離婚的惟一正當理由,所以身為耶穌的真正門徒,他們絶不會以「淫亂」以外的任何理由跟配偶離婚,違反上帝最初定立的婚姻標準。
單身的男子如果跟妓女苟合,就是跟她「合為一體」。同樣,通姦的人跟情婦而不是跟合法妻子「合為一體」,那麽他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而且得罪一直與他「合為一體」的合法妻子。(林前6:16-18)所以,通姦是按照聖經原則解除婚約的合法理由。配偶要是通姦,清白的一方就可以要求離婚,正式終止婚約,重獲自由,可以名正言順地再婚。(來13:4)
象徵性的離婚 在聖經裏,婚姻關係有時用做象徵。(賽54:1,5,6;62:1-6)離婚或把妻子遣走,也可以是象徵性的。(耶3:8)
公元前607年,猶大國被推翻,耶路撒冷被摧毁,居民被擄到巴比倫。在此之前很久耶和華已經論及日後被擄的猶太人説:「我把你們的母親遣走了,但離婚的文書在哪裏呢?」(賽50:1)猶太人的「母親」(即猶大國)被遣走,是因為她違反了律法之約,而不是因為耶和華背約,隨意跟她離婚。後來一群剩餘的以色列人悔改,禱告懇求耶和華領他們返回故土,再做他們的丈夫。耶和華為了自己的聖名,在耶路撒冷荒涼了70年以後,在公元前537年實現他的應許,帶領他的子民重返故土。(詩137:1-9;見婚姻)